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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33号每股收益 · 作者:佚名 · 字数:2,450 · 2026-10-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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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

A3.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已假定即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以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从理论上说,实体股票的每笔市场交易都应包括在平均市场价格的确定中。但是,在实务中,一周或一月价格的平均数就足够了。一般地,计算平均市场价格时,收盘价就足够了。但是,如果价格波动较大,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数通常可以产生一个更具代表性的价格。计算平均市场价格的方法应一贯使用,除非因为环境改变使其不再具有代表性。例如,采用收盘价计算几年来相对稳定价格的平均市价的实体,可能会该用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数,如果价格开始剧烈波动并且收盘价不再能产生具代表性的价格。

期权、认股权证及其等同物

A4.只要可转换证券和转换时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平均价格都高于期权或认股权证的行使价格,即可假定将行使购买可转换证券的期权和认股权证,用以购买可转换证券。除非已假定类似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证券(如果有的话)也会转换,否则不能假定将行使此种权利。

A5.期权或认股权证可能允许或要求实体交付其(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债务或其他证券以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行使价格。这些期权或认股权证具稀释性影响,如果当期相关普通股的平均市价超过行使价格或即将交付的证券的售价低于期权或认股权证协议规定的证券交付价格,并且由此形成的折价确立了一个低于行使时可获取普通股的市价的有效行使价格。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假定已行使这些期权或认股权证,并假定已交付债务或其他证券。如果交付现金对期权或认股权证持有者更有利,并且合同允许交付现金,则应假定将交付现金。假定已交付的任何债务利息(税后净额)作为对分子的调整加回。

A6.有类似规定的优先股或者附有允许投资者获取更有利的转换率支付现金的转换选择权的其他证券,应采用与期权或认股权证类似的处理。

A7.特定期权或认股权证的基础性条款可能要求将行使这些证券取得的收入用于赎回该实体(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证券。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假定已行使这些期权或认股权证并且假定收入用于按平均市价购买债务而不是用于购买股票。但是,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考虑从假定行使中收到的收入超过假定购买债务的金额的部分(即假定用于买回普通股)。假定购买的任何债务利息(税后净额)作为对分子的调整加回。

书面看跌期权

A8.为举例说明第55段的应用,假定实体拥有120份发行在外的实体普通股的书面看跌期权,行使价格为35。当期实体普通股的平均市价为28。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该实体假定其在期初按每股28的价格发行了150股以履行看跌期权4200的义务。已发行的150股普通股与为履行看跌期权收到的120股普通股之间的差额(新增的30份普通股),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加到其分母中。

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证券

A9.可以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或者转换成母公司、合营者或投资者(报告实体)的普通股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潜在普通股,应按照以下方法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

赋予持有者获取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的权利并由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证券,应包括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这些每股收益金额然后包括在以报告实体持有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证券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中。

那些可转换成报告实体普通股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证券,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纳入报告实体潜在普通股的考虑之中。同样地,由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可购买报告实体普通股的期权或认股权证,在计算稀释的每股合并收益时应纳入报告实体潜在普通股的考虑之中。

A10.在确定报告实体发行的、可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证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时,应假定这些证券已转换并且根据第28段的规定对分子(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进行必要的调整。除了这些调整之外,分子需根据可归因于由假定转换引起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并且报告实体已记录的损益变动(例如股利收益或权益法收益)进行调整。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母不受影响,因为报告实体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不因假定转换而改变。

参与证券和二级普通股

A11.一些实体的权益包括:

按照预先确定的公式(例如,1送2)与普通股一起参与股利分配但时有时参与程度有上限(例如,可达到但不能超过一个特定的每股金额)的证券。

股利率与另一类普通股不同但没有优先权或更高权利的一类普通股。

A12.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如果影响具稀释性,应假定第A11段中所描述的可转换成普通股的那些证券已转换。对于那些不能转换成普通股的证券而言,按照股利权利或其他参与未分配收益分配的权利将当期净损益分配给股票和参与证。为了计算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应根据宣告发放的股利金额和当期必须支付(例如,未支付的累积股利)的股利(或参与债券的利息)的合同金额进行调整(减少利润和增加损失)。

剩余净损益分配给普通股和参与证券,在这个意义上,每种证券都可分享收益就好象当期所有净损益都已分配。分配给每类证券的损益总额根据分配的股利金额和根据参与特征分配的金额加总确定。

分配给每类证券的损益总额除以参与收益分配的发行在外的证券数量,可以确定该类证券的每股收益。

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假定已发行的所有潜在普通股包括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中。

部分付款股份

A13.如果普通股已发行但款项没有全部支付,相对于完全付款股份而言,在它们有权参与期间股利分配的范围内,计算基本的每股收益时,应将这种部分付款股份视作普通股的一部分。

A14.就部分付款股份无权参与期间股利分配的情况而言,这种部分付款股份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应被视作期权或认股权证的等同物。假定未付余额代表了用于购买普通股的收入。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中的股数是已认购股数与假定将购买的股数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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