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书籍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 作者:佚名 · 字数:4,592 · 2026-10-09 12:51
支持中文男声 / 女声,可调语速
字号
背景
行距

一、行政

1.行政的基本涵义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或者功能。职能、功能在英文表述上是

一致的,即function,在汉语里,职能也往往是指事物、组织本身具

有的功能或者应起的作用。

行政,就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是指组织的执行和管理职能。

执行相对于决策而言,决策乃确定组织的目标、纲领和行动方案,执

行则是对决策的贯彻实施。管理相对于运作而言,运作是组织进行的

各种活动,而管理是对这些活动进行规划、指挥、组织、协调、控制,

以使这些活动符合组织的目标、纲领和行动方案。

2.公行政和私行政

上述最为广义的行政概念,表明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两种意义

上的行政。一为公行政,一为私行政。

所谓公行政,是指组织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

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领域广阔、层级结构分明

的公共行政管理。但是,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一些具有

公共管理权能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公共社团(律

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公共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等)在某些事

5

----------------------- 页面 6-----------------------

项上行使与国家行政类似的公共管理职能。

所谓私行政,是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针对其内部

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每个组织都必须为其生存、发展而具备执行、

管理职能,但这类职能大部分是在内部事务上行使的,对社会一般不

产生公共管理的效应,故称其为私行政。

在我国现阶段,非政府组织的哪些行政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

因而要受行政法的规范,而哪些属于私行政范畴、受民法的调整,还

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在实践中,为了使正当权益受到某个组织侵犯

的当事人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若该组织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很难定

性为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很难以契约理论、契约规则

以及其他民法规则进行调整,法院已经通过行政诉讼保证当事人获得

相应的救济。例如,近年来发生的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件。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上述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在于明确行政法调整范围、明确行

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途径。而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分,也

有类似的目的,但更多强调当代行政已经不完全局限于对决策的执

行。

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而作的区分。众所

周知,现代国家的功能往往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简单而

言,立法是制定规则,行政是执行规则,而司法是适用规则裁决纠纷。

这是从国家活动的实质内涵角度出发,对行政进行的一种定位,故称

之为实质行政或者功能意义上的行政。

6

----------------------- 页面 7-----------------------

这三种功能或者职能又分别被宪法规定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来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当提及国家机关的行政时,往往是

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这是从形式上的机关分类层面对行政予以的

定位,故称为形式行政或者机关意义上的行政。不过,当代行政在西

方国家中的地位、作用与日俱增,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渐

形成削弱了传统行政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

中,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当代国家行

政机关已经不再局限于执行规则的功能,其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还包

括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换言之,形式行政或者机关意义上的行政,

并不意味着它的范围只是实质行政或者功能意义上的执行规则。

二、行政法

1.行政法的定义

对于什么是行政法,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给出一

种描述,所以,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是各种各样的。不过,

给行政法下定义,与其说是为了达成表述上的完全统一,倒不如说是

为了大致勾勒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大致表明行政法是调整此范围的各

种规范的汇总。所以,表述的不统一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如何使表述

的内容尽可能覆盖行政法。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习惯于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着眼,

来界定某个部门法的基本涵义。循此惯例,我们在这里将行政法界定

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7

----------------------- 页面 8-----------------------

律规范和原则体系。

2.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

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

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组织,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时,总是

会存在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关系。其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

管理关系,是各种行政管理规则所调整的主要领域。然而,任何行政

活动,并非由抽象的组织实体来完成,而是通过组织内部公职人员实

施的。为激励并制约公职人员努力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如何在公共行

政组织与其公职人员之间建构良好的关系,也是行政法所关注的问

题。另外,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平行行政机关

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也可能发生直

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行政法也会对其予以规范。

为了研究和讨论之便利,一般将公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公共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

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行政关系。尽管行政法更多地

关心对外部行政关系的调整,但是,内部行政关系是否妥善,也会影

响到公共行政组织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而且,有时候,行政关

系的内部和外部之间,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例如,法律规定某个行

政管理决定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出,但必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这

8

----------------------- 页面 9-----------------------

就形成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然而,经上级行政机关批

准的决定若有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共同署名 (盖章),那么,上下

级行政机关就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构成外部行政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不过,大部分还是

由行政法规则予以调整从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姑

且不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特性,单就处于主要地位的外部

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一方的必然是行政组织;第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位;第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当

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而是通常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第四,行政组织

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3.监督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

中,与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当代倡行法治的国家,任何行政组织的任何行政活动,都被

认为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以使其能够真正符合法治行政的原则,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不受违法行政的侵犯。正是存在

这样的基本要求,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就产生了监督行政关系。

上述外部行政管理关系结构主要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两方主体

组成,与之不同的是,监督行政关系的结构是复杂的、多样化的。监

督主体不仅包括具有权威性的、行使某种特定形式国家权力的国家机

9

----------------------- 页面 10-----------------------

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如

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也包括不享有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只是国家机关既可以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并直接

进行监督,也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而依法实施监

督。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提

出请求、由接受请求的国家机关行使监督职能。

与行政关系相比较,很少有监督行政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的。

换言之,监督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外延基本上是一回事,

对行政的监督通常都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当然,从更为广泛的社会

生活现实着眼,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也在实际发挥监督行政的作

用,而似乎并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对此类舆论监督予以规范。确实,目

前我国欠缺健全的新闻法制,但是,媒体通过揭露事实、制造舆论的

方式所实施的间接监督,受到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批评和建议权的宪

法条款的保障,行政组织必须予以尊重。与上述所言国家机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不同的是,舆论监督并不同行政组织直接形成

在监督和被监督上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

对比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经法律调整而形成的监

督行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

政组织一方的必然是监督主体,而因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该法律关

系具备多重复杂性;第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反向的不对

等性;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一般不由行政组

织来决定;第四,监督行政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

10

----------------------- 页面 11-----------------------

让权益受到违法行政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获得救济。

4.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两个既有

区别又有非常密切之联系的领域。行政法律关系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产生的基础,没有行政管理,无论如何不能奢谈监督行政。然而,行

政管理的历史是非常久远的,而监督行政即便在古代的东西方存在,

也是更多出于管理官吏的需要,且很难做到为维护民众权益而进行有

效监督。直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倡导宪政、法治、权利保障以来,监

督行政法律关系才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

会主义国家,都努力通过行政法制度来建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中

国,不仅有着官本位传统,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行政官员习惯于计划经

济体制下行为和思维方式,所以,在走向法治行政的过程中,监督行

政法律关系的完善应是重中之重。

5.行政法体系

由于行政法规范的范围极为广泛,涉及公安、税务、工商、土

地、环境等各个行政管理领域,而每个行政管理领域都有其自身的特

点,难以用统一的规则进行调整,所以,行政法在形式上有一个不同

于民法、刑法的显著特点:即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尽管我国有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

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单行的法律法

规,但它们只是对行政法的某一方面进行统一的规定,而不是全方位

11

----------------------- 页面 12-----------------------

的。

规则的分散性,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在逻辑上,即在思维层面

上,对行政法体系作一个分类。在学理上,一般认为行政法体系包括

三个部分。其一为行政组织法,即涉及行政组织的构成、编制、职能、

公职人员的任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其二为行政行为

法,即涉及行政组织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各种行为以及作出这些行

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其三为行政法制监督

法、救济法,即涉及对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行政

相对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而

这三个次层级的体系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目录 推荐给好友

书友评论 (0 条)

游客也可评论,登录后可享更多权益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