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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 · 作者:佚名 · 字数:5,129 · 2026-10-0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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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几乎没有多少哲学家支持这样的论点,即我已解决了归纳问题。几乎没有多少哲学家苦心研究以至批判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或者注意到我在这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这一事实。虽然最近出版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大多数书籍有迹象表明受我的思想的间接影响,但是它们并没有提到我的任何工作;而注意到我的思想的那些著作却通常把我从未主张过的观点说成是我的,或者根据显然的误解或误读,或者以无效的论据来批评我。本章打算重新说明我的观点,并对我的批评者作一个全面的答复。

我关于归纳问题的头两种论著是我在1933年《认识》杂志上的论文①(其中我简要地提出了对这个问题的表述和我的解答)以及1934年的《研究的逻辑》②一书。这篇论文以及这本书都是非常简要的。我有点乐观地期望,读者借助于我的几个历史提示,会发现为什么我对这个问题的特别的重述是有决定性意义的。我认为,正是我重述了传统的哲学问题这个事实才使问题的解决有了可能。

① “理论系统经验性质的一个准则”,载《认识》,1933年第3期,第426页以后。

② 《研究的逻辑》,维也纳,1934年版。比较英译本《科学发现的逻辑》,伦敦,1959年版(以下简称《逻辑》)。

我所谓传统哲学的归纳问题是指下面这样的表述(我把它叫做“Tr”):

Tr 未来(大致上)会象过去一样这一信念的根据是什么?或者归纳推理的根据是什么?

说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有几个理由。例如,第一个表述假定未来会象过去一样。这个假定在我看来是错误的,除非“象”这个字在意义上解释得如此灵活以致使这个假定变得空洞而乏味。第二个表述假定有归纳推理和进行归纳推理的规则,而这又是一个应当受到批判的、在我看来也是错误的假定。所以我认为这两个表述都是非批判的,而同样的话还适用于许多其他的表述。因此,我的主要任务是再一次表述我认为是在我所谓的传统哲学的归纳问题背后的问题。

目前已经成为传统的这些表述在历史上还是近期的。它们是由休谟对归纳法的批判以及这种批判对知识的常识理论的影响而引起的。

我将首先提出常识观点,其次提出休谟观点,进而提出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重新表述和解答,然后再回过来比较详细地讨论这些传统的表述。

1.归纳法常识问题

知识的常识理论(我还给它起过一个绰号叫做“精神的水桶说”)就是以“我们没有什么知识不是通过感官而获得的”这一主张而赫赫有名的理论。(我试图说明这个观点首先是由巴门尼德以一种讽刺的口吻提出的:大多数凡人的错误知识没有不是通过自己的错误感官而得来的。①)

① 参见我的《猜想与反驳》1969年第3版,补遗8,尤其第408—412页。

但是我们的确有期望,并且非常相信某些齐一性(自然规律、理论)。这就导致归纳法的常识问题(我把它叫做Cs):

Cs 这些期望和信念是怎样产生的呢?

常识回答是:通过过去所进行的重复的观察:我们相信明天太阳将升起,因为它过去就是如此。

在常识观点看来,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我们相信齐一性是由产生这种信念起源的那些重复观察所证明的。(起源和根据——两者都归因于重复——这就是自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以来的哲学家所谓的“归纳辩论法”或“归纳法”②。)

② 西塞罗:《正位》,X,第42页;比较《论创造》,第1册xxxi 51到xxxv61。

2.休谟的两个归纳法问题

休谟感兴趣的是人类知识的地位问题,或者如他可能说的,是我们的任何信念——无论哪一种信念——是否都能为充分的理由所证明的问题。①

① 见大卫,休谟:《人类理解研究》,牛津,1927年版,第1部分,第5节,第46页(参见《猜想》第21页)。

他提出了两个问题:逻辑问题和心理学问题。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他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在某些方面是互相冲突的。

休谟的逻辑问题是:②

② 休谟:《人性论》,牛津版,1888年,1960年,第1册,第3部分,第6节,第91页:第1册,第3部分,第12节,第139页。并见康德《导言》第14页以后,他把先天有效陈述的存在问题叫做“休谟问题”。据我知道我是第一个把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的:当然也可能有别人。在“理论系统经验性质的一个准则”中(《认识》1933年第3期,第426页以后)和《研究的逻辑》第4节第7页,我写道:“如果仿效康德,我们把归纳问题叫做‘休谟问题’,我们就可把分界问题叫做‘康德问题’。”我们非常简短的评论(受到一些评论的支持,诸如《逻辑》的第29页,康德把归纳原理看作是“先天有效的”)暗示了康德、休谟与归纳问题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解释,并见本书第2章,在那里这几点都作了更充分的讨论。

HL 从我们经历过的(重复)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结论),这种推理我们证明过吗?

