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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贝卡里亚寒寒 · 作者:佚名 · 字数:5,020 · 2026-10-09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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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开的残杀;每一个贵族都成了平民的暴君;布道福音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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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的牧师每天都用沽满鲜血的双手抚摸慈善的上帝。而这一切

却并不是目前文明世纪的产物,尽管有人称它为堕落的世纪。

六、关于逮捕

就社会自身的安全来说,同样违背其宗旨的一个错误是:

允许执行法律的官员任意监禁公民,允许他根据微不足道的

借口剥夺某个私敌的自由,或者无视最明显的犯罪嫌疑,使

他的朋友不受处罚。

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

但是,这一明显特点并不使它失去另一基本点,即只有法律

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

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公开

的传闻、逃跑、法庭外的供认、同伙的供述、对侵害目标的

威胁和长期仇视、犯罪的物证等类似犯罪迹象,都足以成为

逮捕某个公民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应该由法律来确定,

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木

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

随着刑罚变得宽和,随着从监所中消除了凄一苦和饥饿,

随着怜悯和人道吹进牢门并支配那些铁石心肠的执法吏,法

律将心安理得地根据嫌疑决定逮捕。

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什么

耻辱的名声。多少被指控犯有极严重罪行的罗马人,在被证

明无罪之后,受到人民的尊重,并登上了光荣的职位!但是,

在我们这个时代,为什么一个无辜者的结局竟如此不同呢?因

为在一些人的眼里,目前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

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因为受控告者和已决犯被不加区别

地关在同一个秘密监狱里;因为监狱与其说是对罪犯的看守

所,不如说是一个刑场;因为对内维护法律的力量与对外保卫

主权和国家的力量,本应相互统一,却相互分离了。前者本

应依靠法律的共同支持与判断力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那种

直接的权威。一支威武雄壮的军队所赢得的荣耀本可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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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耻辱感,同其他民间感情一样,与耻辱感联系较紧的是逮捕

的方式而不是该事物本身,事实上人们公认:军事监禁并不像

法庭监禁那样声名狼藉。一个多世纪以来,在民众、习俗和

法律中仍保留着有辱国家现代文明的东西,仍保留着我们北

方狩猎祖先的一些野蛮的痕迹和粗暴的观念。

七、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在计算一件事的确实程度,例如,衡量犯罪嫌疑的可靠

性时,用得上这样一个一般公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

互相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

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

缺陷的偶然情况,会使后头证据也出现缺陷。如果某一事件

的各个证据都同样依赖于某一证据,那么,事件的或然性并

不因为证据的多少而增加或减少,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

决于它们所惟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如果某一事件的各

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

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为,一个证据的

错误并不影响其他证据。

我在犯罪问题上讲或然性,而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

则应当是肯定的。不过,如果人们注意到:伦理的确实性,严

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因为每个具有

良知的人都必然接受一种行事所需不期而然的习惯,那么对

他们来说,我的观点将不是什么奇谈怪论。证实某人是否犯

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于每个人生命枚关的肯定性。

证实犯罪的证据,可以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那些排

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

有一个,就足以定罪。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

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也

就是说,从单个证据来看,无罪是可能的,而把这些证据连

贯起来看,无罪则是不可能的。注意:在这里,罪犯可以借以

辩解(虽然他不一定这样做)的不完全证据,已转变为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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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了。

但是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

以界定要容易一些。因此,我认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

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

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确切的地方,法官

的责任只是审定事实。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

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

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人学识所

形成的人为案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生

活在一个法律不是一门学识的国家该多么幸福啊!

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

法律。因为,在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

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做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

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

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

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

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这时候,

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真相。

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

合公正原则的。允许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

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

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

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这种感情唤起勇气,面且

对于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君主来说,这相当于一种贡品。

我将不再谈论类似制度所要求的其他细枝末节,如果必

须和盘托出的话,我可能什么也说不出来。

八、证人

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这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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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优秀立法的显著特点。

