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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原则问题罗纳德·德沃金 · 作者:佚名 · 字数:5,006 · 2026-10-0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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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德沃金在几十年学术生涯中一直我行我素,

其批评的锋芒并不因别人的批评而有丝毫收敛。而且当他批

评别人或回应别人批评的时候,他从来都摆出一副居高临下

的姿态。在《原则问题》中,德沃金的这种居高临下的语气

或姿态可以说是贯穿始终的。比如,当他批评逻辑实证主义

者把审美判断、道德判断甚至法律判断说成是一种“情绪反

应”的时候,德沃金说道:“当人们作出解释判断、道德判断

或法律判断的时候,他们便正在玩一种制造信念的游戏,他

们问自己,假如真的可以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那么它是什

么,或者,假如有些事情在道德上是真正正确的,那么它究

竟是什么,如此等等。不存在怀疑论哲学家自己不应当‘玩

这种游戏’的理由,尽管他们知道客观地讲那个游戏其实尽

是胡闹。”②

因此,在德沃金那里,所谓“以诚相见”,就是毫无保留

地阐明自己的见解,毫无保留地提出不同的批评意见。在法

学家的思维活动中,容不得半点私心杂念,也容不得半点隐

晦难明之处。德沃金自己一直“毫无保留地”言说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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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希望所有的法律人士都应当如此。法律领域是一个公共领

域,这里最需要正大光明、大公无私,也最需要“以诚相见”。

②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4.

三、法学家应当追求法律真理和客观价值

幽默往往与智慧联结在一起。德沃金缺乏幽默,给人的

第一印象是他缺乏智慧。但这个印象是大错特错的。这个错

误正是缘于在我们学风中早已存在、而今已成病疾的轻薄与

浮躁,有的甚至已经严重到了轻狂得不知羞愧的地步。因为

我们的阅读审美或学术审美在近20 年受到了“文人化”或“人

文化”的过多污染,我们已经习惯于那些没根没底的“主观

表达方式”,我们错把许多毫无来由的东西当作“有思想品位”

的东西。①中国学者20 年以前不敢说“我以为”和“我认为”,

而只会说“我们以为”和“我们认为”。现在中国学者一开口

便“我以为”、“我认为”。但是,中国学者没有认真地对待“我

以为”和“我认为”,因为这种“我以为”或“我认为”仅仅

是主观的、感性的、随意的、属于个人趣味的。他们的思想

过于随意,过于多变,且大多缺乏“科学的”或“实证的”

根据。许多中国学者满足于这种主观的“我以为”和“我认

为”状态,所以,他们的思想仅仅是“因人而异的”“思想”

或“联想”,还没有提升到“科学的”思想的水平。中国思想

界存在着严重的“思想过剩”,但又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匿乏”。

有人称之为“学术泡沫”。这个比喻不是很恰当。确切地说,

这是“思想泡沫”,而非“学术泡沫”。

①文学可以游戏且允许游戏,而法律和法律研究坚决拒绝游戏。也许这是德沃金

如此一本正经的深层心理原因。而中国许多法理学家可能没有真正区分法律和文

学或法律和人文学科之间的差异。由忽视差异而导致的诸多模糊性也许是中国近

20 年法学教育过于人文化或文人化的不幸消极后果。这是我们应当蝎力克服的。

就此而言,德沃金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的启示还具有一种超越内容之外的形式意

义。

德沃金学术以追求“客观性”为目的。德沃金批评了法

律解释中存在的主观主义、怀疑主义、个人主义倾向。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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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客观性”一章的结尾,通过批评文学批评家斯坦莱。

菲什对法律研究或法律批评的无理“侵蚀”,德沃金向法律人

士尤其是法律理论家发出了坦诚而有力的呼声:“本人较早的

一些说法拒绝考虑的惟一一种怀疑论是从外面注人到探索活

动之中的怀疑论,是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怀疑论,

是只在我们抵达各种解释信念和政治信念终点之时才来凑热

闹,却莫名其妙地坦然而又大方地抛弃所有这些信念的怀疑

论。这种怀疑论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

所作的努力毫不相干。所以,纵使我们扔了它,又会有什么

损失呢?”①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7.

应当承认,中国法学的确存在着“从外面注人到探索活

动之中的”、“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看起来很热闹

的但是“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所作的

努力毫不相干”的“思想成果”。而其中最典型的表现便是法

律研究中的“文学批评”倾向。中国式斯坦莱·菲什并不在

少数。波斯纳对斯坦莱·菲什在法律文献中的“在场”表示

了深刻关切,比如他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像经济学家

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和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

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和理查德·罗蒂、文学批评

家斯坦莱·菲什在法学界成为真正在场的时代。”②而德沃金

明确地认为,那个“在场”可以忽略不计,也应当忽略不计。

②.Posner,Richard A.,Overcoming Law, “Prefa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Vii.(另

参阅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原序,第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四、法学家应当注重法律论证的细节

德沃金法学研究的另一大特点是注重细节。因为他太认

真,有时会给人留下有所拘束、不够灵活、过于迂腐甚至死

板的印象。比如,他指出:“我不打算考虑不是针对本人作出

论证的细节而是针对本人提出的主题的各种反驳:法律中的

解释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的。”①比如,他对平等的新理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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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平等以重要地位的任何一个政治理论也要求假定人的边

界,因为它必须在平等地对待人和把他们改造成为不同的人

之间作出区分。”②再比如,他对法律解释政治学的重新理解:

“不过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内在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解释之

中的政治学,而不是有关解释的政治学。”③这种对于细节的

关注,正为大多数法律人士所缺乏,更为只关注思想但不知

其思想应当落实到何处的中国法律人士所缺乏。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62.

