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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 · 作者:佚名 · 字数:5,053 · 2026-10-09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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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两万个被骗的「台湾人」争取「还股于民」,请他们向李敖登记,展开「集体诉讼」,逼张俊宏的全民公司、蔡同荣的民间公司把民视的股票直接给两万个「台湾人」,使他们可以直接分到民视的权利和盈余,替「台湾人」争公道。

附带要声明四点:

第一点,李敖曾为被强迫做日本人性奴隶的慰安妇争公道,义卖了李敖的收藏品,卖出了三千三百万,慰安妇全是「台湾人」,李敖为她们争取到保障与尊严。李敖这一作法,连建国党都发新闻稿赞美。

第二点,民视的董监事包括田再庭、蔡同荣、张俊宏、李镇源、陈刚信、杨文全、林逸民、徐嘉宏、陈继盛、高俊明、黄国师、张郁仁、王明玉、刘金柱、陈正修、林秋宜、张福淙、柯建铭、洪贵参、赖嘉绫、李宗禄、张俊雄、余陈月瑛、余政道、张育宏、张优理等人,李敖这次先告为首的余陈月瑛、张俊宏、蔡同荣、田再庭四人,其它以观后效。

第三点,三十多年来,李敖在法院告人,从国民党总统、国民党五院院长、国民党中常委、国民党立委、国民党大特务、国民党市议员、国民党教授等等,无一不告,这一次告的,则多是民进党了,各界不必奇怪,在李敖眼中,国民党和民进党本来就可一视同仁,因为做起欺骗「台湾人」的事来,他们太像了。

第四点,民视创办之初,陈水扁也推波助澜,要求党政军退出媒体,大家投资支持「台湾人的电视台」。如今三年下来,民视不但被党政掌控,并且不把股票及盈利分给两万个「台湾人」,陈水扁对这种后果,也有责任。李敖这次的法律行动,也包含了对陈水扁的提醒和正告,希望陈水扁不要扶同为恶,对自己的失误,要力求改正和补救。(二000年七月五日)

李敖对田再庭、蔡同荣、余陈月瑛、张俊宏、巴燕达鲁、钟金江、许荣棋、李承龙之流的告发告诉状

告发人:李敖 (台北市中正区爱国东路六0号十楼)

被 告:田再庭 (高雄市博爱一路三六六号二十四楼)

蔡同荣 (同上)

余陈月瑛 (台北市北平东路十六号六楼之三)

张俊宏 (同上)

巴燕达鲁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号)

钟金江 (同上)

许荣棋 (台北市信义路五段150巷2楼B2)

李承龙 (同上)

为告发共同被告等涉嫌背信、伪造文书及告诉诽谤事:

犯罪事实

壹、被告余陈月瑛、张俊宏、巴燕达鲁、钟金江、许荣棋、李承龙等涉共同背信及诽谤案:

一、缘告发人为全民电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民公司)之监察人,因职责所在,乃有监督全民业务之职权。由于全民公司投资之环视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视公司——即环球电视台)近日纠纷不断,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之权益,告发人经依公司法第二一八条规定,要求检查公司业务(证一),惟由被告余陈月瑛及张俊宏等所主控之董事会竟置之不理,致无效果。而今业界盛传环球电视台已易主由台湾环球公司接手,但告发人及大部分董事却毫不知情;又以全民公司之股东人数高达七、八千人,告发人无从依公司法第二二0条之规定召集股东会,以维护全民公司之正常经营。兹为维护所有股东权益,爰依法提出告发,合先叙明。

二、按「环球电视台」原为钮廷庄、赵怡等人组织国际环球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所经营,惟因媒体事业竞争激烈,在其财务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下,转由全民公司投资之环视公司于八十八年七月间正式承接,并由吴子嘉任董事长继续经营。按因吴董事长之经营策略正确,其任职期间,环球电视台非但得以脱胎换骨,业务蒸蒸日上,收视率也节节攀升,广告收入亦由以往之每月贰百余万元增加至伍至柒百万元以上(证二-证三)。讵料由于经营绩效良好,竟导致案外人蔡豪之觊觎,而于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发生暴力占台事件,所幸环球电视台并未因该事件而受创,反而声誉日隆,更确立了专业新闻媒体之清新形象。惟以被告张俊宏与吴子嘉董事长间却因对蔡豪事件处理之意见相左,以及公司经营理念不同,而嫌隙日深,其间并导致全民公司总经理陈升宏去职(证四),自是总经理一职即由被告张俊宏董事长兼任迄今。在双方关系日渐疏远后,全民公司甚至竟以散发新闻稿及刊登广告方式,公告声称其与环球电视台无关(证五),意图以被告余陈月瑛及张俊宏二人政治背景之影响,以断绝吴子嘉对外之交涉与外来之奥援。然也并未达其预期效果,吴子嘉领导之环视公司仍屹立生存。被告张俊宏又自我否定;推翻其前此所发新闻稿及所登广告内容之说词,转而自承全民公司与环球电视台有关,进而以全民公司董事会名义撤换吴子嘉董事长之职,并指派巴燕达鲁、钟金江及张俊宏三人为全民公司代表,担任环视公司董事,且选任巴燕达鲁为董事长(证六);查被告张俊宏、巴燕达鲁与钟金江等人因顾虑吴子嘉或会拒绝交接之情下,竟敢违法以谎报环视公司大小章、公司执照及卫星执照等遗失(证七)(刻由钧署以伪造文书另案受理中)。孰料吴子嘉却同意交卸董事长职务,被告张俊宏、巴燕达鲁及钟金江乃顺利进驻环视公司主事。

