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书籍 › 原则问题罗纳德·德沃金 › 第三章

第三章

原则问题罗纳德·德沃金 · 作者:佚名 · 字数:5,012 · 2026-10-09 12:49
支持中文男声 / 女声,可调语速
字号
背景
行距

先预设对手是错的,然后根据这个预设去查找证明这个预设

的论据。而论据总是能够被轻易地找到,于是,德沃金便总

是能够轻易地驳倒其面对的几乎所有的论敌。

①Hart,L.A.H. The concept of Low “Post”.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

②我发现,当德沃金提到其他作者的时候,他几乎都是以表明自己正确而别人错

误的方式引用他人观点的。因此,在他的著作中,除了阐明自己的见解以外,虽

然他对别人见解的批评是随处可见的,但是,德沃金难得直接引用其论敌的原话。

其批评对象的观点大多是他的转述,这难免会歪曲论敌的意思。所以,他在“波

斯纳的指贵:我实际说过的话”一文第二段话中用来回击波斯纳的那些说法同样

适用于他本人。

遗憾的是,德沃金本人并不总是能够跳出他自己用来指

责别人的错误,因为他的许多批评有简单化的倾向。他往往

采取一种想象的、文学的、反事实的方式来展开批评或论证。

他喜欢把论敌见解反事实化。“反事实化”也就是违背现实事

实。既然对手的观点是违反现实事实的,因而也就是荒谬的。

这就是德沃金的论证逻辑。我认为,就这一点而言,德沃金

法理学的最大缺点便是缺乏逻辑性。任何一个命题包括法律

命题总是存在着大量可以对其自身进行否定的现象,“一个命

题可以被证伪”与“一个命题是荒谬的”具有很不相同的含

义。德沃金对两者的简单混同是导致德沃金草率得出许多法

理学结论的逻辑原因。这一点在德沃金对波斯纳法律的经济

分析的批判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这也是波斯纳讽刺德沃金的

法哲学是一种“华而不实的学院道德派”的原因之一。

六、法学家应当具有严格的学院共同体约束力

德沃金从不讨论虚假的问题。在《原则问题》中,德沃

金主要讨论了这样一些问题:程序的公正、道德伤害的评估、

如何对待疑难案件、公民权利与宪政精神的关系、法律与文

- 11 – 网罗论坛[制作:寒寒

----------------------- 页面 14-----------------------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学的关系、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原则与政策的关系。在这

里,我们可以读到德沃金与波斯纳理论纠葛的起源,读到德

沃金的宪政思想,读到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究竟有没有正确

解决方法”的出色论证,读到德沃金对于一些有争议案件的

出色法律评论。从这里,我们也可以读到德沃金对于法学家

的另一个严格要求,即:法学家应当具有严格的学院共同体

约束力。

首先,德沃金对于哲学意义上的客观性的强调是在法律

解释方面坚持原则或坚持法律解释的政治性的基础。因此,

他与以斯坦莱 ·菲什和理查德 ·罗蒂为代表的后现代主

义者的论战,便构成了如何才能坚持法律原则的重要内容,

而其中的关键便在于坚持“发现”和“发明”之间、“解释”

和“杜撰”之间的严格区分。德沃金在《原则问题》第 6 章

和第 7 章中关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与“文学解释”

的关系、“解释”与“客观性”的关系的探讨,实际上对上述

问题作出了中肯的回答。德沃金见解与罗蒂见解形成了鲜明

的对比。①我们不得不承认德沃金在论证上的前后一致性和

严格性。比如,德沃金说:“除了道德论证以外,我没有为道

德判断的客观性进行论证;除了解释论证以外,我没有为解

释判断的客观性进行论证。”②德沃金真正关注的是“道德论

证”而非“道德判断的客观性”,是“解释论证”而非“解释

判断的客观性”。道德论证和解释论证属于道德哲学、政治哲

学和法哲学所探讨的重要间题,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解释判

断的客观性问题则属于一般哲学问题。德沃金有选择地引用

了在这一领域的一些见解,但自己没有在这一方面进行创新,

而这对于德沃金达到自己的学术目标已经足够。

①参阅理查德。罗蒂著、张国清译:《后形而上学希望:实用主义社会哲学、政治

哲学和法律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3 。罗蒂在那个论文集中的一篇论文的

压目便是“相对主义:发现和制作”。罗蒂主张把两者的界限模糊化;而德沃金则

主张两者要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解释的事业是一项发现的事业,一项政治事业,

在这一点上要坚决地拒绝主观性和陇惫性,坚持客观性和严肃性。

②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1.

