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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39-解释公告 · 作者:佚名 · 字数:5,012 · 2026-10-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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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依据

8.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的定义,划分企业合并的决定性和首要标准是购买方是否可以确定。《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将购买方定义为可以控制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6段将控制定义为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籍此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力;按这些准则对控制的宽泛定义,控制可能通过很多不同的地方式形成。在参与合并的栽一方企业的股东实质上不能控制合并后的企业时,可称不能确定购买方(《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14段)。

9.《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11至13段和第14至17段分别对购买和股权联合提供的指南,只是打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的首要要求作出说明,尤其是针对难以确定或不可能确定购买方的情况作出说明。该准则中的提示,是为了在可能时按标准确定购买方而评价特定交易时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的例子。这些指南不是综合性的,也不是用来将企业合并划分为股权联合或购买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清单”。对“绝大多数”、“重大差别”及“实质上相同”等术语的解释(《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应联系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职业判断。

10.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11至13段和第14至17段分别对购买和股权联合提供的指南的原理,同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第10段和第14段,该准则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合并应作为购买进行会计处理,除非可以证明不能确定购买方。《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的所有其他交易,当且仅当不可能确定购买方时,才应作为股权联合处理。这种情况预期极少会出现。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对在1998年8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进行初始会计确认的企业合并有效。

解释公告 第10号

政府援助-与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一、问题

1.在有些国家,政府对企业援助的目的可能是鼓励或长期支持在特定领域或行业的商业活动。获得这种援助的条件可能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这种援助的例子包括政府将资源转上给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

经营特定行业;

继续经营最近已私有化的行业;或

开始或继续不发达地区开展业务。

2.问题是,这种政府援助是否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范围内的“政府补助”,并因此应按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结论

3.对企业的政府援助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即使除了要求经营特定领域或行业部门之外,没有与企业经营活动具有特定联系的条件。因此,这种补助不应直接贷记权益。

三、结论依据

4.《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第3段将政府补助定义为,政府向企业转让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定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政府援助要求经营特定领域或行业部门,这就构成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第3段中的上述条件。因此,这种援助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并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尤其是规范收益确认时间的第12段和第20段中的要求。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自1998年1日起生效。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 第11号

外汇-货币严重贬值引起的损失的资本化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一、问题

1.某企业有购买资产所形成的、以外币表示的负债。在购买资产后,企业的报告货币经历了一次严重的贬值。结果,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1段的规定采用期末汇率计量该负债时,便会产生重大的外汇汇兑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要求企业在将这些汇兑损失计人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之前,须符合若干条件。

2.问题是:

何时适用负债“不能结算”,及“不存在可行的套期手段”这两个条件;

何进可称资产是“近期”购买的。

二、结论

3.仅仅当负债不可结算,且不可在报告货币严重贬值发生之前对之进行套期时,这些负债的外汇汇兑损失应计入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该资产调整后的账面金额不应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4.为了将负债的外汇汇兑损失记入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须证明报告企业不能获得结算负债所必须的外币,并且不可对汇兑风险进行套期(例如,以远期合约等衍生工具、期权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例如,因政府或中央银行的汇兑管制以及无法获得套期工具而经起外币短缺,预期是极少会发生的。

5.一旦满足汇兑损失资本化条件,那么企业仅仅在继续满足所有资本化条件时,应对报告货币首次严重贬值之后发生的进一步汇兑损失进行资本化。

6.“近期”购买资产,是指在报告货币严重贬值之前的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

三、结论依据

7.《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的依据在于:仅仅当汇兑损失是购买资产的必然结果,并因此被认为是资产购买成本的一部分时,这些汇兑损失应计入资产的账面金额。如果企业在报告货币严重贬值发生之前的任何时候能够清偿负债,或对外币损失风险进行套期,那么在以后发生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不应予以资本化。

8.《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进一步限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予资本化的金额。第21段要求,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不应超过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9.为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十二个月应被认为是确定“近期”购买资产的含义的一个可操作且经济上合理的期限。十二个月期限仅指资产的购买日,并不限制后续汇兑损失资本化的期限。因此,按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如果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的所有条件,特定负债引起的汇兑损失应累计资本化。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自1998年1日起生效。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 第12号