休谟对HL的回答是:没有证明过,不管重复多少次。

休谟还指出,如果在HL中的“结论”之前加上“可能”这个词,或者用“事例的可能性”代替“事例”这个词,逻辑上仍然完全一样。

休谟的心理学问题是:③

③ 参见《人性论》,第91,139页。

Hps 然而,为什么所有能推理的人都期望并相信他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同经历过的事例相一致呢?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有极为自信的期望呢?

休谟对Hps的回答是:由于“习惯或习性”,也就是说,由于我们受重复和联想的机制所限制,休谟说,没有这种机制我们几乎不能活下去。

3.休谟成果的重要影响

由于这些成果,休漠自己——曾经是最有头脑的一个人——变成了一个怀疑论者,而同时又变成了一个非理性主义认识论的信仰者。他认为,虽然重复支配着我们的认识活动或我们的“理解”,但是作为论据,重复无论如何是没有任何力量的。这一成果使他得出结论说,论据或理由在我们的理解中只起次要的作用。我们的“知识”剥去了伪装,它不仅有信念的性质,而且有理性上站不住脚的信念即非理性的信仰的性质。①

① 自休谟以来,许多失望的归纳主义者巳成为非理性主义者。

从我对归纳问题的解决中得不出这样的非理性主义的结论。这在下一节以及第10,第11节中将看得很明显。

罗素在1946年出版的《西方哲学史》(这是在他的《哲学问题》出版后的三十四年。《哲学问题》一书对归纳问题作了十分清楚的叙述,而没有提及休谟。)②关于休谟的那一章中更加有力而过分地叙述了休谟的结论。关于休谟对归纳问题的看法,罗素说:“休谟哲学……代表十八世纪重理精神的破产”;“所以,重要的是揭示在一种完全属于或大体上属于经验主义的哲学的范围之内,是否存在对休谟的解答。若不存在,那么在神志正常和精神错乱之间就没有理智上的差别了。认为自己是水煮荷包蛋的疯人,只是由于他属于少数派而要受到指责……。

② 在罗素的《哲学问题》(1912年版及以后的许多再版)第6章(“论归纳法”)中没有出现休谟的名字,最接近的参考材料是在第8章(“先天的知识如何可能”),在那里罗素谈到休谟时说;“他把这个大可怀疑的命题加以推论说:关于因果联系没有什么是先天知道的。”无疑地,由某种原因引起的期望有个天生的基础,在它们先于经验这个意义上,它们在心理学上是先天的,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先天有效的。参见《猜想》第47-48页。

罗素接着声称,如果否定归纳法(或归纳原理),“则一切打算从个别观察结果得出普遍科学规律的事都是谬误的,而休谟的怀疑主义对经验主义者来说便是不可避免的了”。①

① 引自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史》,伦敦,1946年版,第698页以后(着重号是我加的)。

因此罗素强调休谟对HL的回答与理性、经验主义以及科学程序之间的冲突。

在第4节以及第10到12节中,显而易见,如果接受我对归纳问题的解决,所有这些冲突都会消失:在我的非归纳理论和理性、经验主义或科学程序之间没有任何冲突。

4.我对归纳问题的处理方法

我认为休谟论述中暗示的逻辑问题与心理学问题之间的差别是极为重要的,但我不认为休谟对我愿意称之为“逻辑”的观点是令人满意的。他很清楚地描述了有效推理的过程,但是他把这些过程看作是“理性的”心理过程。

与休谟的处理方法对比起来,我的主要处理方法之一是,每当逻辑问题成为问题的时候,我就把所有这些主观的或心理学上的术语,尤其是“信念”等,转换成客观的术语。比如,我不说“信念”,而说“陈述”或“解释性理论”,我不说“印象”,而说“观察陈述”或“试验陈述”,我不说“信念的正当理由”,而说“要求理论是真的这种主张的正当理由”,等等。