- 12 – 网罗论坛[制作:寒寒

----------------------- 页面 15-----------------------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其次,德沃金承认一般哲学意义上的“客观性”,但是他

否认绝对的客观性,在这一点上,他与罗蒂的客观性观念相

距并不遥远。德沃金说道:“我认为,找到‘道德判断、政治

判断、法律判断或解释判断是客观的’一般论证的尝试是毫

无意义的。”③而德沃金与罗蒂之间的相似性在以下说法中得

到了进一步的证实:“比如,我相信在现代世界条件下奴隶制

是非正义的。我认为我有支持这个观点的论证,虽然我知道

假如这些论证受到挑战,我最终将依靠我无法作出进一步论

证的某些信念。”①罗蒂则表述道:“如果说实用主义有什么

不同之处的话,那么就在于它以更美好人类未来的观念取代

了‘现实’、‘理性’和‘自然’之类的观念。人们可以用诺

瓦利斯关于浪漫派的说法来评说实用主义:它是‘对未来的

神化’”②;“实用主义者认为,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听众来

说,就正当性而言,有大量的细枝末节是可以交待清楚的,

但是‘正当性一般’是没有什么可说的。这就是关于人类知

识的性质或限度无话可说的原因,也是关于真理和正当性的

联系无话可说的原因。后一个论题之所以是无话可说的,不

是因为真理是永恒的而正当性是暂时的,而是因为,在比较

真的事物和仅仅得到了辫护的事物的过程中,帷一的关健是

可能的未来和实际的当下的比较。”③而当德沃金如此说的时

候,他与罗蒂之间的认识论差异便完全消失了:“所以,我没

有兴趣对我的解释意见、法律意见或道德意见的客观性提出

一个一般辩护。实际上,我认为如今主导着这些领域的当代

理论的整个客观性问题是一个虚妄的问题。”④“我认为,从

其通常被提出的情况来看,客观性问题是一个虚妄的问题,

因为本来可以赋予它以意义的那个区分,内在于社会实践之

中的实体性论证和关于社会实践的怀疑论论证之间的区分是

虚妄的。”⑤

③Ibid,p.171.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1.

②Rorty, Richard,Philosophy and Social Hope (Penguin Books , 1999),p.2 .

- 13 – 网罗论坛[制作:寒寒

----------------------- 页面 16-----------------------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③Ibid,p.38 一39.

④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2.

⑤Ibid,p.174.

第三,当然,德沃金和罗蒂之间的分歧仍然是明显的,

但那个分歧主要不是表现在争论问题的实质上,而是表现在

形式上,或侧重点上,如德沃金明确地指出:“他(怀疑论哲

学家)与我的意见分歧不在道德以内而在有关道德方面。”①

但是这个区分是虚假的,因为我们真正的道德是内在于道德

的道德,而不是关于道德的道德,后者在现实中是找不到的。

德沃金关心的不是关于道德(about morality)的道德,而是内在

于道德(within morality)的道德,不是关于法律(a bout law)的

原则,而是内在于法律(within law)的原则。在这一点上,德

沃金与哈特的思想差异也得到了明确的显示。德沃金认为,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属于“关于法律的原则”的著作,而

他的 原则问题》则属于“内在于法律的原则”的著作。前者

的侧重点是说明,后者的重点是解释(interp retat

ion)。所以哈特侧重于法律与实证科学、逻辑学之间的比较,

而德沃金侧重于法律与文学、艺术之间的比较。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3.

