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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 · 作者:佚名 · 字数:5,023 · 2026-10-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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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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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集镇周围一般有十二至十八个村子,总计约有一千五百户,或七千人。

一个农户中身体健康的男子,不多几年就可以赶集千把次,这样在集镇上的

茶馆里,在当地的寺庙里,或者在不定期举行的大型集市上,以及在节日的

灯会上,他就有机会碰得到大部分属于这个集市社会的人们。

这个社会不但有以剩余农副产品交换纸张、铁器、陶器和其他商品的经

济基础,而且也有它的社交基础。因为许多村子基本上是同族聚居,族外婚

的规定使得许多家庭往往必须通过集镇上的媒人到外村去找新娘。如果有秘

密会社会堂的话,它们一般集中在集镇,农民在那里也会碰到统治阶级在当

地的任何成员或官府的代表。①

在这个农民社会里,个人依靠他自己的亲族维持生计,得到在现代社会

中要通过保险才能取得的安全保护,还可以得到教育、娱乐和建立主要的社

会关系。从孩提时代起,他就被教以要严守家庭关系准则,尤其要讲孝道。

三纲的经典教义是有权威的,它要求子女孝顺父母、妻子顺从丈夫、臣民忠

于君主。但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这种身份的等级关系只是亲属关系体系的组

成部分,亲属体系向外延伸,成为把大多数家庭都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共同血

缘关系的集体或宗族。

宗族(又称为氏族)是一种超越阶级界限的拥有自治权的组织,它通常

包含两极:一极是贫困无告的人,另一极是那些已经取得了上层身份的人。

一个宗族往往保有自己的宗祠,并把祭祀祖先作为一种宗教仪式来进行。它

通常负责安排婚姻,也可以为教育天资聪明的儿童开办学校。它力图在它的

成员中维持法律和秩序,不让他们的纠纷发展成为牵动官府的诉讼。出于同

样的原因,它拥有的权威还可以承担保证氏族成员纳税的责任。在发生骚乱

时,它甚至可以组织地方民团进行防御。宗族的地位为清朝的法律所承认,

法律总是维护族长的威信,并且按照亲属关系身份进行惩处。国家就是这样

给家庭结构以法律上的支持,这是它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明显的手段。

我们今天是不易理解个人对家庭这种服从关系的全部含义的。父母的权

威和子女的孝顺是绝对的,儿子违抗父母之命就要受到父亲的惩处,甚至把

儿子杀死,只要这个行动不是“惨无人道”的,那么在法律上也可以免罪。

另外,父母还可以要求当局惩处,甚至流放一个不孝之子。“打骂父母或使

父母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者都要处以死刑。”①

在宗族里对长者的敬重,训练了普通农民对他的上层阶级的上司的顺

从。集市社会的最上层是地方上的上层分子,也称“绅士”,这个名词相当

于英文中的“gentry”,虽然它的意义是不明确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当现代式的研究还几乎只是开始时,麦克斯·韦伯对中国社会所作的有影响

的分析就强调了士子文人是中国国家和社会体制中的举足轻重的官员。此后

的研究描绘了这些及第举子各自在这个功名获得者构成的官僚等级制度中,

所占不同品级的情况。同时,另一些研究强调了地主在这个耕地缺乏的农业

社会中的关键作用,到1800年时,这个社会已经感到了人口迅速增长的压

力。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了解支配农村的地方名流的作用。一条是社

会政治的途径,另一条是经济的途径。虽然这两种方法有时在阐述上引起了

一些争论,但如果我们逐个地注意它们,也许有可能使它们一致起来的。

① 施坚雅:《中国农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4 第1 期 (1964 年)。

① 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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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纪初期,大多数功名获得者是通过了府一级考试的生员,另外

