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
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法律规范
依其确定性、抽象性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三类。在
行政法上,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存在大量的具体规则;而在行政法律
规范的制定、执行、司法适用等环节上,也有某些相应的原则,如行
政立法的民主参与原则、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然而,规则、
原则都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层面或者具体环节而设定的,其本身难
以覆盖整个行政法领域。行政法基本原则,则是贯穿于各个环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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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领域、对具体规则和原则的产生具有指导和规制意义的最为基本的
规范,甚至在一定的场合、在具体规则和原则匮乏或者模糊的时候,
可以直接适用于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争议的处理过程之中。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
的,其本身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
尽可能降低其消极作用的问题上,不同时空的人们是有着不同的看法
的。例如,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契约自由、个人自治被认为是非常
重要的,国家越少干预越好,由此观念出发,就形成了严格控制行政
权的一系列制度,而在这些制度基础上又有“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一
现在看来较为机械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的任何管理行为都必须有
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的进一步发
展,许多社会问题(如劳资关系紧张、性别和种族歧视、环境保护问
题)产生,而契约自由、个人自治是很难对这些社会问题作出有效回
应的,国家逐步地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领域,行政管理的权能越
来越广泛、行政官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越来越大,“无法律则无
行政”的机械原则难以适应这一变化。于是,传统的行政法制度得到
变革,在新的制度上又体现出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例如实质法治原
则、行政效率原则等。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透过行政法制度反映出来的,也是行政法学
者予以抽象、概括出来的。就此两点而言,对什么是我国行政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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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这一问题,存在需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我国行政
法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在如何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方面有了不同于
以往的更为丰富的认识;另一方面,学者的抽象、概括总是带有一己
之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达成完全统一的表述。尽管如此,
我国学者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概括,部分是建立在我们自
己的制度运作基础上,也有相当部分是在借鉴他国经验与学理的基础
上、在规范意义而非现实意义上进行的表述,故而,存在某些共识。
为讲述方便起见,我们在此把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如下:
1.行政法治原则
“法治”这一词语,在汉语语境中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是,中
国古代法家所提出的“法治”,与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前后西方思想家
所主张的“法治”,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更多地把法律作为统治的一
种手段、工具,统治者更多地强调以法治民、以法治吏;后者则更多
地强调统治者在法律之下,国家任何机关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
框架内活动,而宪法、法律则更多地表现出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即
以每个人的尊严、自治、自由发展为宗旨。虽然自人类提出法治理念
以来,并没有任何国家已经达到这一理想目标,但是,关键在于如何
建构一系列制度,使现实尽可能地去接近它。
近代意义的法治,是针对整个国家而言的,任何国家机关都必
须受其约束。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行政权相比立法权、司法权,已
经在当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法治的时代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对行政权
的规范之上。当然,对行政权的规范与监督,无法离开真正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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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立法权、司法权必须和行政权之间存在相当的独立性和制约性。法
治在行政领域的延伸,可以具体包括如下要求: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
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同时,由于现代行政管理事项繁多,未来会出现什么需要管理的问题
也很难预测,所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较为笼统、抽象,或者无法
适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缺陷,而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可以有效调
控行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有鉴于此,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行政组织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则的制定,尽可能多
地使行政行为受到规则的约束、减少行为的任意性。
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则本身内在的、无法消除的特性,以及行政官员便宜行
事、灵活应对各种具体事件的需要,使得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然而,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又意味着给行政官员任意决定、徇私舞弊、武断
专横制造了可能性,所以,当代法治既允许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
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责任政府
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
公共行政组织若违背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
责任。单纯强调政府必须如何,而忽视对政府违反这一“必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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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异于口号宣传、惑取民心。
维护和促进人权
法治的意义不是仅仅停留于表面上的政府守法、负责,从这个
概念在近代诞生以来,其始终是和人权保障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
政府守法、负责的目的不是为了守法、负责本身,而在终极意义上是
为了维护、促进人权。形式上的遵循法律,并不意味着能够达到真正
的法治。纳粹政府也是守法的,但它却是在执行种族歧视、灭绝的法
律。因此,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法治,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法治。
而这就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
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
明确规定,得享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
由和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
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
公正。不过,公正原则又不完全等同于法治原则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
要求,后者明显大于前者,前者则脱胎于后者、且因为其对当代行政
自由裁量的重要性而具有了单独提出的意义。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
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可以分
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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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反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
