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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 作者:佚名 · 字数:5,021 · 2026-10-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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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工效挂钩办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达51万户,覆盖率为

82%。但是这些改革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却没有及时反映在劳动立法中,特别是

高层次的立法。因而,通过法律引导、保障和推动劳动体制改革和劳动事业发展,

是劳动部门广大工作者热切盼望解决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

定精神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要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

力市场这一劳动部门的中心任务,从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调控市场运

行等几个方面,构造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见图1.1 )。

①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设计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两部单项法律,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形式肯定和推进劳动合同制这项重要改革。明确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

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制度,完善劳动司法体制。

②在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方面,设计了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

几部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制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各项最低劳动标准,如

工时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对于这些最低标准,各用人单位必须严

格执行,不得低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种恶性事故频繁发生,

劳动者的许多基本权益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这对促进

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生产事故具有特殊的意义。

③在调控劳动力市场运行方面,设计了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

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四部法律。这方面法律主要是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培育和

发展劳动力市场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和应尽的职责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

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不是自由市场,国家和

各级政府在培育和发展市场及调控市场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因此政府在涉

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如就业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社会保险等

方面应充分发挥作用。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应加快上述立法。同时,为

了强化执法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应制定劳动监察法。

与上述单项法律相配套,还研究设计了一些重要的行政法规。

2.关于劳动部立法规划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在九十年代未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以及劳动部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劳动法律体系》的规划,劳动部研究制定了以下立法规划:劳动法 1994

年

社会保险法 1995 年劳动合同法 1995 年就业促进法 1996

年安全生产法 1996 年职业技能开发法 1997 年工资法 1997

年劳动保护法 1998 年劳动监察法 1998 年劳动争议处理法

1999年

《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建议能干1995

年报请人大审议颁布。《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技能开发法》、

《工资法》尚未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劳动部正在建议争取将这四部法律列入

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之中,同时希望本届人大建议能将《劳动保护法》、《劳

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列入下届人大立法规划。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的契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尚方宝剑使用的证件。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所达成的协议。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即工人、职员等;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前者是自然人,后者一般是法

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过法律的规定或确认,

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工种或职务的工

作,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则根据一定的标准付给劳动报酬,并提

供法律规定和双方议定的劳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

协商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根据

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条款。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

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

承认了劳动合同法律效力,随后多数国家在劳动法中制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

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

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直接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

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劳动合

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如同

一般合同一样,只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劳动合

同才能成立。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双

方协商中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前提,也是当事人实现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

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要尽量使两者达到最佳结合,以增强企

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因此,劳动合同除应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特征外,还应

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

方当事人是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的这一特点与确保具体的劳动关系的产生有很大的关系。当事人之

间发生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参加其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才能领取

劳动报酬,才能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有密切的集体劳动的联系;用人单位才

能拥有劳动者,才能管理这些劳动者,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由此看来,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不能同时都是单位,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另外,就用人

单位本身而言,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只能是该单位的行政方面,而决不是该单

位的党、团或工会组织。同时,劳动合同的双方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

务主体,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

位的一名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

位以外的单位则在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前提下,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从用人单位来说,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

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这种身份隶属关系是由我国社会化生产劳动

过程所决定的,即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依照社会化生产劳动过

程中的分工要求所形成的。劳动合同的这个特征还决定了劳动者一方在同一时期

内只能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的人员,是以兼职身份与

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有一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除必须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还必须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作

为合同的一项必须条款。试用期,是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合同制工人进行思

想品德、实际操作技能、劳动态度等方面实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试

用期为二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

可正式被企业录用;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试

用期,既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劳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勤奋学习

的内在动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实现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从而有

利于消除企业在用工制度上“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等弊病。

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

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一般地说,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

确立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帮助解决职工子女的人托、受教育问题,职工及其家

属的住房问题及其他特殊困难问题。如果职工家属因生育、年老、患病、工伤、

残废、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单位应对职工及其家属给予一定

的物质帮助。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有的劳动可以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在

于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

量,有的劳动成果将来才能感到。因此,劳动合同一般都订有教育与培训的条款,

其着眼点就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劳动合同应依法定程序订立。

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通过企业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

用等法定程序,即劳动者根据本人条件和志趣爱好来选择企业,而企业

则对劳动者的体力素质、劳动技能、经验和知识水平等提出一定要求,实行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这就是说,这样做,就能使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

前有一个“相互选择”过程。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如下:合同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

当事人必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一方是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

另一方是企业行政等用人单位。

即使是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雇佣的劳动者,也同样一方是劳动力提供者,

另一方是劳动力接受者,两者是不能等同的,更不能出现两方都是法人的情况。

而民事合同则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其

当事人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法人或双方都是法人。双

方当事人不存在相对的因素。即使是具有劳动内容的民事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

劳务合同等,其合同当事人也同样可以存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

之间。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须加入到

用人单位中去,成为其成员之一,在身份上具有隶属性。在合同期间,他应接受

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用人单位分配给的劳动、工作义务,遵守所在单位

的内部劳动规则,享受该单位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而民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是平等的相对一方,双方没有隶属性。尽管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中的一方

当事人也提供劳务,但他不参加对方的组织,不承担对方单位内部的劳动、工作

义务,也不受对方内部劳动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决定有关劳动条件和福利待

遇方面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纪律等等。

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工作条款和福利待遇等

方面的内容。

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而不是劳动

成果。即劳动合同的标的没有物存在。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

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其劳动成果是否实现。而民事合同的标的主要

是物和行为。虽然有的民事合同的标的也涉及到劳动行为,但一般是与劳动结果

相联系的劳动行为。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的劳动关

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涉及到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劳动法的调整。

民事合同是有关民事权益方面的法律协议,受民法调整。

□劳动合同的种类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可以采用劳动合同

的形式协商加以确定。这样,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的若干方面,就可以划分出不同

的劳动合同种类。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种类主

要是指如下三种:1.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用工的劳动合同

这一类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中占主要部分的劳动合同,其范围随着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不断扩大。这一类劳动合同

的主要特点是:必须是常年性工作岗位上招用工人,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 年;

合同制工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的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这一类劳动合同还可以做如

下区分。

长期工劳动合同。它的劳动合同期限在5 年以上,包括一些终身录用

的合同(指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常年性,变化小的生产

或工作岗位,或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技术培训才能胜任的工种或职务,特别是那些

技术性较强、保密性较强的工作。在实践中,也有些企业是为了保持职工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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