一些则是通过捐纳取得同等身份的监生。这两种人估计约有一百一十万人。

他们之间的比例一般为二比一,即是说,拥有最低一级功名的人,有三分之

一是按规定的价格向政府捐纳而取得这一身份的。还有一些人是通过较高级

官员的荐举而取得功名身份的,但他们为数甚少。因此,对有才能的人来说,

按照传统三年一次的考试是他们取得功名的主要机会。

当然,取得功名身份本身还不等于得到官职。陆续通过几次更高级的考

试,得到荐举,以及最后获得特旨任命,这些都是一个人开始仕宦生涯的必

由之路。某人如果在二十四岁成为生员,一般可望到三十一岁时在乡试中考

中举人,在三十五岁左右通过会试成为进士,如果他能达到这个地步的话。

因此,功名获得者形成了一个尖顶金字塔。在外地,帝国只有两千个左右基

层行政官员的职位,再加上一千五百个教职;按官制,全国的官僚大约只有

两万名文官和七千名武官。官吏阶层在职者为数甚少,而与此相应的另一个

情况是,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只有少数合格的功名获得者:举人共有一万八千

名左右,进士二千五百名左右,受到尊敬的北京翰林院的翰林六百五十名左

右。的确,现任官员是一个精选者集团。这一情况就产生了一种看法:人数

逾一百万之众的取得最低一级功名的人,就被认为是“普通的士子”,他们

是一个过渡的阶层,例如,他们已经豁免了劳役,但实际上并未厕身于官吏

的行列之中。这些“小绅士”可以身着受人敬重的长袍,从事训导、教学、

书吏或他种与这一装束相称的活动。取得了较高级功名的人,即“大绅士”,

人数有限,他们组成了随时可以对官场进行补充的后备队伍,并且作为一个

起作用的集团,向官场内部渗透。

在地方上,当地的小绅士,以及有时也可能出现的大绅士,他们左右着

众多的事情。他们共同主管各种公共事务,如修桥梁,设津渡,建围墙和寺

庙,筹措学校和书院的费用,发起和印刷地方志,参与地方的祭祀和祭孔活

动。在当地遭灾时,他们也会组织对流民、无家可归的人、老人和贫民的救

济;当发生骚乱时,他们可以在皇帝的认可下资助、招募甚至统率民团。在

所有这些活动中,地方上层人物运用他们在民众中的声望和与政界的关系,

还运用他们对儒家行动准则和地方行政的知识,既提供钱财,又发挥个人的

领导作用。他们构成了地方官吏和官府统治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官府是

不能有所作为的。反过来,地方上层,尤其是那些大绅士,便一起利用他们

与官府的联系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地位,因为国家制度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

豁免权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免遭官府的勒索甚至没收。他们对官府施加影

响和免除劳役或肉刑的特权被审慎地维护着。绅士们有一派绅士风度来表明

他们的身份——长袍,长指甲,能诗善赋,有欣赏艺术的闲情逸致,彬彬有

礼。总之,过着一种与老百姓相脱离的生活。在社会安定时,这些地方上层

人士,即统治阶级,有着强烈的自觉性和内聚力。他们的理想就是组成一个

内有若干庭院的大家庭,几世同堂,婢仆成群,共同聚居在一起。①

要把绅士作为社会—政治的官员和作为地主这二者的作用协调起来,方

法之一就是要承认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区别。简言之,各级功名按其性质来讲

只能为个人所持有,而财产却是由家庭占有和传下来的。上面述及的士子文

人在非经济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由个人履行的,而在一个地主所有制与

① 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以及何著此书中所引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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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观念紧密连接在一起的社会里(尤其在华南),个人同时却是家庭的成

