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周田赋的性质,历代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解释。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为东汉经学家赵岐所主张。他认为夏民耕种五十亩而贡五亩,殷人耕七十亩而助耕七亩,周人耕百亩而征取十亩为赋,税率都是十分之一,所以说,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虽然说明了“贡、助、彻”都是国家的征收制度,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但是,从这里却看不出贡、助、彻三种税制的区别来。而贡法同助法和彻法是有区别的。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通”的意思。这一意见以宋代哲学家朱熹为代表。朱熹认为:周制规定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即在井田的基础上,耕的时候,通力合作,收的时候,按亩分配,这就是彻。在西周初,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实行小集体合作耕种,是可能的,不过,每家劳力有多少,强、弱、勤、惰也不相同,按亩分配也可能不尽合理。
一种意见是贡、助并行说。这种意见以东汉经学家郑玄为代表。他认为,在周代,王畿之内用夏代的贡法,按夫纳税,夫公田;王畿外的土地,即各诸侯国的土地用商代的助法。行贡法地区,按率交纳实物,行助法地区,以公田收入为税。“彻”即不论行贡法、助法,都按十一税率征收。
我们认为,研究西周的彻法,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来分析。在夏代,因刚从原始社会税胎出来,财政征收制度还处于萌芽状况,带有原始社会的痕迹。分田制赋,每夫分一块田,将地里的收获物,按定额贡纳这是可能的。商代实行井田制,划分公田、私田、借民助耕公田,公田劳动完毕,可耕种自己的私田,在当时较贡法有进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到周代,社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井田之外的开荒地陆续出现,人们对耕种公田已不感兴趣,国家收入因此不能保证,这时的助法已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要有一种新的财政办法来解决,这时不分公田私田,对土田的收获物统按十一税率征收实物,助法转变为彻法。所以,彻法实际上就是对土田的收获物按十一税率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制。
西周除田赋之外,还有贡的收入,即各国诸侯和平民,按规定向周天子的献纳。这种献纳,不完全是自愿,它具有强制性。
西击的贡有两种:一是邦国之贡,一为万民之贡。史载邦国之贡有九种,计:祀贡:供祭祀用的包茅、纯色全体牲畜(牺牲)等物品;嫔贡:指诸侯贡献给国王接待宾客所用之物,一般为皮帛之类物品;器贡:指宗庙器具之类的物品,如银、铁(梁州贡)、漆(兖州贡)、石(砥砺)、馨(徐州贡)等类;币贡:指 帛,也说是玉马、皮帛之类物品。材贡:指木之类。包括 杆、括柏、 之类。货贡:指金、玉、龟、贝之类物品;服贡:祭服,即玄 及纤缟之类,也有说服贡不是制成的衣服,而是服材; (y髛u)贡:指燕好、珠玑、琅 之类,一说贡羽毛之类;物贡:指各地其他方物特产可供贡献者,如肃慎氏贡 矢之类。有的说是贡鱼、盐、橘、柚之类。其实,邦国之贡也是万民之贡,名为诸侯所贡,实是各诸侯国奴隶主通过向人民征集,然后将其一部分缴纳给天子,以待公用。
(二)关市之征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已经出现,但是这时是“工商食宿”,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即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但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周统治者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就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了。 西周的关市之征,据《周礼》记载,包括关市税和山泽税两类。
1关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周代征收关税的事例,见诸有关齐国、晋国和宋国的史料,大多征收较轻。由于这是一种新的税收,不易为人所接受,所以征收范围不广。
市税,在西周时,是指对市内邸列肆、守斗斛、诠衡的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 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 布(列肆之税布)即对商店所征的税;总布,对守斗斛、诠衡者所征之税,即牙税性质;质布,指由质人(评定物价、保证货物的质量的官)课于犯质剂者(违反契约规定者)的钱。质剂,指契约,有长券(指买卖牛马之属的券契)、短券(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类)之分;罚布,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西周关市之征用货币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
2山泽税: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角、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
(三)罚课
三代还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凡不勤劳生产,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都要受到加税或服徭役的处罚。据载:凡住宅地旁不种桑麻者,要出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出屋粟;凡民闲居,而不参加生产者,不仅要交纳一夫的田赋,还要服徭役。
(四)徭役
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据载,古代平民要负担徭役,随时服从国家的征调,即使是贵族,也有服兵役的义务。
1力役:古代力役是指强制人民从事劳役活动。包括跟随诸侯、大夫从事狩猎、追捕盗贼以及运送官物等事。一般是一户一人。服役的日数一般为一年三日,少者一日,如遇灾荒凶年则不服劳役。服役的年龄:国中之民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对于国中的特权阶级,如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都免役。
2军赋:包括兵役和军赋。周代兵役,一般是七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规定轮换。军事首领多由贵族承当。至于军赋,据记载:殷周“因井田而制军赋”。一丘之地(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一甸(四丘)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准备。从上可见,在周代仍然是兵农合一,田制和兵制结合,人民服兵役和缴纳军赋相结合。这是周代财政的特点。
第三节春秋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
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各国奴隶社会的财政,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相继实行了改革。
