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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39-解释公告 · 作者:佚名 · 字数:5,050 · 2026-10-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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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现用软件的费用

一、问题

1.在修改现用软件系统时,企业可能会发生相当大的费用。例如,这些费用可能是为确保这些软件系统能在世纪之交后(通常称作“软件2000费用”)或发行一种新货币后(例如,“欧元”)能继续按预期方式转而发生的。

2.问题是:

这些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

如果不可以资本化,那么这些费用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

3.本解释公告不涉及为销售而生产的软件的修改费用;购入的可替换软件;使系统能继续按预期方式运转以外的系统改进(“升级”);以及与现有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减值损失的确认。

二、结论

4.为恢复或维持企业预期从现用软件系统的原定业绩标准中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例如,为使它们在世纪之交或引进欧元后能按原来预期的方式运转而发生的费用),只应在实施恢复或维持工作时确认为费用。

三、披露

5.软件的重大修改可能具有不确定性。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8段的规定,鼓励企业在财务报表以外列报与企业面临的重要不确定性有关的信息(例如,对在软件的重大修改方面已发生的或计划在未来期间发生的活动或支出的描述。

四、结论依据

6.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89段和第90段规定(并类推地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第24段至第28段的原理),修改现用软件系统的后续费用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很可能使软件产生超过其原定业绩标准的可具体归属的未来经济利益;以及这些费用可以可靠地计量并分配到资产。为使现用软件系统在世纪之交或引进欧元后能按原先预期的方式那样运转而发生的费用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7.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91段的规定,如果结算现有义务很可能导致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且结算金额可以可靠计量,那么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负债。如果支出与尚未收到的利益有关,则不应确认负债。企业维持经营必须发生支出的事实并不对企业外部各方形成法定或推定义务。因此,仅在与修改现有软件有关的工作由第三方进行时,应确认负债。例如,在该项工作以与第三方作出的承诺或签定的合同为基础实施前,不应将这样的费用确认为准备或其他负债。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10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自1998年6月1日起生效。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 第7号

引进欧元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变动的影响》

一、问题

1.从1999年1月1日起,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正式启动,欧元将成为正式货币,欧元与参考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必将随之固定;也就是说,与这些货币有关的后续汇兑差额风险将从这天起消除。

2.问题是,如何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欧盟参与成员国的货币向欧元的转换(下称“转换”)。

二、结论

3.《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中关于外币业务和国外营业财务报表折算的规定应严格地运用于转换。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以后其他国家加入EMU时的汇率的固定。

4.这特别指:

交易形成的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应继续以期末汇率折算成报告货币。由此产生的汇竞差额应立即确认为收益或费用,除非企业继续运用现行会计政策来处理与用于减少未来交易或承诺汇兑风险的外汇合约(预期套期)有关的汇兑利得和损失;

与国外实体财务报表折算有关的累积汇兑差额应继续归类为权益,并仅在处置国外实净投资时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以参与国货币表示的负债的折算所引起的汇兑差额不应计入有关资产的账面金额。

三、结论依据

5.《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1段规定,外币货币性项目(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7段所定义)应以各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报告。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5段的规定,货币性项目折算形成的汇兑差额一般应在其形成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EMU正式启动不改变这些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运用;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28段,这些要求的运用与期末汇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波动无关。

6.《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4段指出,除在限定情况下,该准则不涉及套期会计。因此,本解释公告不涉及外币套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第42段仅在改变会计政策能更适当地列报事项或交易时才允许改变会计政策。EMU的正式启动本身并不表明改变企业业已制定的预期套期会计政策是合理的,因为转换不影响这些套期的经济原理。因此,转换不应改变现行会计政策,即用作预期套期的金融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应予递延并与未来某一期间的有关收益或费用相配比。

7.《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37段规定,与已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7段、第19段或第30段的规定在权益中递延的国外实体财务报表折算有关的汇兑差额的累计金额,应在确认国外实体处置利得或损失的同一期间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在EMU中,汇兑差额的累计金额将予固定的事实并不表明应将其立即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因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37段和表述和原理明确反对这样处理。

8.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货币严重贬值所引起的汇兑差额,应在有限的特定情况下,计入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这些情况不包括参与国货币的转换,因为严重贬值事项不符合参与国货币应具有的稳定性。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10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8年6月1日起生效。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 第8号

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一、问题

1.企业希望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例如,它以前可能仅以其本国会计要求(下称“本国公认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来编制其财务报表:也可能部分地以本公认会计原则、部分地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其财务报表,而以本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没有就如何对从以本国公认会计原则改为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提供明确的指南。

2.问题是:

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如何编报;

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时,特定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中设立的具体过渡性条款,应如何运用于在这些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生效日就已存在的项目的余额。

二、结论

3.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象一直在按首次采当期有效有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编制来进行编报。因此,在首次采用当期有效的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时应追溯运用,除非:

特定国际会计准则或解释公告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过渡性条款;

与以前各期有关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地确定。

4.比较信息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

5.转而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时,企业应仅就在各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的日期结束的期间,采用有效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过渡性条款。

三、披露

7.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

若不能合理确定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若不能提供可比信息,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对允许选择过渡性会计政策的各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应披露所选择 的会计政策。

8.鼓励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中的披露要求,披露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事实。

四、结论依据

9.《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11段规定,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适用的每项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各项要求,才能被认为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在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应追溯运用,除非过渡性条款允许或要求作另外的处理,或以前各期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

10.《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38段规定,应针对以前各期,就财务报表中所有数量信息,披露比较信息,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不这么做。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9段中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比较信息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除非这样做不可行。

11.从本国公认会计原则转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变更的累计影响不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也就是说,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54段中设立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适用于首资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的情况)。从一套不同的会计准则转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这种“突然调整”在过渡期内不会产生与企业业绩有关的有用信息。

12.对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生效日期以前就已存在的项目余额的过渡性处理, 应严格地限于在这些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的日期结束的期间。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假定一直采用现行准则来编制。此外,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应同等地予以对待,而不论其在以前各期是否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例如,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直接从权益中冲销在1995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期间形成的商誉余额,也可以将其并进行摊销(《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79段》),而不论以前按本国公认会计原则是如何处理的。但是,这种过渡性处理不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购入的商誉。

13.如果作出了适当的披露(类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53段),那么即使与以前各期有关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或者可比信息不能重编,仍可称财务报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告(1997年修订)》第11段。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自1998年8月1日起生效。

解释公告 第9号

企业合并-划分为购买或股权联合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

一、问题

1.为了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9段给出购买和股权联合的一般性定义,并在第11至13段和第14至17段分别为购买和股权联合提供了补充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明确指出,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确定购买方,因而预期只在少数情况下出现股权联合。但是,该准则没有就购买和权联合的定义与两部分指南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明确的指南。

2.问题是: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的定义及补充指南,应如何解释并用于划分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的企业合并是否可能既不划分购买,也不划分股权联合。

3.本解释公告不涉及共同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

二、结论

4.企业合并应作为购买进行会计处理,除非不能确定购买方。在几乎所有的企业合并中,都能够确定购买方,也就是说,企业合并一方的股东控制了合并后的企业。

5.对企业合并的划分应以对特定交易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总体评价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给出的指南提供了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的示例,而不是应予满足的综合条件。为确定企业合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将合并后企业的各单项特征(例如,表决权)或参与合并的相对公允价值分开来进行评价。

6.《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16段、和描述了股权联合的基本特征。企业应将企业合并划分购买,除非同时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即使具有所有三个特征,也仅仅在能够证明购买方不可确定时,才能将企业合并划分为股权联合。

7.《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所有企业合并要么是“购买”,要么是“股权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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