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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里程-自选文集 · 作者:冯秉诚 · 字数:5,144 · 2026-10-09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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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件已过去三十多年了,但当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就象昨天刚发生的事。我曾一遍又一遍地问道,都是同学,仅仅因政治观点的不同,为何就有人能如此狠心地向对方大打出手、大动刀枪呢?

上面谈的是比较特殊的例子。就整体而言,文化大革命象一个人生大舞台,每个人都无可幸免地淋漓尽致地表演了一番。如果说在和平时期,每个人都有一付面具,使自己的本性在众人面前可以深藏不露或忽隐忽现的话,在那场历时十年的动荡、风暴之中,在不知道明天将会发生什么事的人人自危中,为了自身的利益,或为发迹走红,或为生存的权力,人人都脱去了伪装,赤膊上阵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无一例外。有真善美的闪光,更有假恶丑的劣行。趋炎附势、望风使舵、造谣惑众、诬陷贤良、落井下石等竟屡见于上下级、师生、同事之间,甚至在夫妻、父子、母女、亲朋之间,闹得天昏地暗。在这个层面上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经历,可说是了解人的罪性的一本绝好、悲烈的教材。

作为罪人之一,笔者当然也不例外。在那一场劫难中,我虽自认为没有干过多少伤天害理的事,但为了表示自己“紧跟”、“革命”,也说过不少违心的话,做过不少违心的事,至今回想起来仍羞愧、悔恨不已。

人有犯罪的天性并不是说人每时每刻都在犯罪或每个人都犯一切罪。人有时也有善行,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等。傅来恩(Leslie B. Flynn)在《人是什么?》一书中指出,“有些神学家形容人的天性为‘完全败坏’。相信新闻记者和警察能证明这一点。…… 它不是说每一个罪人都没有良知,也不是说每个人都有倾向犯任何一种罪,或人不可能有任何善行(例如帮助生病的邻居,捐款给联合国基金会等)。有些罪犯还自愿被当作医学上的实验品;而不良帮派的人可能对自己养的小动物温柔无比。一位醉汉被人发现倒在爱丁堡的人行道上,他手中仍紧紧抓著一个玩具娃娃,那是他买来送给他生病的小女儿的。显然,我们每个人里面,都混合著善与恶”1。

我曾读过一本小说,作者曾是到东北某生产兵团插过队的女知识青年。她书中的主人翁是部队的一位营长。一次营区的森林失火。这位营长不顾个人安危,多次冲入烈火把困在火中的知识青年一个一个地抢救出来,他自己却被烧得遍体鳞伤。营长受到部队的通令嘉奖,也成为知识青年心目中的英雄。但这位营长后来却被枪毙了。因为他以后利用各种手段奸污了许多女知识青年。事发后,他被押上军事法庭。

小说的作者在《跋》文中问道,“我应该怎样认识、评价这位营长?为什么善与恶、美与丑这样完全对立的东西会如此鲜明地同时集中在这一个人身上?!”这一沉重的问号也长久印在我脑海里。现在我才慢慢明白了,何止这位营长呢,其实我们每个人身上都象这位营长一样混合著善与恶,只是善与恶的强度、对比度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罢了。神的话千真万确:“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七20)。这就是世上每一个人的光景:有时做好事,有时做不好的事;当众做好事,背地作不好的事。任何人无法只作好事而永不作不好的事。这是《圣经》所揭露的人人都是罪人的真实状况。

人内在的罪性一定会表现为外在的罪行。但人的罪性在何种场所、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却要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或制约。客观条件主要指社会的法律。有人说,人并不怕犯罪,乃是怕犯罪的后果。对触犯刑律所带来的恶果的惧怕,使人的罪性不敢轻易表现出来。一旦社会律法的运作受阻,许多平日受尊敬的人可能立刻胡作非为;许多看似诚实的人也可能趁火打劫。这就是为什么在非常情况下,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发生时往往都需要实行军事戒严的原因。

一九七五年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的板桥水库大堤决口,一个个村庄被大水夷为平地,铁轨经大水冲击,竟被拧成麻花状。被大水冲到安徽省、又从安徽省活著跑回来的就逾万人。各级政府紧急动员起来救灾抢险。当时我正在河南省洛阳地区工作。