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
素。
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
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官员也是有血有肉、有着七情六欲
的人,在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上要求其完全排除私情、偏见、疏忽是
不可能的,在有权机关事后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时,也很难有非常一
致的标准或者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来衡量实体公正性。所以,行政法
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
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
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
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
见。尽管这些要求,不能保证行政决定在实体上一定是公正的,但在
它们的约束之下,行政决定可以更大可能地接近公正。
3.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现已成为各国普遍发展和推广的一项基本原则,因
为它至少具备三项功能:其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保证行政官
员在比较透明的环境中办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黑箱操作、防止
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二,保障知情权,可以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与自己生存、发展有关的信息予以了解;
其三,加强行政相对人与政府的合作,因为政府为了引导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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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选择,往往愿意公开自己掌握、处理过的信息,行政相对人也希
望得到这些信息,以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行为样式。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行政决定公开
任何行政决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最终的决定内容都应
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行政过程公开
任何行政决定,都是在经历一定的程序 (亦即过程)之后作出
的。在日益强调行政管理的公正或者民主的当代,除非法定事由之外,
行政决定的过程一般也都需要公开。其中,对于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
象行政行为而言,民主参与已经成为一个必备的要求。这就意味着,
行政组织若需针对某一类或者几类不特定数目的行政相对人群体制
定具有规范性的、普遍性的规则,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参与到
这个过程中,无论是通过非正式的、对拟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提交书
面意见的方式,还是通过正式听证会的方式。就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而言,为了保证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遵循听取行政相对
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
利)、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实际上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
人公开其管理过程。
行政信息公开
上述行政决定、行政过程公开,在相当程度上也意味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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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将行政决定这一信息以及与决定有关的其他信息,向行政相对人
公开。当然,行政组织掌握的信息不止这些,有许多信息是行政组织
在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尽管不一定与行政决定有直接的关联性,但很
可能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产生影响。在日益强调
保护公民权利、强调政府透明的时代,在日益重视行政组织与行政相
对人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合作的时代,行政组织所掌握的信息——包
括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组织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
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以外,一般都必须公开。而且,法定保密的范围
也渐趋受到限制。
4.行政效率原则
任何组织,在实际运作中都会考虑到效率问题。所谓效率,乃
针对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关系而言,通常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
同样的效益产出,或者以同样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产出。在公
共行政管理方面提倡效率原则,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耗
费(包括时间、人力、财物等),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行政效
率不仅可以使主要由纳税人税收构成的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物尽其用,
避免浪费,而且在具体行政过程中有利于节省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成本
支出,因为冗长的、拖沓的行政管理对于介入其中的行政相对人而言,
也会加大其资源耗费。
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要求:
行政组织精简
行政组织的数量多少、规模大小、人员众寡,对行政效率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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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影响。数量过多、规模过大以及人员庞杂,都会耗费大量的行
政成本,而且会导致行政组织内部各个单元之间、行政组织之间在管
理上的不协调、不一致,形成没有必要的内耗。然而,当代复杂、繁
琐的行政管理,又不可能一味地追求“小政府”,否则,行政管理的
目标无法实现,效率也就自然受到影响。因此,行政组织如何在数量、
规模和人员上保持适当的度,是实现行政效率必须应对的问题。这一
度的把握,不是简单的裁减或者合并,而应结合在市场经济中行政管
理职能的定位、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等因素。在市场经济或者更准确
地说是混合经济的条件下,行政组织应当管该管之事,若以前没有相
应的机构,就必须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不必强求一刀切的裁减;而
不必要的行政管理则应当予以取消,否则,保留机构、保留管理事项、
只作一时的人员裁减,行政组织也会在以后某个时期重新膨胀。同样,
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如电脑办公、监测系统电子化等,也是对行政
组织数量、规模、人员的决定性因素。
行政程序规则化、模式多样化
行政管理的成本有许多都是投入在管理过程之中,即行政程序
之中。一个杂乱无章、环节繁多、管理职能交叉、时限不明的行政程
序,势必会耗费行政组织大量的资源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时间、精力与
财产,因此,加强行政程序的规则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明确必须
严格遵循的时限,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有极大的裨益。另外,行政组织
实施管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等,不一而足。每一种手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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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甚至同一种手段的运用,都需采取不同的行政程序,并无固定的
模式。其中,特别是简易程序或即时程序,也是反映了行政效率原则
的要求。
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般情况下,行政组织的决定都是依据法律作出的,法律在事
先对行政组织在何种情况下当作出什么决定,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
定,行政组织只需依法行事即可。但是,随着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
务的职能日趋扩大,立法者往往不能给出确切的、明白无疑的规则,
而是授予行政组织比较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
立法者所希望的行政管理目标时,行政组织可能有多种方案可供选
择。于是,行政组织对社会、经济事务作出重大决策时,需要认真考
虑目标实现和各种方案可能的成本之间的关系。选择其中最少成本投
入的方案以达到同样的行政管理目标,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