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路伯的问题。基路伯是一种有人、狮子、牛和鹰四个面孔,长着两对翅膀的怪物,由于他(它)们是受上帝驱使的工具,因而也被视为(称为)“天使”。他们常常四个一组协同行动。在《圣经》的许多章节中描述了他们的形象和行为,如《启示录》4:6~9;《出埃及记》26:1,25:18~20,37:7~9;《撒母耳记下》22:11;《诗篇》18:10;以及“齐文”谈到的《以西结书》等。上帝将人类驱逐出伊甸园后,就是用他们来把守通往伊甸园“生命之树”的道路的。《创世纪》中虽然没有提到基路伯的形象,但笔者根据《圣经》其他篇什中的记载将他们的形象描绘一下,使人们对这种恐怖怪物有一个形象的认识,似乎有益无害,当然更算不上“知识性的错误”。
类似的问题还有关于“知善恶果”。“齐文”第二部分第三个问题中说到:“《圣经》中并不叫此名,而是称‘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其实,“知(晓)”就是“分辨”“区别”的意思。正如此,梁工先生在《圣经百科辞典》中对此树的出目即是“知善恶树”〔4〕;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准印的《圣经》在《创世纪》中也是称(译)之为“知善恶树”和“知道善恶”,影响最大的语辞工具书《辞海》也是以“知善恶树”出目。有些人甚至干脆约定俗成称之为“知识果”或“智慧果”、“禁果”等。那么将“知善恶树”上的果子简称为“知善恶果”非但没有错误,还通俗简练得多,根本没有必要像说绕口令一样表述得那么啰嗦。“齐文”还说:“其实,吃不吃果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亚当、夏娃借着吃果子拥有分别善恶的能力当来自上帝的意图。”《圣经》毫不含糊地记载着,亚当、夏娃没有吃果子就没有智慧与分别善恶的能力,吃了果子之后就具有了智慧与分别善恶的能力,吃不吃果子怎么能不重要呢?《圣经》清楚地记载着,上帝严格禁止亚当、夏娃吃“知善恶果”,故俗称此果为“禁果”(forbidden fruit),当他们在蛇(魔鬼)的引诱下吃了之后便立即受到了上帝的严惩,怎么能说“亚当、夏娃借着吃果子拥有分别善恶的能力当来自上帝的意图”呢?上帝如果真正意欲恩赐给人类这种能力,又何必假手于蛇而不是自己直接示意,并且在事后还要严惩人类和蛇呢?
关于耶和华初创之“人”是否可以称之为“人”的问题。其实这已经涉及到一个是否以宗教(基督教)观念来看待《圣经》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就是犯了“知识性错误”的问题。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恰如“风马牛不相及”。但是,无论是单纯地从字面上看,或者是从上下文看,在吃“知善恶果”之前,亚当和夏娃是没有智慧和没有自由意志与选择能力的“人”,却是没有疑问的。例如,难道如同“齐文”所说的上帝将其所造的其他飞禽走兽“都带到那人(方按:指亚当)面前,看他叫甚么。那人怎样叫各样的活物,那就是他(它)的名字”,就真的成为了“那人便给一切牲畜和空中的飞鸟、野地走兽都起了名”〔5〕吗?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大人带了个一两岁懵懂天真哑哑学语而且从未看见过任何动物的小孩走到旷野,当小孩看见某种动物,就无意识地叫起了“狗狗”、“猫猫”、“牛牛”、“马马”或者别的什么时,你能够说这种“看他叫甚么”就是他在运用自己的智慧有意识地给动物起名,从而“便给一切牲畜和空中的飞鸟、野地走兽都起了名”吗?上帝叫亚当等“人”不要吃“知善恶果”,如果吃了就必死,他们就不敢吃;魔鬼(蛇)叫他们吃,并且说吃了不会死,他们听信了就吃。这又是像懵懂天真的小孩时而听信这个人的话、时而听信那个人的话,最后吃了不卫生的东西闹肚子痛或者一饱口福,这能够表明他们有着自由意志和选择能力在进行着自由选择吗?
