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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贝卡里亚寒寒 · 作者:佚名 · 字数:5,007 · 2026-10-09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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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

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

①孟德斯鸡(1689 一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

之一。1710 年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议院院长。—译者注

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

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

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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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

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

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

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

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

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

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这种精确

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儒的怀疑。如果我

的功劳只在于第一个在意大利比较明确地提出其他国家已大

胆写下并开始实践的东西,那么我深感荣幸。然而,如果当

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

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

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

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

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

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

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

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人肌体的强烈

冲力一样。

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

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

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

捐赠出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只要可能,我们当中的每一

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

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瘾荒凉

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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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

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

家之间。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

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

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

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

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

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

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

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e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人古时

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

刑罚。,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

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

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

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

则。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

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

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

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

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

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注]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

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

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

越多。

注:

请注意: “权利”一词与“力量”一词并不矛盾。但是,最好说前者是对后者

的修正,即对大多数人有利的修正。至于“公正”,我指的只是把单个利益联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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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一起的必要纽带,否则,单个利益就会涣散在古时的非社会状态之中。

还必须注意:别把某种实物的概念,例如一种物理力和一种实在体的概念,与

“公正”一词联系在一起。“公正”是人们的一种简单的思维方法,它对每个人的

幸福产生着无限的影响。我这里讲的绝不是上帝所宣布的并与未来生活的赏罚有

着直接联系的另一种公正。—贝卡里亚注

三、结论

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

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

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

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

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

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

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

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

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

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

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

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

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

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

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

的本质。

四、对法律的解释

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

只要求后代惜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

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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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那里接受法律。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古代宣誓所承担的义务

来接受,[注]创那是一种业已失效的宣誓,因为它所约束的意

志已不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宣誓,因为它使人类从社

会状态沦人动物的群居状态。,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

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不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

益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

那么,谁是法律合法的解释者呢?是社会的代表者君主

呢,还是其职责只在考查一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呢?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

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

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

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

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在我

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

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

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

观点的差距也愈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

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

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

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

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

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

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

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

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

合法的解释。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

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

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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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

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

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

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询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

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

否符合成文法律。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

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

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

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

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

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它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

力成正比。

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这种

方式是正当的,因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有

用的,因为它能使人们准确地衡量每一罪行所带来的不便。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也将获得一种独立的精神,然而,它已

不表现为摆脱法律和无视最高司法官员。不过,如果有人胆

敢把屈服于他的专断强横的软弱称为美德的话,那么,这种

独立精神对他倒是架鹜不驯的。

有些人把他们遭受的来自上级的横暴转嫁于下级,并把

这种手段变成了一种权利,上述原则将使他们感到扫兴。如

果说暴政的精神与成文法的精神能够结合在一起的话,那我

真会不寒而栗!

注:

如果说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约束的话,同样,该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

是互尽义务的条约,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君主和臣民都承受着这种义务,

它平等地约束着最伟大的人和最渺小的人。这种义务仅仅意味着大家共同关心的

是: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公约应得到遵守。

“义务”是最常在道德学中听到的一种说法。它是一种推理的缩写符号,而

不是一个观念。您在“义务”一词中找不到任何观念。如您进行一下推理,您就

会理解了,并且您也将被理解。—贝卡里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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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的含混性

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

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尤其糟糕的

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

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

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

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一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

对刑一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

理。考虑到这在大部分文明开化的欧洲地区已成了根深蒂固

的习惯,我们应当由此联想到什么呢?

联想到的一点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决不

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

整体,而不是局部的社会;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才能修改,也

不会蜕变成私人利益的杂烩。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

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

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

望的必然侵袭呢?

我们由此看到,印刷术是何等地重要,它使公众而不是

少数人成为神圣法律的保管者;它驱散了阴谋和欺骗的阴暗现

象,这种现象的追随者表面上虽然鄙视文明和科学,但实际

上却为之胆战心惊。因此,我们发现:在欧洲,犯罪的残忍程

度已经降低,我们那些时而成为暴君、时而义变成奴隶的祖

先,曾被这种残忍性折磨得凄苦不堪。

了解二二百年前历史和现时代历史的人都能看到:从奢侈

和柔弱中如何产生了最温和的美德:人道、慈善以及对人类错

误的容忍心:,他还会看到:那些被曲解为“古朴”和“信义”

的东西造成了怎样的结局:难以容忍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少数

人的吝音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着王位和宫殿;隐蔽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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