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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贝卡里亚寒寒 · 作者:佚名 · 字数:5,022 · 2026-10-09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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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新版后记

1991 年我与“外国法律文库”编辑委员会签定了翻译和

出版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协议书,并随后将曾

经过十年琢磨、推敲和修改的中译文交稿,后来此译文由“外

国法律文库”编辑委员会授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公开出

版发行。令我感到高兴的是:在短短的几年当中,此译本被再

版了三次,印数达到22,000 册。它被许多大学的法学院系

指定为法律专业必读书。1997 年,我还因本书的翻译工作而

获得意大利外交部授予的文化奖。

不知何因,在此书长期脱销之后,出版社一直没有再予

以加印。时至今日,就1991 年的协议书而言,《著作权法》

所规定的14 年使用权期限已经超过。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对

此书市场需求的特别关注和对我的中译本的特别信任,《论犯

罪与刑罚》的新版本将根据我们之间新近达成的出版协议而

诞生。我深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日益蓬勃发展的形

势下,这个新的版本将会面对更为良好的发行前景。

关于本书翻译所涉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我想最好还是

在此援引1991 年9 月18 日撰写的《译后记》中的说明。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个译本,是根据意大利著名刑事诉讼

法学家江·多麦尼哥·皮萨比亚(Gian Domenico Pisapia)教授

1973 年编辑的意大利文版本译出的;译者又参照其他几种版

本作过数次校订。皮萨比亚教授的版本采用的是法文译者、

著名“百科全书派”学者莫雷莱编排的章节次序,即42 章。

贝卡里亚本人曾认为这个经调整的次序比原作的次序(47 章)

“更为自然”,因面“更为可取”。我所作的惟一调整是把一

些较长的段落划分成若干自然段,因为,贝卡里亚这本书浓

缩了大量含义深刻的论点,我想应该多留出些间隙,让读者

能较为从容地品味其中的意蕴。

为了便于读者核对原文,译者在正文边缘标出1973 年意

大利文版本的对应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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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附于译文后的《贝卡里亚传略》,是我根据收集到的各种

关于贝氏的生平介绍和评论文章整理撰写的。这些外文材料

也包含不少矛盾和歧异,就拿贝卡里亚1766 年1 月26 日写

给莫雷莱的信来说吧,我见到的几个意大利文本相互间都有

差异;我尽量采用那些由比较专于此项研究的学者援引的材

料。在写作中,我还对1987 年出版的拙作《贝卡里亚及其刑

法思想》援引的个别译文,作了订正。

黄风

2002 年7 月18 日

于太仆寺街

致读者

一位在1200 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纂了

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

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

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

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③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

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

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

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Iustinianus 又译优士丁尼,482 一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

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

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日耳曼人的一支。568 年,伦巴第人入侵意大利北部,建立了伦巴

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edikt Garpzov 1595 一1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 ,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

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iulio Claro 1525 一1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

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

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Prospero Farinacci 1544 一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

《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泽者注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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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

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本书作者在

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

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伟大的君主—统治人

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

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人的狂热。在

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

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

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旨正是为

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有首先很好地

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荣幸。对本书所发

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

明读者的论理,而去一劳永逸地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

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气者是产生

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目标的主

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然而,这三

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的关系并不等于

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脑中,神明启迪和自

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

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

地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

产物。这种观点是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

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

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赏的。

宗教、自然、政治,这是善与恶的三大类别。这三者绝

不应相互对立。然而,并不是由一者所得出的所有结论和义

务,也同样由其他两者那里得出:。并非启迪所要求的一切,

自然法同样要求;也并非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纯社会法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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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样要求。不过,把产生于人类契约即人们确认或默许的公约

的东一酉分离出来,倒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的力量足以

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

总之,关于政治美德的观念,可以名正言顺地说是千变

万化的;关于自然美德的观念则总是清澈明了的,如果人的呆

痴和欲望还没有使她黯然失色的话;而关于宗教美德的观念却

是单一和永恒的,因为它直接由上帝启迪和保存。

指责探讨社会契约及其结果的人是在谈论违背自然法和

神明启迪,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讨论并没有涉及后两

者。如果人们在谈论社会状态前的战争状态时,坚持霍布斯

①的观点,即认为这是没有任何义务和不受任何先存约束的

结果,而不认为它是人类本性败坏和没有明示制裁所造成的

事实,也是错误的。怪罪考察社会契约内容的人不承认在这

种契约颁布前就存在这些内容,同样是错误的。

①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唯物主义行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

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当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时,

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为了和平和秩序,人们必须将所有的

权力和力量都交给国家。即统治者(君主)。—译者注

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因为,

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总是相同的。但是,人类公正,或

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

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如果

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就会对此辨

认不清。一旦这些本质上相互区别的原则被混淆,便无望就

公共议题作出正确解释了。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

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

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都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

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我再重复一遍:任何想以他的批评为我增添荣耀的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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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码不应该把我的原则看成是对道德或宗教的危害,我已经讲

过,我的原则并不是那样的。请您竭力去寻找我在逻辑上的

错误或政治上的短见,而不要把我当作不信教者或作乱者吧。

请您不要惧怕任何维护人类利益的建议吧。请您用我的原则

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或不利来说服我,并向我展示现行成规

的优点吧,我已经在对《注评》的回答①中,公开表明了我

的宗教信仰及我对君主的驯服;再去作类似的答复,大概就多

余了。然而,如果有人怀着诚实者所特有的庄重,并聪明地

使我免于去证实那些首要原则(无论它们具有怎样的特点),来

向我提问的话,那么他将发现,我不但是一个努力的解答者,

同时还是一个和蔼的真理的热爱者。

①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后,多明我教会的教士法基内写了

《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对贝卡里亚进行攻击。《对一篇题为<对《论

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该文虽以贝卡里亚

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译者注

一、引言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

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

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

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

渊。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

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

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

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

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

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

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

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

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

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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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

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

的过渡。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

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

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真

正关系。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

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

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

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

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

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儿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

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

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

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

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

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

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①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间题,那不

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

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

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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