说来有意思,不知大家注意没有,虽然上帝造了夏娃,是为了给亚当提供一个“配偶”(此据中文译本,钦定本英文《圣经》作an help meet for him,即“一个助手”,并无人们习惯理解的“配偶”之意)或“女人”,但亚当始终认为夏娃只不过是“给我(他)做伴”(中国基督教协会本作“同居”,但钦定本英文《圣经》中并没有现代所理解的两性之间建立未婚性关系的含义)的女人(The woman whom thou gavest to be with me)〔6〕,而不是可以进行性交流的妻子,就像两个天真无邪的小孩虽然都赤身裸体,但相互之间不会产生性吸引和性冲动更不会发生性关系一样。不知道亚当和夏娃究竟在伊甸园中生活了多久,但两人之间从未发生过性关系,却是无疑的。他们的第一次性交是在吃了“知善恶果”并被驱逐出伊甸园以后的“有一天,那人和他的妻子夏娃同房(And Adam knew Eve his wife),夏娃就怀了孕,生了该隐”〔7〕,从而繁衍出了人类。可见,在撒旦的引诱下吃了“知善恶果”,不仅使亚当和夏娃成为了真正的人,还分别成为了真正的男人和女人,成为人类的远祖父母。顺便说说,耶和华只为亚当造出了夏娃一个“伴”,并不意味着如同“齐文”所说的上帝在当时就已经主张一夫一妻制。且不说在《圣经·旧约》产生的年代人类(当然包括以色列地)普遍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例如以色列著名的士师基甸(Gideon,上帝选定来承当拯救以色列民族重任的人,在位并使国中太平了四十年)就妻妾众多,生有七十一个儿子(在当时的父权社会中,尚不计算女儿)〔8〕,也未见受到耶和华的惩罚,反而还受到上帝的重用;甚至还有“二女寝父”而生下孩子以绵延宗族〔9〕以及亚基帕娶自己的亲妹妹、亚伯拉罕娶自己的同父异母妹妹的诸多乱伦事情发生。其实,这种一夫多妻乃至乱婚现象在古代尤其是一些游牧民族中是常见的,例如中国历史上的匈奴人就是如此,这是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的阶段性产物,一夫一妻制的观念决不可能在将妇女作为附庸的《圣经·旧约》时代产生。此外,如果为了给亚当多造几个伴,将他的肋骨都取光了,亚当还怎么能够生存?现代解剖学证明,男人胸部的肋骨并不比女人少一根,怎么能证明女人是用男人的肋骨造成的?耶和华为何不直接用造亚当的同一物质“尘土”来为他造一个女人?其实,这里暗示(反映)的是当时女性为男性附庸的社会现实。
再看一个因熟视无睹而被人们往往忽视了的证据。割礼是以色列民族(希伯来人)与犹太教的重要礼仪之一。据《旧约·创世纪》(21:4,其他记载略),希伯来的男孩在出生后的第八天就必须行割礼,这是上帝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立约的记号,已经成为了所有希伯来男子必须承当的一项义务。笔者不仅要问:与上帝立约的为何只有希伯来男子而没有提及女子,是否只有男子才有可割的东西而女子没有?其实并非如此。人类学研究证明,在非洲、美洲以及大洋洲的一些部族中,除了男子在成年时要行割礼外,女子同样要行割礼,在全部落举行的隆重仪式上当众割去阴唇,以示成为了一个女人而不再是女孩子。这种现象至今尚遗存于某些原始部落中。可见,如果要立约,女人同样有着与男人一样的立约本钱。那么上帝为何又不与女人立约呢?这是因为在耶和华(《圣经·旧约》)的父权制时代,在上帝的眼里,女人只不过与牲畜一样是男人的附庸与财产,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与意志,正是如此,前述大卫王在统计以色列民族的人口数时,没有将女人统计在内。这种社会现象,在起源于中东的一些民族与宗教文化中,至今存在。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圣经》中何止千百,我们只要细心地体味和省问一下,就可以获得许多新的启示。
“齐文”在第二部分第四个问题中对拙文关于《旧约》上帝的“嗜血杀人”观点提出了质疑,引述了《旧约·申命记》中的一段文字,并云“这是《圣经》明文写下的战争命令”,来说明上帝之所以亲自或指使他人杀人,是由于“当时的迦南人极为堕落,宗教祭祀淫乱污秽,常常杀婴孩献祭。如果任其蔓延,不知道会影响多少人”,他们在上帝的“正义之师”莅临时不肯主动地献地让城,反过来要与上帝的意志作对而抵抗。在这里,笔者不禁要问:谁有权——哪怕你是上帝——将人们世世代代居住的土地赐予他人?
