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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2003-05 · 作者:未知 · 字数:5,007 · 2026-10-0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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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5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决定,建立国民经济各部门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继五十年代初把从前政权接管人员“包下来”之后,1956年国家又把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包括转变为职员的前资本家)“包下来”。这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经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复员转业军人也由国家统一安置。于是在1955年至1957年间,基本形成了“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这种制度不仅控制劳动力的“量”,而且控制劳动力的“质”。“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加强城市中的社会控制,消除“不安定因素”,先后把一千六百万城市知识青年下放农村,又从农村中招工一千多万人,实行了一次以文化程度低的劳动力对文化程度高的劳动力的大置换。在“统包统配”制度下,国家对城市中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力承担了安排就业的义务,用统一招收的方式将他们分配到企业和其他机构中;对于国家安排就业的人员,则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各种福利,并不得随意辞退。这样,由国家“包下来”并通过单位享受“高福利”的城里人(非农业户口),便成为农民可望而不可即的“城市贵族”。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到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甚至连“招用临时工”也“必须尽量在当地城镇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每年“农转非”的指标,国家控制在当地非农业人口的千分之一点五,只有特别有门路的农民,才可能一跃而跳过龙门,受到被公家“包下来的”恩宠。秦晖指出:在当代中国,农民与非农民的界限既不是在种田人与不种田人之间,也不是在大型聚落(“城市”)和小型聚落(“乡村”)之间,而是在两个世袭或准世袭的身份等级之间:农民就是那些非经特别批准便只能世代属于“农业户口”者,而非农民就是世代拥有“非农业户口”者。“外部权势的分配”使农民作为一种凝固性的身份性群体被整合进社会。身份的划分是非竞争性的,不依赖于个人的努力或机会,而是一种“传统的安排”。因此,身份制的社会必然是个人权利极不发达的社会。

身份制与城乡隔离二元社会的形成,导致城市化的严重滞后。在六十年和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突飞猛进,中国的城市化却在原地踏步。特别是在六十年代初和“文革”期间,城市化人口还曾两度大幅下降。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分别用IU比和NU比代表以就业比重和人口比重表示的工业化率与城市化率之比和非农产业化率与城市化率之比。1950年以来,发达国家的IU比和NU比基本都低于零点六和一点二,发展中国家也基本低于零点五和一点二;而中国1978年的IU比和NU比分别为零点九七和一点六五。也就是说,其他国家工业就业人口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便相应增加两个百分点的城市人口,而中国增加一个百分点的工业就业人口相应只能增加城市人口一个百分点。由此而产生了制度性的城乡两地“夫妻分居”社会问题,影响到几千万人的家庭幸福与生活质量。如果用工业净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表示工业化率,问题就显得更加严重了。据国际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一般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均高于工业化率;低收入国家高二个百分点,中下等收入国家高二十一个百分点,高收入国家如美国1970年高出五十个百分点,而中国1978年的城市化水平竟低于工业化水平三十一点五个百分点。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将城市劳动生产率与乡村劳动生产率之比定义为“城乡二元结构比率”。他们发现,按净产值计算该比率从1952年的一点六零提高到1978年的六点三八。由此而导致的城乡人均收入之巨大差距是史无前例、举世无双的,欧美国家没有出现过,苏东国家没有出现过,日、韩及中国的台湾地区也没有出现过。而且,通过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而集中到城市中来的财富,并没有使“城市贵族”真正过上富裕的生活。国有资产的资金产出率日益下降,重复建设、无效投资比比皆是,仅一个三线建设,无效投资即达三百多亿元。城乡隔离二元结构通过阻断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几十年来在经济效益上至少损失了十几万亿元现价人民币,这还不算它对政治民主、社会公正和人伦道德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人为遏制城市化危害性的认识日益加深,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人口迁徙的严格控制。首先终止了荒谬的逆向运作,结束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运动,解决了落实政策人员、返城知青和精简下放干部、职工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农转非”的控制指标,从不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千分之一点五,调整为千分之二。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年龄在四十岁以上、工龄二十年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研、技术以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家属“可采取分批、分期的办法”迁往城镇落户,不占公安部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几十项“农转非”政策,解决了党政处级以上干部、军队和政法系统干部、煤矿井下职工、三线艰苦地区职工、远洋船员等多类人员的家属迁入城镇落户或在原籍“农转非”的问题。从1984年到1988年的五年中,“农转非”人口累计达四千六百七十九万人。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越来越多的人离开耕地经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油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的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至1986年底,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全国办理自理粮食户口多达一百六十三万余户,计四百五十四万余人。此外,各地还陆续自行办理了集资性“农转非”。到1992年上半年,据公安部对十七省区九百五十个县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收费“农转非”户口二百四十八万人。针对这种混乱情况,同年8月,公安部代拟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征求各方面意见。从10月开始,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北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通知,并着手试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的实行范围是:小城镇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是县城以下的集镇。办理的对象是:投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投资内商所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商品房和自建房的国内居民及其直系亲属,符合现行“农转非”政策因受指标限制不能在城镇入户的人员等。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收取城镇建设配套费(配合现行“农转非”政策者除外)。对办理了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按城镇常住人口进行管理,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因其证件的印鉴用蓝色,故也称为“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纳入蓝印户口的管理范围。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提出:今后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根据资源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男性超过六十周岁、女性超过五十五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发展情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并强调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这是1978年以来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最大的一步。