在救灾中出现了不少可歌可泣的事迹,也确有人趁人之危、为非作歹。一位干部与一名妇女同被困在一个高地上。在与世隔绝中,这干部便放肆起来。面对一片汪洋,无助的妇人只好任他反覆强暴,直到被人救离险境。有一名抢险队员划著一条船、手里拿著带铁钩的长竹竿,见人见物就钩住救上船。可当被救人的双手扶著船帮要上船时,这位抢险人员见被救人手腕上戴著手表(当时手表是贵重物品),于是他把对方的手表掳下来归己。因怕对方事后告发,抢了手表后他不让被救者上船,反而狠心地再把对方按进洪水中。他如法泡制,得了数块手表却害了数条人命。

另一名抢险队员见一名少女从上游冲下来,正大呼救命。他见这女子相貌姣好,便对女子说:“我可以救你,但我把你救上来后你得跟我过活。”女子听此荒唐要求一时不知如何作答。这位队员见她不允,竟见死不救,任她被水冲走。前面这两人事后都被枪毙了,最后这名队员是被就地正法的。这名少女顺水冲下一里多地后幸被一名战士救起。上岸后这位少女一直哭泣,战士得知真情后怒不可遏,由女子领著去找那个队员。找到后,这战士把该人拖到一边,当场开枪打死。

大家也许会奇怪,这只是一名普通士兵,何故敢擅自开枪杀人?是的,在正常情况下,判死刑、执行枪决必须履行很多严格、繁杂的法律程序。但在非常形势下,普通士兵就被赋予“先斩后奏”的生杀大权,否则不足惩治邪恶、维护社会平安。傅来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文明的伪饰之下,深藏著的是人类的败坏”2。

人的罪性如何表现为外在的罪行也要受主观条件的影响。有的人对良知比较敏感,有的人则麻木、迟钝;有的人看重名誉、脸面,唯恐遭人非议;有的人则不在乎他人如何议论,只要能得到实利就行;有的人眼光比较长远,信奉“小不忍则乱大谋”,不愿为蝇头小利而损害自己的远大前程;有人则目光如豆,“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朝无酒喝凉水,”只图眼前一时快活等等。由于这些主观因素的差异,人的罪性的表现方式及程度也随之而异。这就是为什么小孩的罪性最易表现出来的缘故。小孩子不懂得什么“前程”,不知“人言可畏”,不计任何“后果”,他们想什么就做什么,把内心表露无遗。然而,对成人来说,主、客观因素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内在罪性的外在表露,但对内在罪性却不能产生任何影响。人的这种罪性或私欲是人的本性,生而有之,根深蒂固,无法自己消除掉。正如《圣经》指出的,“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十七9)。

如何判断是否有罪?

很多人认为自己没有罪,除了没有弄清楚《圣经》关于罪的含义、把罪只等同于世俗的刑事犯罪以外,还因为他们对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有罪不够明晰。

判断的标准

判断人是否有罪的标准不应该是人的世俗的标准,而应该是神的圣洁的标准。用世俗的标准,有时很难判断。因为每个人身上都混合著善与恶,而且私欲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有的贪生怕死,有的贪恋女色,有的唯利是图,有的则热衷名誉。有人坦露无遗,有人则隐晦难测。这就难以比较,说谁比较好,谁有罪而谁无罪。何况,世俗的标准是相对的,不时在变化之中。二十年前,在大陆犯奸淫罪是最能让一个人身败名裂的了,可现在,婚前同居却日见普遍。在“性解放”的国家,非法性关系成了小事一桩,使人心安理得了。

再则,即便有人表现出的道德水准比另外一些人高一些,但仍不可能除掉私心,不可能不犯罪。若用世俗的标准,虽我们明明知道自己并非无辜,常有闪失,有见不得人的念头、行为,但却仍不时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自我安慰。耶稣对这种普遍存在的“自以为义”的骄傲心理持尖锐批判的态度。耶稣向那些仗著自己是义人,藐视别人的,设一个比喻,说:“有两个人上殿里去祷告:一个是法利赛人,一个是税吏。法利赛人站著,自言自语的祷告说:'神阿!我感谢你,我不象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象这个税吏。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税吏远远的站著,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著胸说:'神阿,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因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 ”(路十八9~14)。这个法利赛人的外在的道德水准可能比这个税吏高,但在神的眼中反不看为义。因为此人同样达不到神的要求且又毫无自知之明。

我们判断是否有罪,只能用神的标准。神的标准集中体现在前面谈到的十条诫命。人不论怎样努力修行,由于自私的核心无法根除,皆无法达到神的标准。对此,《圣经》也有生动的论述。“耶稣出来行路的时候,有一个人跑来,跪在他面前,问他说:‘良善的夫子,我当作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作假见证,不可亏负人,当孝敬父母。’他对耶稣说:‘夫子,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耶稣看著他,就爱他,对他说:‘你还缺少一件,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他听见这话,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的走了;因为他的产业很多。耶稣周围一看,对门徒说:‘有钱财的人进天国是何等的难哪’”(可十17~24)!