三、次按媒体事业竞争激烈,被告等非专业人士,本乏专业能力运作公司而犹不自知;主持公司后,竟先后开除专业人才之新闻经理李永萍(证八)及管理部副理等人,并在未经全民公司董事会同意下,指派许荣棋担环视公司董事长,导致环球电视台之员工工作情绪激动,不能安心工作,主动求去者多人,因而人才大量流失。以上所述,全民公司已因被告张俊宏之个人行为,导致所投资之环球电视台总体价值迅速下降,且事实上已产生鉅额损失。按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全民公司董事会决议将环视公司以八亿元出卖予宋楚瑜,然因被告张俊宏之作为,致该交易无法完成,如今环视公司之亏损皆源于此。

告发人于环球电视台是时适主持一带状电视节目,即「李敖挑战」(原名「挑战李敖」),收视率以及公众之口碑皆好,内容以批评时事为主,间或有以特定人士为批评对象,然也均限于可为公众讨论之法定范围,提出个人意见加以评述。其中因告发人曾有论及张俊宏个人处理环球电视台及吴子嘉事件不当之内容,被告张俊宏认系对其掌控环球电视台之障碍,因而张俊宏乃邀同被告许荣棋开辟节目对告发人以诽谤展开反制;进而改由许荣棋任环视董事长,由被告许荣棋与李承龙每日于节目中发言攻击告发人:其内容极其荒诞不实,毁损告发人之名誉,且诬指告发人与吴子嘉勾结掏空环视公司及全民公司,试图阻止告发人于全民公司执行监察人职务。核其行为业已对告发人构成名誉之损害及妨害职务,爰依法一并提出告诉(详细相关证物及内容另为补呈)。

四、查被告张俊宏为全民公司之董事长,受托为七、八千位股东利益之守护人,竟在环球电视台及民视无线电视台(详见下述)上,使所有股东招致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四二条背信罪之要件无疑。

被告余陈月瑛为全民公司总裁,为全民公司之最高负责人,总成全民公司之投资事实,就所投资经营之环球电视台及民视无线电视台(详见下述),所为损害股东利益之举措,与张俊宏间自有共同之犯意,并依各别职务分担行为;被告巴燕达鲁及被告钟金江皆环视公司董事,为协助张俊宏共同违背职务,致令股东利益遭受损害,其二人与张俊宏间亦有犯意之联络及行为之分担,同为犯罪之共同正犯。

另按上述余陈月瑛等四共同被告既为全民公司及环球公司之负责人,并共同完成被告张俊宏等之背信行为外;其四人就被告许荣棋与李承龙诽谤告发人(即告诉人)之犯行部分,自也与被告许、李二人有共同犯意之联络,并依各别职务分担其行为,而为诽谤罪行之共同正犯。为此告发人依法提出告发张俊宏、余陈月瑛、巴燕达鲁及钟金江等人有背信及告诉张俊宏、余陈月瑛、巴燕达鲁、钟金江、许荣棋及李承龙有诽谤等犯行之故意,且有犯意联络及行为之分担,均应构成犯罪之共同正犯。

五、末按全民公司当初因设立第四家无线电视台(即现在之民视电视台)而募股集资,不料所有股东未因余陈月瑛及张俊宏募股当初公开之说明及承诺,而取得民视公司及民视电视台之股权,余陈月瑛等人本已涉有不实集资之嫌。如今仍有贰拾亿元大笔资金在手,却不重视投资大众之所托付;亦无视于监察人法定职务之行使,而毁损全民公司全体股东之利益暨告诉人个人之声誉,被告共同之行为已足构成背信犯罪无疑。

六、为使本案之侦查更为明了,请调阅:

(一) 环视公司八十八年六月至八十九年三月之收视率及收入明细暨被告等人主掌公司后之收视率及收入明细,加以对照,即可明白被告等所致之公司实质损失。

(二) 全民公司曾为决议不投资环视公司,请求命被告张俊宏提出其于八十九年四月至今挹注环视公司资金之由来。

(三) 被告等诽谤告发人(告诉人)之影带悉为被告许荣棋所持有,请饬其提出以供查证。

贰、共同被告蔡同荣、田再庭、余陈月瑛及张俊宏等涉共同伪造文书案:

一、缘民间全民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之民视无线电视台(以下简称民视公司及民视电视台)为八十五年四月由蔡同荣持之民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公司)与余陈月瑛主持全民电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协议募资成立,所以民视公司之股东依其本质仅有民间公司及全民公司二法人股东;别无其它个人或法人股东加入。然经查该公司之登记资料(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誊本,请钧署命被告蔡同荣——民视董事长提出),其登记股东却不仅上述二法人股东,尚有其它股东在列。但前已述及民视公司之股份仅有民间及全民公司二法人缴款购足,殊无其它股东缴纳任何金钱购其股份之事。为此,其它股东之股份登记事显系虚伪,或系不当取得后之结果。

二、按民视公司之股份系由民间及全民公司所完全拥有,而该二公司又系向社会大众全额募资而来,其中该公司尚于八十五年七月另为增资募股(证九),故民视公司之股份及资产可谓系全民所有,并非特定人士得为任意处分者;若民视公司之股份由未经缴纳股款之人所取得,则该事实即足令人怀疑民视公司之发起人及董事会成员:即民间及全民公司之董事会成员皆有违背其各别职务而损害各自公司股东之权益,而为背信之犯罪。盖民视公司之成立,需由民间公司及全民公司之董监事会决议投资成立,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法定条件又需二人以上之股东方可为之,故各该公司之董事长以下自知仅有各该公司成员不足为民视公司之成立,故必须增加人头股东或将民视公司之股份私相授受予特定人,此一情况产生二矛盾性后果。(一)第一后果,就后者而言,各该董监事已违背各该公司募资时之承诺,将民视公司之股份转予他人,而非各该公司之投资大众股东可得分享。按民间及全民公司之投资股东系为投资无线电视台而出资,不料却仅取得投资公司之股份而非电视台股份,如今却由各该董监事会任意将电视台之股份转予特定人承接,实有图利于特定人,而背信于各该公司之股东大众。此外,因为民间及全民公司之成立,原有民视公司所得分配之利润将不会直接由股东大众所分享,而系经民间及全民公司层层剥削后才列入各该公司之所得,此时投资大众之利益显然减少一部。更可议者,全民公司董事会竟可将其中募得之贰拾亿元资金拒绝投资民视,更显示该公司董监事对公司股东有背信之嫌。(二)第二后果,就前者而言,若其它股份所有权之登记系属伪作事实,则该登记行为又系为图脱法之伪造文书事实: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参刑法第二一四条),更无疑义;即各该董监事既知并无其它股东缴款,而仍登记为缴款股东,不论其当初目的为何,其违法事实不可否认之。是故上述二公司之董事皆有背信及伪造文书犯罪之可能。

三、综上所述,二后果中,非A即B,即非背信即伪造文书。

叁、以上壹贰两部分,另有「李敖的总说明」(详附件一)详陈始末,并请参酌。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鉴

证一:二000年四月十二日监察人函复印件乙份。

证二:收视率报告复印件乙份。

证三:广告收入复印件乙份。

证四:全民公司二届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纪录复印件乙份。

证五:全民公司公告函复印件乙份。

证六:环视公司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董事会纪录复印件乙份。

证七:太平洋日报三月二十三日剪报复印件乙份。

证八:环视公司函复印件乙份。

证九:民间公司增资募款书。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具状人 李敖

(此状由律师代作发出)

李远哲与司机命案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中午,中央研究院司机卢丁财将另一位司机周东欉砍杀致死,随后服毒自杀,送医不治。虽然国民党前国防部长蒋仲苓说哪里不死人,死两个人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一下子死了两个,中央研究院院长李远哲还是很尴尬的指派刘丰哲(数学研究所所长)、邵广昭(动物研究所所长)、蔡义雄(地球科学研究所所长)、朱云鹏(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戴琏璋(中国文哲研究所筹备处主任)、瞿海源(社会学研究所筹备处主任)、郑泰安(生物医学科学研究所所长,精神科医师)等七人,成立「司机命案调查委员会」,以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

七人调查委员会经过三个月又九天紧锣密鼓的面谈、调查、搜证,于十二月十七日提交院方一份报告,报告摘要并刊登于「中央研究院周报」,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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