结论:坚持法律原则是法律人共同体的至上美

德

限于篇幅,本文没有穷尽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律人形象

的全部优点或品质,德沃金本人也没有完全实践自己所建构

的这一理想法律人的诸多优点。但是,上述分析和评论足以

确立起我们应当追求的理想法律人形象。我们从德沃金对理

想法律人的建构中进一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德沃金是我

们应当认真对待的认真的法理学家,《原则问题》是一部我们

应当认真面对的法理学著作。我们面对的德沃金教授是有史

以来最认真的法理学家,而《原则问题》谈论的是些严肃的

- 14 – 网罗论坛[制作:寒寒

----------------------- 页面 17-----------------------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原则问题。德沃金以毕生法学研究成功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

律人形象。那个法律人形象在德沃金的系列法理学著作中得

到了具体体现。虽然德沃金本人离那个理想形象仍然有一定

距离,但他无疑为我们确立了一个优秀法学家的榜样。我们

从德沃金那里获得的第一个教训是,如果法律人共同体是一

个职业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首先应当是一个坚持法律原

则的共同体。坚持法律原则是法律人共同体的至上美德。换

言之,依法思维就是依法的原则思维。

其次,长期以来,我们可能习惯了作宏大的原叙事思考,

对德沃金擅长的细致表达方式一时难以适应。过于细致往往

给人琐碎锣嗦之感,更给人缺乏想像力的印象。但是细致能

让我们着眼于实际的问题,着眼于我们应当解决、务必解决

也能够解决的问题。德沃金引导我们去关注细节,去认真思

考法学中的一些细微问题。

第三,毕竟,法律研究不仅仅是建构,不仅仅是对话,

不仅仅是游戏。它是要产生严肃法律结果的。“法律分析从根

本上讲是解释性的”①。因此,在自由裁量问题上,德沃金

不得不对法律人士的“想像力”采取必要压制措施。在原则

问题上,德沃金看不到罗蒂推崇的“后形而上学希望”、“想

像力”或“充满诗意的梦想”②。这是严肃、认真和细致的

法律研究必须付出的代价。德沃金也不允许波斯纳推崇的“超

越法律”,这是对法律人士的必要约束。要想做到这一点,便

要求法律人士坚持原则,坚持依照法律原则进行思维,尤其

是法律人士应当遵循“原则先于政策”的法学思维退择;它

要求法律人士重视个案研究,针对具体案例展开理论探讨;

它还要求法律人士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区分法律界限之内

的问题和法律界限之外的问题,明确法律人士的主要任务在

于探讨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人共同体

是狭隘的、封闭的。法律人士应当拒绝来自非法律学科领城

知经济学界、哲学界、文学批评界的指导。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3.

- 15 – 网罗论坛[制作:寒寒

----------------------- 页面 18-----------------------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②罗蒂在“实用主义的平庸性和正义诗学”一文中写道:“我会像德沃金……一样

关注这些裁决的‘无原则的’特点,他们的关注可能是同样浪漫而不切实际的,

不过从道德上讲是值得称道的,裁决将由实用主义的法官来作出,他们的梦想是

艾略特或海德格尔的梦想,而非爱歇生或济慈的梦想。”参阅理查德·罗蒂:《后

形而上学希望:实用主义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 》,第211 页。

第四,虽然波斯纳把德沃金列人“学院道德派”(academ

ic moralism)之中,否认他们的理论对实际司法实践的影响

①,但是德沃金强调的“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法律判断应当是

道德判断延伸”和“判决从本质上讲是原则的问题而非政策

的问题”②的主张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在法律判断中道德维

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在法治和德治并重的时代,严肃、认

真、细致而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态度在今天中国法学研究中变

得日益珍贵,德沃金寄予法律人士的道德希望也显得更加珍

贵。

①Posner,R.A.,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1999.).p.5.

②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3.

第五,诚然,德沃金一直对法律的经济分析颇多微词。

德沃金所持的“经济学路径仍然缺乏站得住脚的哲学基础”

③的主张使其在与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的对峙中处于守势。2

0 多年以前德沃金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将很快成为过

目录 推荐给好友

书友评论 (0 条)

游客也可评论,登录后可享更多权益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