员。由于财产主要不是由法律,而是靠勾通官府来保护的,士子文人—绅士

就能够利用他们的政治社会身份来维护地主—绅士的经济地位。这两种起作

用的成份,即士子文人—绅士和地主—绅士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加

强,时常交织在一起,有时则是合二而一的。可以认为,十九世纪初期的地

方上层人物,首先是由一些拥有财产——主要是拥有土地的家庭组成的;其

次,大部分科举登第的人都出身于这类家庭。虽然,有些功名获得者是靠个

人才干而获得成功,有时,还能在社会上飞黄腾达,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家

庭的支持以便在早期有时间学习,和得到一个家学渊源的环境,那么能起步

的人无疑只是极少数。

地主—绅士之家似乎有一种使自己世代勿替的特殊本领。与农民比起

来,他们的儿子结婚要早。他们可以纳妾,他们的婴儿死亡率也较低,因此,

缙绅之家,由于多子多孙,其后代产生有才之士的机会也较多。一个世家还

可以同时在乡下和大城镇扎下根基,以分散它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当农村发

生灾荒和骚动时,这个家庭的城镇部分可以安然无恙。而当城市里改朝换代

或出现官员造成的祸害时,他们在乡下的老家却风平浪静。当发生内战或外

族入侵时,双方阵营里都可以找到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而各为其主。旧中国

的这些世家大族都渴望子孙满堂,十分重视维系家庭—宗族的世系。这就需

要在生育和婚丧中竞尚奢华,培养与官府的交情,在教育上下本钱,使得其

儿子能通过科举考试而飞黄腾达。

因此,功名获得者的个人社会—政治作用和地主—绅士家庭的经济作用

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今天没有必要在地方上层的这两个分析基点作

区分或选择了。虽然如此,由于历史的情况,便产生了相互对立的解释。首

先,由于1905年废除了陈旧的科举,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功名获得者;因此,

地主所有制,或者至少是“外居地主经营制”,便明显地增加了,致使现代

的土地革命便把土豪劣绅当做首要目标,他们仍然是地主,但是剥削性更

大,而不再是地方上的社会领袖。从说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到二十世纪三十

年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租栈”的活动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十九世纪晚

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这种大规模的“外居地主制”经营的实际情况。这些租

栈代表它们借以建立的宗族或氏族,同时也接受别的大家族的委托而当它们

的代表。它们收租、纳税、收各种费用,雇佣家住农村的收租人,也在主要

的事务所雇佣文书和工作人员。它们在和佃户们打交道时也能得到衙役的协

助。一个租栈经管着成千亩土地,佃户们按照租约耕种大量分散的小块土地;

租约是没有限期的,可以父子相承。这些租约上的租佃权可以买卖。它们可

以由几个儿子继承并且在他们之间进行再分配,或者相反地,由租佃人经过

积累而再把租地集中起来。尽管可以继承,但是这些租约并没有建立起一个

“法定的农奴制”,相反却允许有一定程度的机动性。一般说来,长江下游

地区一个佃农交纳的平均地租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地主交纳的土

地税则仅为地租总额的百分之十三左右。收租人负责下达“租栈”发出的收

租通知,充任收租人者可能是当地的村长、僧侣甚至寡妇。为了强行收租,

当地的衙门可能发出拘捕令,并出动衙役逮捕那些欠租者,这些费用则由地

主租栈支付。因此,在十九世纪末期,至少在中国的这个生产最发达的地区,

地方官府和租栈所代表的地主家族之间已经明显地存在一种密切的关系。租

栈的管理人员开列不良佃户的名单,地方官便出动差役捕人,因为收租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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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和地主的共同利益,只有地主收到了地租,他们才能从中交出土地税。 ①

有关更早时期和其他地区的这类活动,文献记载就不很详细了,到1800

年时,中国农村的大户可能已经在对村社进行谨慎的领导,和对佃农进行以

自己家庭为中心的自私的剥削之间维持了某种平衡;但在这种平衡中偏重于

哪一方,则是另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现在得知,一般在农业产量较低的中

国北部和西北部,出产、收获、运出和出售给城市消费者的剩余粮食比较少,

租佃关系也就不大发达。这里出现了一片严重贫困的景象,所以实行地主所

有制是不合算的。在此期间,关于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早期农民中发生的贫

困、骚动和叛乱在文献中有越来越充分的记载。这样,地方的上层分子在多

大程度上是村社的领导者或剥削者,这一没有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和农民的贫

困及中国人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一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了。

我们在这里面临一个基本的、压倒一切的事实,对它的全部意义历史学

家至今仍然没有估计出来,这就是:中国的人口在十八世纪至少增长了一倍,

这个总的增长趋势一直继续到1850年,虽然增长率有所降低。这种人口增长

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无地的贫民人数增多了,许多人从人口稠密的地区

迁出。在这些移民定居的地方,交通可能依然不发达,政府统治依然无力。

在新建立起来的生活艰难的地区,自然要发生贫困、没有法制和象白莲教之

类的起义运动。这反过来又使吏治败坏,使清朝的威望遭到损害(见第三章)。

粮价上涨,仓贮枯竭,政府倡导勤俭节约,以及其他许多表示物资紧张的征

候,在清朝的中叶是史不绝书的。①

然而,人口的增加决不只是一种灾难。它意味着消费人口的巨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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