尽管采取了上述一系列的宽松措施,在允许公民在国境内自由迁徙方面,中国要与世界通行准则接轨,仍然相距遥远。而且,不时地还会出现一些回潮。1989年10月,国务院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大背景下,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即:各地审批“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广东省有城镇常住待定户口人员二十万余,本来可以按占非农业人口千分之零点五的比例,每年解决其中一部分人的城镇户口,国家对“农转非”实行计划管理,统一下达控制指标后,这些“黑人黑户”就成了“永久牌”,完全无望在国家计划指标中占据一席之地。

迄今为止,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壁垒尚未打破,二元社会也还没有转变为一体化社会,而是暂时处于“三元社会”的过渡状态。这三元分别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市民、无户口或持有农业户口而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准市民,以及农村居民。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字,全国人户分离(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或在本地居住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有四千四百七十六万人,各类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即已有新常住地而无任何户口登记的“黑人黑户”)二千七百一十五万人。据公安部《一九九七年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同年6月30日24时,全国登记暂住户口三千七百二十七点五万人,其中在农村务农者仅一百五十三万人。另有几千万城镇中的流动人口没有进行任何一类的户口登记,例如建筑包工队中的小工等。所谓准市民阶层,就是由以上几类人构成的。他们在城镇的各种经营活动中作为纳税人向国家交纳了税费,却不能享有市民阶层的各种权益和待遇,当然更谈不上享有在城镇中选举和被选举的自治权利。

然而,曙光毕竟已经出现。1993年,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在草拟户籍改革总体方案时确认,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多种性质的户口类型,废止“农转非”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建立以《户籍法》为基础的科学完备的户籍管理体系。9月30日,国务院研究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的会议认为改革势在必行,并肯定了上述改革方向。1998年底,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鉴于“依法治国”已经写入了修改后的宪法,人们没有理由怀疑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这一庄严承诺。城乡二元社会必将成为历史,公民平等权利在中国大地的实现已为期不远了。

齐

人物论(续五)

? 张远山 周泽雄

《齐人物论》增补本序言

《齐人物论》是周泽雄、周实和我于上世纪末的一次偶然兴到的笔墨游戏。游戏性的文本配以游戏性的笔名、书名,似属顺理成章,没想到后者却遭到了褒扬者与批评者的一致不满。褒扬者认为“庄周先生不肯现身露形,不免是一种遗憾”(刘江滨),批评者认为作者署用“化名”肯定有“可疑的阴谋”(张柠),而书名戏仿《庄子》名篇则是“当前汉语不够规范化的一种表现”(吴小如)。虽然我已经在《〈齐人物论〉及其作者》一文中公开了合作者的名字,并陈述了取如此笔名和如此书名的理由,但阅读过《书屋》连载、无数报刊转载(鲜有支付转载费者)的《齐人物论》初版的读者以及《齐人物论》增补本的读者未必都看到了这篇文章,因此对于褒扬者,作者在增补本中公开身份想必可以弥补他们的“遗憾”,或者说是满足了他们的“知情权”;对于批评者,作者在增补本中公开身份是表示,尽管没有什么“阴谋”,但署用笔名确有所“谋”:由于事先估计到这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捣鬼文章”(陈村)极容易赢得喝彩,因此在《书屋》杂志连载和单行本初版问世时,我们决定署一个伪托古人的游戏性笔名,本意在于“逃名”,而非为了“沽名”和“射利”——任何心智健全者都看得出来,署真名显然对作者好处更大。但为了“将游戏进行到底”,增补本的作者署名,像书名一样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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