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债权投资一般按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债权投资的摊余价值,包括投资成本、应收利息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分期付息债券的摊余价值即为摊余成本,包括投资成本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美国SFAS115号准则中也采用摊余成本计价,但是规定这类投资只要没有发生永久性价值减值,或投资分类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一般不作调整。在我国,长期债权投资期末计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1、长期债权投资期末以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
2、如果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价值减损,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计价,即按摊余价值扣除有关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价。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应按投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
七、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是投资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利益,但什么样的投资利益才能确认为收益,如何确认投资损失,确认多少投资损益,是投资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短期投资损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的损益通常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短期投资通常可以取得股利、利息及处置收益或损失。短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及处置损益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因属于在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是在投资时所取得的一项债权,因此,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2、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应确认为投资收益,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理由是:这部分收到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是持有期间已实现的利润,应计入当期损益;也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理由是:第一,企业本年度购入的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通常是由被投资单位上年度及以前年度实现的损益分配的,是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损益的分配,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第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较短,通常在一年内即需变现,只有处置短期投资时发生的损益,才是该项投资所真正产生的损益;第三,在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在市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时,按短期投资新的账面余额(即冲减后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成本进行比较,相应计提跌价准备也小,这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确认收益对损益的影响结果是一致的;第四,通常情况下,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需要确认投资前和投资后,只有投资后所获得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需要计算投资前和投资后所获得的部分,计算过程较为繁琐。经过比较,本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中,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期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应以冲减投资成本后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成本,并据以与市价进行比较。
3、处置短期投资时,在短期投资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处置时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应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短期投资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如果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收回的,还应按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二)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扣除摊销的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溢价和折价以及摊销的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括账面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已计入应收利息但尚未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以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到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1、两种收益观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损失如何确认,是股权投资会计中的重要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确认方法:
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人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的合计。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计价,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通常可称为成本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投资成本计价。采用这种收益观点确认收益,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
按所持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利润而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中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减少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余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通常称为权益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投资成本及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份额计价。
上述两种收益确认观点,在实际运用中还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具有的控制或影响能力而定。在我国,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意味着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股权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5%及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股权,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股权,或虽拥有20%或20%以上股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采用成本法,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投资持股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不可能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但起决定因素的是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或是否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当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才采用权益法核算,否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见,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的前提。
为什么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需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第一,股权代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要求权,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可能左右或能够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财务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亦即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提出要求权时,通常可以得到实施。从理论上讲,如果对被投资单位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国的不确定性要比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要小,控制比重大影响对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则更小。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代表这种权益的实施,并表明投资收益是可实现的。第二,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其处理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而不是实际分配股利时。尽管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收到股利,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确实是增加或减少了,按照这一逻辑,当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该作为投资的部分变现,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三,权益法所反映的投资收益更客观真实,不易操纵利润。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利润的实现情况而要求被投资单位多人或少分利润,为投资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而权益法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从理论上讲,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作为投资损益。
在具体确定投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以20%为界限?因为,通常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已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特别在股东分散的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中已占有较大股份。但是,20%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另一企业,其中一方投资70%,另一方投资3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方持股70%,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而另一方持有30%股份的企业可能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本准则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
2、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注:这部分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交利润的分配部分,也可称为"清算股利")。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准则指南中所提供的公式计算。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以后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例A公司1996年1月2日购入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1996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1996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996年1月2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1996年5月2日宣告发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前所获得的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1997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和应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10%)-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