每当读到这段经文我都被震动。除《马可福音》外,其他福音书的作者也记载了这件事情。这个向耶稣求问永生之道的人是一位少年官和富人。耶稣对人的败坏向来是毫不留情、严加鞭笞的。但这次似乎是例外。当耶稣听这位少年人说他从小就遵守了一切诫命时,“耶稣看著他,就爱他”。可见这位少年人有相当高的道德水准,以至赢得了耶稣的喜爱。然而当耶稣要他变卖自己所有的,分给穷人,并要他跟从他时,少年人就不能遵从了。他听见耶稣的这一吩咐后,“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地走了。”

《圣经》的记述常常是这样生动、细腻、深刻。作者没有说明这少年人的脸色是怎样变的,为人们留下了思考的余地。我想,当这少年刚来到耶稣面前时,由于有钱、有德、受人好评,一定是容光焕发、神采奕奕的。当耶稣谈到诫命,而他告诉耶稣他从小就遵守了一切诫命时,可能颇为自鸣得意。当耶稣用爱眼看著他时,这少年一定喜形于色,以为自己无疑可以承受永生了。然而,听到耶稣说他“还缺少一件”时,他必定一脸困惑:我不是一切都做得很好了吗?还会缺少什么呢?最后,耶稣要他变卖所有、分给穷人的命令更使他先惊愕、后犹豫,最后变为忧愁。

这位少年人离开了耶稣。他不是“嗤之以鼻”地拂袖而去,也不是“怒容满面”地扭头便走,而是“忧忧愁愁”、步履迟缓地走了。为什么?因为他内心陷入难于取舍的痛苦挣扎之中。他渴望求永生,也相信耶稣能指引他得到永生,否则他不会跪著求问耶稣;然而他又贪恋自己的钱财,贪恋世俗。他相信耶稣说的是真的,只要按耶稣的话去做就可以积财宝在天上,而且可以承受永生;但他难以按耶稣所说的话去做。他多么希望永生和世界可以兼得!然而当他只能取其一时,他思想发生激烈争战。他清楚地知道,不照耶稣的话去行就得不到永生,不跟从耶稣就没有永生。可惜在世俗私欲的捆绑下,他身不由己地、满心不舍地、一步一步地离开耶稣走了。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7~8)。这个少年反映了人类的光景,血肉之体的欲望根深蒂固使人们难以服从神。按世俗的标准,这个少年人是比我们许多人都更有道德的“好人”,但按神的标准,他仍是一个不能得神喜欢的不义的罪人。

前面已谈到,神的标准就是十条诫命。耶稣深刻地指出了十诫的精髓所在。“有一个人是律法师,要试探耶稣,就问他说:‘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5~40)。这两条看似简单,却是极难做到的。

首先说“爱神”。如果至今不承认有神,或虽承认有神,但不承认耶稣是神,或虽知道耶稣是神、却不敬拜他,这种人当然谈不到“爱神”。即使接受耶稣作为个人的救主,开始爱神了,但是真要做到“尽心、尽性、尽意”地爱神又谈何容易呢。我们可以在一时一事或较长时间地、在较多事上顺服神,但人对神的信靠、顺从总是断断续续的,难以做到每时每刻、永永远远尊神为大、一生一世爱神、顺服神。

我国圣贤孔子也只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自己不愿的东西不要强加给别人。这是对的,但是消极的。而耶稣要我们“爱人如己”,要象爱自己一样主动地去爱别人。这是更高的要求。记得当年在查经班讨论时,一谈到耶稣有关“要爱你的仇敌”,“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五38~44)等教训时,非常不理解。我们过去所遵从的是“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如果任人欺辱,还要反过来去爱他们,岂不太有失个人的尊严了吗?后来我们慢慢明白了耶稣所说的不是要我们去爱人的恶行,乃是爱有恶习的人;我们的忍让并非姑息迁就,乃是要用爱心去感动对方弃恶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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