这种把事情说成客观的或逻辑的或“形式的”说法将被应用于HL,但不能应用于Hps。然而:

一旦解决了逻辑问题HL,根据以下的转换原则:逻辑上是正确的,在心理学上也正确,那么对逻辑问题的解决就转移到心理学问题Hps上。(通常的所谓“科学方法”和科学史大体上也有一个类似的原则:逻辑上是正确的,在科学方法和科学史上也是正确的。)显然,这是认识心理学或思维过程心理学中的一个有点冒险的猜想。

很清楚,我的转换原则保证消除休谟的非理性主义:如果我能回答他的归纳法的主要问题(包括Hps)而不违背转换原则,那么在逻辑与心理学之间就不可能有任何冲突,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我们的理解是非理性的这一结论。

这样的纲领连同休谟对HL的解答,意味着关于科学理论与观察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比HL说出更多的东西。

我的主要成果之一是,既然休谟认为在逻辑学中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这样的东西,并且这个看法是正确的,按照转换原则,在心理学中(或科学方法中,或科学史上)也就不可能有任何这样的东西。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观念一定是由于一种错误——一种视错觉。简单地说,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

5.归纳法的逻辑问题:重述与解决

按照刚才所说的(前面第4节第点),我要以客观的或逻辑的说法重达休谟的HL。

为此目的,我用“试验陈述”,即描述可观察的事件的特殊陈述(“观察陈述”或“基本陈述”)代替休谟的“我们经历过的事例”;用“解释性普遍理论”代替“我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

我把休谟归纳法的逻辑问题明确地表述如下:

L1 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也就是说,能由假设某些试验陈述或观察陈述(人们可能说这些陈述“以经验为根据”)为真来证明吗?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和休谟一样:否,我们不能。没有任何真的试验陈述会证明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一主张。①

① 解释性理论本质上甚至超出无数的全称试验陈述,甚至连普遍性低的定律也是这样。

还有第二个逻辑问题L2,它是L1的普遍化。它是从L1得出的,只要用“是真或是假”这些词代替“是真的”这些词。

L2 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或是假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即,假设试验陈述是真的,能够证明普遍理论是真的或者证明它是假的吗?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是的,假设试验陈述是真的,有时允许我们证明解释性普遍理论是假的这种主张。

如果我们回顾产生归纳法问题的情况,这个回答就显得非常重要。我记得我们面临几个解释性理论的情况,这些理论作为对某个解释问题(例如科学问题)的解决而相互竞争,而且面临我们必须或至少希望在它们之间作选择的事实。正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罗素说如果我们不解决归纳问题,我们在(好的)科学理论与疯子的(坏的)妄想之间就不能作出抉择。休谟也记得竞争的理论。“假设一个人[他写道]……提出我不赞成的命题……银比铅易熔,或水银比金重……” ②

② 参见休谟:《人性论》,第95页。

这个问题境况(在几个理论之间选择的境况)提出了对归纳法问题的第三个陈述:

L3 在真或假方面,对某些参预竞争而胜过其他理论的普遍理论加以优选曾经被这样的“经验理由”证明过吗?

按照我对L2的回答,对L3的回答就明显了:是的,如果我们幸运的话,有时它可以被“经验理由”所证明.因为我们的试验陈述可能驳倒某些(但不是全部)竞争理论,由于我们寻求正确的理论,所以我们宁愿选择那些还没有被否证的理论。

6.我对解决逻辑问题的意见

根据我的重述,归纳法逻辑问题的中心议题是与某些“给定的”试验陈述有关的普遍定律的有效性(真或假)。我不提出“我们怎样决定试验陈述的真假?”这个问题,即对可观察的事件进行特殊描述的问题。我认为不应把后一个问题看作是归纳问题的一部分,因为休谟的问题是,我们从经历过的“事例”推出没有经历过的“事例”的做法是否证明是正确的。①就我所知,休谟或在我之前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其他作者都没有从这里推出进一步的问题:我们能以为“经历过的事例”就不成问题吗?它们真的先于理论吗?虽然这些进一步的问题是由我解决归纳问题而引出的一些问题,但是它们超出了原来的问题。(如果我们考虑到哲学家尝试解决归纳问题时一直在寻找的东西,这一点就很清楚了:如果允许我们从特殊陈述中引出一般规律的“归纳原理”能够被发现,并且它的真理权受到保卫,那么归纳问题就会被看作是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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