“齐文”否定拙文所述在《旧约》中存在上帝与魔鬼的二元截然对立,建议笔者仔细看看朱维之先生的《弥尔顿诗选》之前言。而在朱维之先生的前言中,恰恰明确地指出:撒旦“在《失乐园》是个革命的领袖”;并引述别林斯基的话说:作者“在不知不觉中反映了那个时代(方按:指英国1648年的革命)的革命精神。特别是在骄傲而阴沉的撒旦的形象中,写出了敢于和权威抗争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撒旦失去天上乐园的主线,说明宇宙间本身就有正反相对、矛盾的两种势力存在。……这条主线也是诗人自己的革命热情和人民愿望的写照。”弥尔顿“把撒旦写得有声有色,并在道德上胜过他的上帝”。
二
笔者与齐红伟先生意见分歧之处除了“知识性”硬伤外,更多的是思想观点及思维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部分基于对《圣经》文本的误读,而且这种误读远不止齐红伟先生存在。要言之,误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将《圣经》中完全出于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历史语境中的《旧约》与《新约》两个文本不加分辨地混为一谈。而笔者无论是在上述文字中还是在《重读上帝》一文中,都是将这两个文本及其历史语境明确地区分开来。《重读上帝》中之“上帝”,仅仅指的是《圣经·旧约》中的耶和华上帝;至于《新约》中的基督耶稣,虽然神学家以“三位一体”的形式将其与上帝耶和华牵强地联系在一起,但实质上他们是出于不同的时代的两个不同“人物”,并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精神。
对《圣经》及基督教历史有一定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现在所见的《圣经》,其实是早期的基督教教会于公元纪年后(最后成典于公元四世纪)将犹太民族和犹太教“排他性的神秘宗教”(罗素语)的《旧约》(最早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十四世纪,不同章节分别成书于公元前九世纪至前二世纪,确立于公元九十年)与后来出现的基督教“理性宗教”的《新约》(不同章节分别形成于公元一世纪中期至四世纪)生硬地糅杂在一起的经典。前者正是齐先生所说的“这种上帝高高在上的观念其实是自然宗教观念”的产物;后者则是齐先生所说的“启示(性)宗教”的教义书。这两部经典的产生由于有着漫长的时间差距(前后相差一千多年)和巨大的社会历史语境的差异,因而其中自相矛盾叫人莫知所从甚至让诸多基督教神学家也感到头痛的内容很多。这里只举一个大家熟知的例子。《旧约》中有一个著名的《圣经》格言同时也是必须遵循的摩西律法:“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10〕而在《新约》中耶稣却提出:“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11〕两者都是必须无条件遵循的“最高指示”,请问,当遇到这样的问题时,我们究竟是该听摩西的还是听耶稣的?
基督教《圣经》前半部共三十九卷之《旧约》,其实原来是、至今也是犹太教的《圣经》,又称之为“希伯来圣经”(Hebrew Bible)。它最初并不是一部统一的书,而是三部以色列民族古籍的合集。这三部古籍(或称之为《旧约》的三部分内容)分别为“律法书”(结集于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先知书”(结集于公元前三世纪)及“圣文集”(结集于公元一世纪)。公元九十年,当时的犹太教召开了著名的詹尼亚会议,在研究《圣经》正典的编目构成时,决定将尚有争议的《以斯帖记》、《雅歌》和《传道书》三卷书编入其中,从而将全部希伯来《圣经》编定成型。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后,一些基督教新教学者对希伯来《圣经》重新分类,由前述的三分法改为四分法,并界定了编目与内容之所指,即:其一为“律法书”,为今见《圣经·旧约》开头的五卷,书中记载的是希伯来人的远古神话、关于族长亚伯拉罕等人的传说、民族英雄摩西的非凡业绩,以及与这些文学故事交织出现的犹太教教义、教规、希伯来人的民事法律、伦理规范等;其二为“历史书”,包括《约书亚记》、《士师记》、《撒母耳记》(上、下)、《列王纪》(上、下)、《历代志》(上、下)、《以斯拉记》、《尼西米记》十卷,记述了以色列和犹大王国的建立、兴盛、分裂、衰亡和复兴故国的历史概况;其三为“先知书”,习惯上包括所谓“四大先知书”和“十二小先知书”,依据内容将《但以理书》和《约拿书》两种归入“圣文集”,之外的十四卷则归入此类,这是生活于被掳时期前后数百年的先知就当时的现实问题所发表的各种政论及历史记述;其四为“圣文集”,即除上述之外的十卷书,内容为以色列民族历代文学作品的汇集,包括有抒情诗集《诗篇》、《哀歌》、《雅歌》,哲理诗集《箴言》、《约伯记》、《传道书》,故事书《路得记》、《约拿书》、《以斯帖记》,以及启示文学《但以理书》。正是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希伯来《圣经》也就是《圣经·旧约》认定为糅杂了以色列民族的创世神话、并经神学家(祭师)宗教化了的民族形成及发展史诗,也就是泛义的历史古籍。被基督教接受并着力宣扬的“人类神造说”正是出自于希伯来《圣经》记载的以色列民族神话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