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发生销售纠纷,贷款被拒付时,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往来结算。日常工作内容有:
①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办理其他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现金结算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与内部核算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款项结算;企业与外部单位不能办理转账手续和个人之间的款项结算;低于结算起点的小额款项结算;根据规定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结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企业,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建立其他往来款项清算手续制度。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建立清算手续制度,加强管理,及时清算。
②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账损失。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工资核算。日常工作内容有:
①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根据批准的工资计划,会同劳动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掌握工资和奖金的支付,分析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工资政策,滥发津贴、奖金的,要予以制止或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根据实有职工人数、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审核工资奖金计算表,办理代扣款项(包括计算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劳保基金、失业保险金等),计算实发工资。按照车间和部门归类,编制工资、奖金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经审核后,会同有关人员提取现金,组织发放。发放的工资和奖金,必须由领款人签名或盖章。发放完毕后,要及时将工资和奖金计算表附在记账凭证后或单独装订成册,并注明记账凭证编号,妥善保管。
③负责工资核算,提供工资数据。按照工资总额的组成和支付工资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有关工资总额报表。
13.出纳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出纳核算方法是完成出纳任务的手段,与整个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审核和填制凭证、登记账簿、财产清查、编制报表,以及对出纳核算资料进行分析和利用等方法。
(1)设置账户。设置账户是对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就出纳核算而言,要按现金、每一种银行存款、每一种有价证券设置账户进行记录和核算。出纳工作常设账户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结算户存款”、“银行存款日记账——××专户存款”、“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票)”、“短期投资——股票投资(××股票)”等。
(2)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相互联系起来进行登记的一种专门方法。在我国,几十年来“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按”三种复式记账方法同时应用。但随着新的预算会计制度的出台,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所以,目前企业出纳记账应当采用借贷复式记账的方法。
(3)审核与填制凭证。审核并填制凭证,是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审查经济活动的合理牲、合法性而采用的一种专门方法。出纳人员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在过账前,也要复核有关原始凭证,填制或复核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对记录每一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根据经审核后的原始凭还填制记账凭证,然后再据以记账,可以保证核算质量,明确经济责任。出纳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复核与专管费用报销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出纳人员的复核是一种复查性的,是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的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是出纳工作的一个步骤,而费用报销的审核则是一项专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费用报销等审核工作。
(4)登记账簿。登记账簿是根据记账凭证,在账簿上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经济业务的一种专门方法。按照记账的正规方法和程序登记账簿,并定期进行对账、结账,可以提供完整的、系统的核算资料。出纳日记账要逐笔序时进行登记,定期结出借贷发生额与余额,出具出细报告单与总账会计进行核对。其中现金日记账还要每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
(5)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资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加强物资管理,保持账记与实存的一致性,并为编制报表提供可靠的资料。出纳要每天清点核对库存现金,经常性地与银行进行账目核对,适时清点核对库存各种有价证券和结算票据。
(6)编制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是以表格形式,定期总括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一种专门方法。编制会计报表,可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为企业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可靠的资料;为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有关信息;为投资人、债权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资料。出纳部门主要是报告本单位现金收支与结存情况,现金收支计划的实现情况,资金利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
(7)会计分析。对核算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是对核算资料所反映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挖掘收入潜力,找出降低成本办法,扩大经营成果。
上述专门方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总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一环紧扣一环。缺少哪一环,或在哪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都将影响整体核算质量。
14.出纳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指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呈报的步骤和方法。或者说是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汇总,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步骤和方法。科学地组织账务处理程序,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会计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四种,它们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理程序。各种账务处理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汇总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办法的要求不同。在各种程序下,对于出纳人员来说,出纳业务处理的步骤和方法基本相同。其基本程序如图表1-1所示:
15.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将出纳账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编制“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
出纳账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接交人应核对出纳账与总账、出纳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
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其它实物。
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第三阶段,交接结束。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6.出纳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如发现问题责任如何确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责任的具体确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17.什么是原始凭证,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在实际工作中,原始凭证有些是从外单位取得的,有些是本单位自制的。由于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千差万别的,因而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具体内容也各不相同,各有其不同的要求和特点。但是,每一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客观地、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都必须明确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经济责任。这些共同的要求,决定了每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
1.开票单位:
2.原始凭证的名称。如借据、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原始凭证填制日期和经济业务发生日期。
4.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专用章。
5.经办人或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6.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7.经济业务的内容。如购买车床等。
8.经济业务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不得缺少,否则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有些原始凭证还应具备一些特殊内容和要求,如:使用统一发票时,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自制发票,应盖有税务监制章;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填写购销双方的税号、地址、开户银行账号、支票号码等。
18.怎样填制原始凭证
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在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时直接取得或填制。这是填制和复核会计凭证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原则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供明确经济业务内容、数量、时间、地点以及经办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的证明资料。不得将多项经济业务汇总填制原始凭证,因为那样就混淆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以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这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大部分是由各单位业务经办人填制,但也有少部分由财会人员填制,如各种收款收据、费用计提与摊配表、现金解款单、支票进账单、出纳报告单等,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准确、及时、清晰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真实可靠、手续完备,内容完整、书写清楚,连续编号、及时填制。具体讲应注意以下问题: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一般盖财务专用公章),没有公章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报账的依据。有些特殊的原始凭证,出于习惯和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可不加盖公章。但这些凭证一般具有固定的特殊的公认的标志,如车船票、飞机票等。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应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为了稳妥起见,还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填制原始凭证的个人的经营地点或居住地点。
自制原始凭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虽不一定加盖公章,但一定要有完整的签审手续。经办人、负责人、审核人、签领人一定要签名或盖章;经办单位负责人所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也视为有效。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一般用财务专用章。不盖公章的原始凭证是无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