合并 特殊目的实体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

一、问题

1.创立企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实现界定清楚的某个具体目标(例如,进行租赁,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或者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这样的特殊目的实体可能采取公司、信托、合伙或非公司实体的形式。通常,特殊目的实体根据法律程序创立,这些法律程序对管理机构、受托人或管理人员就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施加严格的限制,有时是永久的限制。这些条款经常是这样的,指导特殊目的实体持续经营活动的政策不应由除创立者或发起为以外的其他人加以修订(也就是说,他们根据所谓的“自动驾驶”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2.发起人(或创立特殊目的实体的公司)经常转让资产给特殊的实体,取得使用由特殊目的实体持有的资产的权力,或向其提供劳务力,而其他参与者(资本提供者)则可能提供资金给特殊目的实体。与特殊目的实体进行交易的公司(经常是创立者或发起人)可能在实质上控制特殊目的实体。

3.例如,受益人在特殊目的实体的权益可能采取债务工具、权益工具、参与权、剩余权益或租赁的形式。某些受益人权益可能仅是向持有

4.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要求合并由报告实体控制的实体。但是,准则没有提供有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的明确指南。

5.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应合并特殊目的的实体。

6.本解释公告不适用于退职后养老金计划或权益酬金计划。

7.公司可能视转让资产给特殊目的实体为销售。即使视转让为销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以及本解释公告中的条款也可能意味着公司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本解释公告没有规定公司应作为销售处理或抵消销售对合并影响的情形。

二、结论

8.如果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之间关系的实质表明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公司控制的,则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

9.就特殊目的实体而言,预先规定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根据所谓的“自动驾驶”原则进行经营活动)或其他情形,可能产生控制。《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2段指出了可能导致控制的几种情形,即使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表决权的一半或少于一半,也是如此。类似地,即使一个公司不拥有特殊目的实体权益或只拥有很少部分,也可能存在控制。在每一种情况下,在应用控制概念时要求对所有相关因素作出判断。

10.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2优规定的情形外,下述情形也可能表明公司控制特殊目的实体,从而应予以合并(本解释公告的附录提供进一步的指南),例如:

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是由公司根据其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实施的,以便从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公司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以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决策权,或者按“自动驾驶”原则,公司已经委托了这些决策权;

公司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因而承受着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

出于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公司在实质上保留了与特殊目的实休或其资产相关的大部分剩余风险或所有权风险。

11.公司预先规定特殊目的实体的持续经营活动(发起人或具有受益人利益的其他参与者)并不代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3段提到的限制的类型。

三、结论依据

12.《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1段指出,“公布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应合并所有的子公司”。该准则第6段将母公司定义为“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公司”;将子公司定义为“被另一公司(称作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将控制定义为“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或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的框架》第35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20段规定,应根据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仅仅是其法律形式进行会计处理。

13.对另一实体的控制要求具有指挥或控制其决策的能力,而不论是否实施此权力。但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6段的定义,仅仅具有统驭另一公司决策的能力,并不足以形成控制。统驭决策的能力必须与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目标相匹配。

14.特殊目的实体通常以预先规定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以致于没有公司能够对特殊目的实体力在成立后的持续经营活动施加明确的决策影响(例如,其以“自动驾驶”原则进行经营活动)。事实上,所有的权力、义务以及受控制的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是根据成立时规定或设定的合同条款预先规定或限定的。在这些情形下,对于具有受益人权益的发起为或其他参与者来说,可能存在控制,即使由于所有活动事实上都是预先规定的,因而进行评估特别困难,也是如此。但是,通过:“自动驾驶”原则预先规定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经常提供下述证据:从其自身利益角度,参与者通过预先规定,已经在特殊目的实体成立时实施了控制的能力,并且正在使这种控制长期存在下去。

15.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3段规定,如果子公司“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营业,大大削弱其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应将其从合并范围中排除。并规定,公司(发起为或具有受益为权益的其他参与者)预先规定特殊目的实体的持续经营活动(表明公司控制由其决定的持续经营活动)并不代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3段提到的限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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