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

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衡量

这种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

他的利害关系;由此看来,妇女的软弱成了不足道的因素;在说

谎不会给人带来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对已决犯适用具有实际

死亡效果的民事死亡①就显得幼稚,给失信者打上耻辱②的

印记,也不切合实际。

①“民事死亡”相当于剥夺一切权利,它使被判刑人丧失正常人的权利能力。—

译者注

②耻辱刑是罗马法中一种特有的刑罚,它意昧着被判刑人丧失了名誉,并且无权

担任公共职务。在国内一些罗马法论著中,它也被译为“丧廉耻”或“不名誉”。

—译者注

一些滥用的概念往往对人类事务产生着不小的影响,最

明显的例子就是:使已决犯的口供变得毫无效力的概念,即亚

里士多德学派的法学家们所讲的民事死亡人。要知道,死亡

人是没有任何行为能力的。为维护这种无聊的比喻,葬送了

大量牺牲品。人们常常认真地辩论这样一个问题:真相是否应

该屈从于审判程式。只要已决犯的口供达不到阻止司法进程

的地步,为什么不应为了解脱因冤屈而蒙受的苦难并为了真

相的利益提供适当的机会,即使在定罪以后也让犯人拿出一

些足以改变事件本质的新东西,来为自己或他人辩解,以重

新获得审判呢?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

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

纷乱和殉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因为这样可以比推理更有

效地作用于那些墨守成规者的感觉。手续和仪式要想不成为

灾难,法律就决不能把它规定得有损于揭示真相。真相有时

过于简单,有时又过于复杂,所以需要某些外在的形式,使

无知的人民能够接受它。

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

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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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

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

被认为是无辜的。

犯罪越是残酷,[注]创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

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巫术和凭白无故的暴行就属于此

类。在对前一种行为的控告中,很可能有不少人说谎,因为

魔术容易在他们当中造成无知的幻觉,或者引起对下述事实

的仇恨:这个人所行使的竟是一种上帝并未赋予受造物、或者

已从受造物手中剥夺了的威力。对后一种行为的证人,也同

样应取慎重态度,因为一个人的残暴程度仅仅取决于他本身

的利益、仇恨和恐俱。人的感情总是同他的感官所接受的感

受协调一致的,而恰恰不存在任何多余的感情。

同样,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

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件逆时,这

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

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

信程度几乎等于零。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

思想,而语调、动作和思想活动前后出现的一切,足以歪曲

和改变一个人所讲的东西,以致使它几乎不可能再被确切地

复述。况且,暴力行为和超越常规的行为这类真正的犯罪,

往往在大量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上留下自己的痕迹;但是,话语

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而这种记忆常常是模棱两可的、最

靠不住的。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

行诬陷要容易得多。引证的客观情节越多,犯人为自己辩护

的途径也就越多。

注:

在某些犯罪学家看来,犯罪越是残暴,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高。由这种最残

暴的呆痴所发明的公理是: “Inatrocissimis leviores coniecturse sufficiunt,et licet j

udici juratransgredi. ”把它翻译成俗话,欧洲人将看到那些缺乏理性的并被他们所

盲目遵从的无数公理之一: “时于极为残暴的犯罪(即不大可能的犯罪)来说,稍稍

地推想一下就行了,法官越权也是正当的。”这种立法上的荒谬实践,往往产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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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矛盾的主要源泉—恐惧。那些立法者(偶然的机遇授权这些法学家来决定一

切,使他们从利欲熏心的刀笔吏变为人类命运的裁判者和立法者)由于担心某些无

辜者受冤枉而把过多的手续和例外加进法学之中,它们将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无政

府主义登上公正的王位;由于害怕一些残暴和难以证实的犯罪,他们又认为有必要

逾越自己制定的手续。就这样,他们时而表现出专制的蛮横鲁莽,时而又表现出

女人的优柔寡断,从而把严肃的审判变成了一场充斤着荒诞和欺编的儿戏。—贝

卡里亚注

九、秘密控告

秘密控告①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却为当局所认可;在很

多国家里,由于制度的软弱,它成了必不可少的东西。

①在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曾实行秘密控告和私下举报的制度。在《论犯罪与刑罚》

的第一版中,“秘密控告”一语后还有拐在某些意大利城市中那些诬陷的嘴巴”一

语,但据说,这后一句话在贝卡里亚的手藕中是封掉的。—译者注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人们一旦怀疑别人是告

密者,就视之为敌人。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

于他们习惯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

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

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威胁着自己的恶人,在对前

途的仲仲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

安全,那刚刚降临到他们悲惨生活中的少许欢乐立即被图圈

地消受掉,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惟一安慰。人到了这种

地步,该多么不幸啊!

难道我们能把这种人当作保卫祖国和君权的无畏战士吗?

难道我们能从这些人当中找出廉正的司法官员吗?只有以自

由和爱国的雄辩来维护和发展君主真正利益的司法官员,才

能把人类各阶层的爱戴和颂扬同贡赋一起带给君主,并转达

君主赐予百姓们的和平、安全以及改善命运的积极希望(这是

可贵的活力,是国家的生命)。

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谁

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 当统治者把自己的臣民都怀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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