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负债作为特殊的现时义务,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其中,“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不超过50%(含50%)。比如,200×年12月2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承诺为乙企业的三年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担保合同的签订,甲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是,承担现时义务并不意味着经济利益将很可能因此而流出甲企业。如果200×年度乙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则说明甲企业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从200×年看,甲企业不是很可能被要求流出经济利益以履行该义务。为此,甲企业应将该项现时义务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指的是,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于预计。这一特殊性表明,作为现时义务的或有负债其结果是不确定的。比如,200×年12月24日,某单位全体员工发生食物中毒,而甲公司恰是食物提供者。中毒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得知此事,并承诺负担一切赔偿费用。直到12月31日,事态还在发展中,赔偿费用难以预计。此时,甲公司承担了现时义务,但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
本准则第3条针或有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或有资产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
或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比如,20×1年12月25日,甲企业状告乙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至20×1年12月31日,法院还没有对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甲企业是否胜诉尚难判断。对于甲企业而言,将来可能胜诉而获得的资产属于一项潜在资产,它是由过去事项(乙企业“可能侵犯”甲企业的专利权并受到起诉)形成的。但是,如果某企业计划在三个月后购入一批原材料,那么因此可能获得的资产并不是或有资产,因为企业的计划并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
或有资产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资产是一种潜在资产,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其是否会形成企业真正的资产,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证实。沿用以上例子,甲企业的或有资产,是否真的会转化成其真正的资产,要由诉讼案件的调解或判决结果确定。如果终审判决结果是甲企业胜诉,那么或有资产便转化为一项基本可以肯定收到的资产。如果终审判决结果是甲企业败诉,那么或有资产便“消失”了;相反,还应承担一项支付诉讼费的义务。
关于或有事项的确认
本准则第4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确认的条件,即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
比如,甲公司的一名司机因违犯交通规则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为此,甲公司将要承担赔偿义务。在这个例子中,违规事项发生后,甲公司随即承担的是一项现时义务。
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调解无效。甲公司遂于20×1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至20×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法庭调查表明,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这种情况表明,对乙公司而言,一项现时义务已经产生。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在本准则中,“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因此,“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履行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
企业因或有事项承担了现时义务,并不说明该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比如,20×1年5月1日,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为丁企业的二年期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对于丙企业而言,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这项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依据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来定。假定20×1年末,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此时,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丁企业不会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假定20×1年末,丁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此种情况出现,表明丁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将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的是,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估计。要对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能够可靠估计。
比如,甲企业(被告)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推断,甲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甲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从而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但是,如果没有以往的案例可与甲企业涉及的诉讼案作比照,而相关的法律条文又没有明确解释,那么即使甲企业可能败诉,在判决以前通常也不能推断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对此,甲企业不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
(四)关于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
1.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本准则第5条规定,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其中,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分两种情况考虑。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本准则规定,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比如,20×1年12月27日,由企业因合同违约而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企业的法律顾问判断,最终的判决很可能对甲企业不利。20×1年12月31日,甲企业尚未接到法院的判决,因诉讼须承担的赔偿金额也无法准确地确定。不过,据专业人士估计,赔偿金额可能是8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某一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应在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金额为90万元((80+100)/2=90万元)的负债。
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本准则规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涉及单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比如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或一项债务担保等。
比如,甲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根据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公司所聘律师的意见判断,甲公司在该起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有40%,败诉的可能性有60%。如果败诉,将要赔偿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确认的负债余额(最佳估计数)应为最可能发生金额100万元。
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涉及多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
比如,20×2年,乙企业销售产品3万件,销售额为1.2亿元。乙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规定: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如发生正常质量问题,乙企业将免费负责修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出现较小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额的1%;而如果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额的2%。据预测,本年度已售产品中,有80%不会发生质量问题,有15%将发生较小质量问题,有5%将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据此,20×2年年末乙企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佳估计数)为:
(1.2×1%)×15%+(1.2×2%)×5%=0.003(亿元)
2.预期可获得的补偿
本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
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通常有:
①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通常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赔偿;
②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
③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提出额外追偿要求。
“基本确定”的涵义
在本准则中,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形。
补偿金额的确认
补偿金额的确认,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确认时间,二是确认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确认的金额是基本确定能收到的金额。
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补偿金额应单独确认为资产。比如,甲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了一项负债50万元;同时,因该或有事项,甲企业还可从乙企业获得35万元的赔偿,且这项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分别确认一项负债50万元和一项资产35万元,而不能只确认一项金额为15万元的负债。二是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沿用以上例子,甲企业所确认的补偿不能超过所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50万元。
(五)关于或有事项的披露
1.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
本准则第8条规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往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因多项或有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须通过“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总括反映。
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又比如,企业因对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比如,甲企业因提供债务担保而确认了金额为30000元的一项负债和一项支出,同时基本确定可以从第三方获得金额为23000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反映损失7000元。该项损失应在利润表中并入“管业外支出”项目。
2.或有负债的披露
应披露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以披露。
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②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④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成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对或有负债应披露的内容
关于或有负债应披露的内容,本准则第10条作了如下规定:
①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②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③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例外情况
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本准则第12条规定,对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的信息。本准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