②Ibid,p.166.

③Ibid,p.185.

在“原则的法庭”一章中,当他讨论立法意图的时候,

德沃金写道:“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

东西正是发言人希望听众听进去的东西。”④又:“但是我的

同意违背了我自己的利益这一赤裸裸的事实并没有提供反对

执行与本人后来诸期望相反的本人〔原本〕所持之同意的任

何自在证明。”⑤这是一种类似绕口令的文字游戏。本段的第

一条引文是德沃金对哲学家保罗”格莱斯(Paul Grice)分析发

言人和听众关系的讨论。第二条引文是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

主张“普通法法官应当作出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司法判决”观

点时对“同意”概念所作的分析。①

④Ibid,P.44.

⑤Ibid,p.276 .

①这让人想起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一个格言:“自由惫志是想要使自身成为

自由意志的意志本身的惫志。”(The free willi , the will that wills it , elf as the

free will .)罗尔斯曾经对该格言作了全面分析,把它视为黑格尔自由观的主要遗

产。参阅罗尔斯若、张国清译:《道德哲学史讲义》.第 471 页,上海三联书店,

2003。

但是如果你认为那真的是德沃金在与你玩文字游戏,那

就大错特错了。德沃金是一位认真而严格的哲学家,他对一

些模糊的东西具有与生俱来的厌恶感。因此,当我们遇到德

沃金以下描述的时候我们应当小心翼翼地加以理解:“在更常

见的情况下,当立法者作为立法团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的时

候,其发言人的意思(his speaker ' 5 meaning)与该立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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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希望(his hopes)不仅可以用该立法者后来完全理解的各

种方式 ―如那位市长那样 ―隔离开来,而且甚至可以用

他在投票时完全理解的各种方式隔离开来。假定他之所以投

票赞成整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因为他只能在要么完全赞

成它要么完全反对它之间作出选择。他盼望该修正案

将被人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不过他对此又感

到非常遗憾(regrets ),他希望人们不要对它作如此理

解。换言之,假定他投票赞成它主要是因为他希望人

们把它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虽然他有顾虑(fe

ars),并且就总体而言,他认为它将不会被如此理解。”

②

②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44-45.

德沃金在这里描述的这个立法者的“盼望”和“希望”

之间存在着冲突。德沃金在这里再现的不是德沃金本人的思

想,而是德沃金面临的一些难题,一些实际境况,这些实际

境况就是立法者在投票表决时的心境的不确定性、其意图的

不确定性。这种不明朗性、暖昧性或暗昧性是德沃金批判“制

宪者”意图派的主要出发点。所以,对像“意图”之类的问

题,既然是含糊的、不确定的,就应当承认其含糊性和不确

定性,就不应当试着去再现或复原那不可再现、不可复原的

东西。这也许是德沃金之所以如此说或如此再现的原因。他

明确地称不存在“制宪者”意图,但是存在着“宪政”意图。

因为前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认为它是存在的那些人与其说是

发现了那个意图,不如说是杜撰了那个意图。而后者因为是

实实在在地存在的,所以是我们能够真正说得清道得明的东

西。对含糊的东西,他只能含糊地说;而对明确的东西,他

只能明确地说。这明确的东西,正是他一直强调的“原则问

题”。这是根本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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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学家应当关注法律论证的逻辑性

法律研究和法律批评是一个解释活动。德沃金一再强调

这是一项“解释”的事情,而不是一项“发明”的事情,“法

律分析从根本上讲是解释性的”①。而研究者为了阐明自己

的主张,反驳论敌的主张,便得慎重地考虑其采取的论证方

法。德沃金的论证方法在此也值得一提,因为这种论证方法

是比较独特的。德沃金似乎不太愿意与人进行正面交锋。他

多半情况下是自说自话或自问自答。他很少直接引用论辩对

手的原话。他在大多情况下是自己拟定论辩对手对其观点可

能作出的反应,然后再针对这些可能性一一给予反驳。如此

这般,他便顺利地战胜了对手。所以,这是一种反事实论证

方法,或者说是堂吉诃德式的论辩方法,只是堂吉诃德反事

实的是他要去征服的对象,如风车、稻草人等等,而德沃金

反事实的是他要去说服的对象,如制宪意图论者、法律的经

济分析学家、法律实证主义者。这种论证方式给本译者和中

文读者都增加了不少麻烦,因为,在中文中,不可能处处都

表明“作者反事实地说”的状态。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3.

但是问题在于,如此反事实的说法是不是其论辩对手的

真正说法,也就是说其再现的是不是其论辩对手的原意?德

沃金的如此手法或方法果然引起了哈特、波斯纳等人的强烈

不满。后者指责德沃金故意地误解和歪曲了他们的意思。这

些抱怨不是毫无道理的。

比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1994 年版“跋”中对德沃

金对他自己的批评作出了回应。① 哈特认为德沃金误读了他

的意思,就是说,德沃金反事实的哈特不是真实的哈特。真

实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尤其在那部著作的新版“跋”

中。再比如,波斯纳对于德沃金的做法也感到非常不满。波

斯纳说,德沃金是一个典型的自我中心论者。他有许多先人

为主的偏见。对于这些偏见,他缺乏进行自我反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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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总是以为自己是法律真理的拥有者,缺乏商榷的态度,几

乎从来都是一副教训人的面孔。②再比如,德沃金也在哲学

原理方面与当代哲学家如罗蒂等人作过对话。但是那很难说

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对话。因为,德沃金的典型做法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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