一、改革的原因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已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出现了很多新的因素:在农业上,由于铁的发现和铁器应用于农业,牛耕的方法进一步推广,以及新的生产技术的采用和某些重要的水利灌溉事业的兴建和发挥作用,使得农作物的产量大大增长,剩余农产品也比过去增多。由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奴隶社会时期成千上万人的集体耕作,有可能被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所代替。在手工业方面,各国也有了可喜的进步。青铜器不仅在数量上有了明显增加,在制造技术上也有了显著改进;此外,煮盐业、冶铁业、漆器业等新的手工业部门,也迅速发展,专职盐官、铁官已经出现;特别是在官府手工业之外,出现了私营手工业和个体手工业;在商业方面,官商垄断开始出现缺口,一些国家被迫允许私商周游列国做生意。夏殷以来,“工商食官”的制度开始崩溃。总之,春秋时期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促使奴隶制逐渐解体,为封建制度的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经济发生变化的同时,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原先奴隶主贵族和产民所掌握的土地,逐渐满足不了需要,一部分“国人”,即奴隶主贵族的远亲、远宗和平民,因为缺之土地或失去土地,不得不向耕地以外的山林湖泊去寻求生计。由于私田不象公田有一定规格,它可随地形由人自由选择;而且,可以任意买卖,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同时,耕种公田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赋税,负担一定的徭役;而耕私田地却不要交税,至少初期是这样。所以,随着荒地的大量开恳,私田数量不断增加,收获量也不断增加;在私田的发展过程中,不少诸侯和卿大夫扩充了自己的土地和财富。
在私田的大量开辟过程中,奴隶主贵族还企图同周天子争夺公田,以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在此以前,国王有权对全国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劳动者在各国诸侯之间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但随着私人占有欲念的加强,许多诸侯、卿大无开始抗拒王命,公田徒有其名,事实上已成了诸侯、大夫的私产。此时,西周王所控制的土地日益减少,井田制开始崩溃,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失去保证,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主要土地分析形式,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计算单位。井田制的废弛,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
随着周王朝的削弱,周的邻国和诸侯开始兼并和称霸,彼此温战不已。诸侯、卿大夫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首先壮大自己的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势力;这样,对财政收支必须提出更多的要求。
随着财政需要的增加,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和压迫日益苛重;而在奴隶主的高压下,庶民起义,奴隶暴动也时有发生。各国奴隶的大量逃亡,又严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上述这些变化,包括井田制开始遭到破坏,私营工商业的出现,诸侯、卿大夫势力开始扩张和对国家财政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使统治者不能不正视现实情况,即如要维系自己的统治,就必须对原有的一套制度进行改革。下面,我们就春秋时期的赋税改革作简要介绍。
二、变革的内容
(一)田制、田赋的变革
春秋时期的财政改革,首先在齐国进行。齐国是东方的一个大国。公元前685年(周庄王十二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内政。其中,属于田制、田赋方面的改革是实行相(xi鄛oɡ)地衰(cuī)征。即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田赋(土地税)。由于税负大体均等,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同齐国改革财政的同时,晋国也进行了改革。晋惠公六年(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秦晋之间发生战争,晋惠公被浮。晋国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卖给大家,以获得民众的欢心,争取有更多的人服军役。这种办法,开创了以后按军功给田宅的先例。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对军赋的征收也作了相应的改革,行“作丘甲”。即确定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它不同于公田制,农民皆出同等的军赋。也有人认为是加征军赋。即把征收军赋时以甸为单位,改为以丘为单位,也就是说,这时的一丘之田(十六井)要出过去一甸之田(六十四井)的军赋,意味着军赋增加了三倍。
楚康王十二年(周灵王廿四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令尹子木对田制和军赋进行了整顿。“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 之数。”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这就破坏了奴隶社会旧军赋的限制。
鲁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丘出马一匹、牛三头。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康子“用田赋”军赋全部按土地征发。
上述这些改革充分说明奴隶社会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在各国已经开始崩溃。随着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一种新的、适合封建生产关系需要的国家赋税制度开始形成。
(二)春秋时期的专卖
专卖,是指国家对于某种或某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从生产到运销,采取由国家经营的办法,不允许民产民销。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春秋时期,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得到进一步扩大,也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据记载,郑商的足迹,南到楚,北到晋,东到齐,即是说,活动的范围包括黄河、长江流域。越国有大夫范蠡弃官经商,号称“陶朱公”。这时,商人的财力,能和诸侯分庭抗礼。春秋时期,奴隶主贵族为满足其奢侈腐化生活的需要,不仅依持特权,侵占国家资财,还加紧了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国为了稳固统治,有必要限制贵族特权,平衡负担,减轻税负,主要目的还在于集中财力,富国强兵,以成霸业。所以在对田制、田赋征收进行改革的同时,一些重要物资的生产和经营也由国家控制起来。
2专卖的内容
盐专卖。对盐铁实行专卖,最先开始于齐国,齐桓公问管仲,怎样才能把国家治理得富强起来?管仲提出了“海王之国,谨正盐 ”,“正”是征收的意思。“ ”是指盐利。就是实行“官山海”政策。管仲认为,食盐是日用必需品,一家三口,一月需盐十升左右;经过粗略估算,万乘之国吃盐的人达千万,如果每升加二钱,一月可得六千万钱,这比征人口税多一倍,可见把盐管起来财政收益是十分大的。而且,实行专卖,国家收入多而民不会受惊扰。如果用加税的方法,则会引起人们普遍不安,对国家安定反而不利。齐国食盐专卖的具体做法,是民制与官制相结合。在农闲时节,国家命民制盐,由官府包收,储存。农忙时,农民转入农业生产。等到盐价上涨到十倍之时,再由官府运到梁、赵、宋、卫等不产盐之国去销售,则国家获利丰厚。据载可“得成金万一千余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