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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主体立法 · 作者:佚名 · 字数:5,200 · 2026-10-0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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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主体立法

北大法学院副教授 甘培忠 2001年12月05日 17:24

主持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欢迎光临世纪大讲堂。这本书呢,是我在北大法学院读研究生的时候,曾经学习过的一本书,书的作者是甘培忠,他是北大法学院的一位副教授。咱们中国人有一种喜悦,就是当你受到一个老师严格的训练之后,你长大成人了,你最想干的一件事是什么呢?其中有一件事就是怎样迫害这位老师一把,今天我就把他请到咱们的演播室,让他给我们讲一个精彩的报告。这个精彩报告之前,我要跟他有一段的交谈,看我怎么琢磨他。好,有请甘教授上场。

甘培忠:你好。

主持人:请坐。

甘培忠:谢谢。

主持人:好,甘老师,刚才我已经说了,我是您的学生,现在我是主持人,您得受制于我。

甘培忠:您是我的老师。

主持人:对。我问什么问题,希望您尽量回答,但是给你一个权利,我所有的问题,您都可以不回答,但是如果都不回答,这节目也不好看。首先,问您一个大问题,您怎样评价自己这个人呢?

甘培忠:我是做学问还是很严谨,做人还是比较实在,基本上这两个方面。

主持人:做学问严谨,做人实在,那这两个加起来,就可以说您是一个好人。

甘培忠:好人,好人。

主持人:第一个问题结束,还有一个我特别好奇的是,您是哪年生人?

甘培忠:1956年。

主持人:1956年,是零岁,1966年是10岁,1976岁20岁,1986年30岁,1996年40岁,再加上5年是45岁。可是,45岁,我看到很多北大法学院的教授,贺卫方先生啊,他们都是正教授了,可您是副教授啊?

甘培忠:我觉得(我是)副教授、(不是)正教授,可能我最近几年,研究的成果少一点,有一些时间可能放在社会实践方面比较多一些,比如说做一些律师的业务,兼职律师。

主持人:据说,我们做电视人有一种经验,说你要做电视节目,跟法律着边,你要想请一位律师来非常困难,因为他挣钱挣骇了,按北京话说叫挣钱挣骇了,根本就不屑于去你电视台。

甘培忠:我不是这样子的。

主持人:您是愿意去电视台,挣钱没挣骇了?

甘培忠:我本来就不爱上电视台,这是一个特点。第二,但是凤凰卫视我还是----因为我经常看你们的节目,我觉得我受益很多。所以我把我这一点研究的一些成果,也可以贡献给大家,跟你们一个交流。

主持人:好,咱们从头再履一下您的履历。您是什么时候进的北大?

甘培忠:我是1979年。

主持人:从什么地方?

甘培忠:从甘肃。

主持人:甘肃一个很富有的家庭?

甘培忠:一个很偏远的山区。

主持人:是一个什么样家庭的孩子?

甘培忠:什么样的家庭?农民嘛。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地方。

主持人:您有兄弟姐妹吗?

甘培忠:有。

主持人:他们现在都在干什么?

甘培忠:他们有的在做农民,有的在城市里面做官员,有的搞公司。

主持人:好,1979年考到北大,1983年毕业。就是我本科入学那一年,您都毕业了?

甘培忠:对。

主持人:毕业以后呢?

甘培忠:毕业以后我就留在学校,教书了。

主持人:教什么?

甘培忠:一开始教经济法,经济法概论,我落在经济法教研室,后来又做到企业法、公司法,我再花一些时间做破产法。主要是这三个方面,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

主持人:我了解了很多老师兄,他们都是在70年代末上大学以后,都会寻找一个机会继续上研究生。您上了吗?

甘培忠:我是在职读的硕士学位,是在1985年我开始读学位,然后到1989年1月份,拿的硕士学位。

主持人:方向是什么?

甘培忠:经济法。

主持人:还是经济法。具体把您的目光聚集在今天咱们要讲的题目上,“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主体立法”,有这种研究的念头是什么时候?

甘培忠:应该是从1986年,差不多开始。

主持人:1986年,到1996年,15年了。

甘培忠:跟我的教学结合起来。

主持人:好,咱们现在就言归正传,闲话少说,归入正题,由您把您15年来研究的这么一个叫做“中国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主体立法”,把这个报告带给大家。好,有请。

甘培忠:谢谢。主持人好,大家好,同学好。我主要今天和大家讨论的一个题目就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主体立法”,我想这个问题,我从三个方面做一个我自己的研究思路,跟大家有一个交流。

第一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市场主体立法的基本要求”。在说这个问题的时候,所为市场主体立法,我们首先定位要定在企业制度上,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现在我们从经济法的角度理解,也可以把国家、消费者、自然人都可以理解为是市场,一定程度上他都参与一个市场的运作,作为消费者,他也是市场的一个主体。但是,我们的研究从商法的角度来看,生产者、经商的这些组织,我们从企业的角度来规制,来探讨。那么既然是这样,我们探讨的市场主体立法,这个问题本身也是跟我们的企业改革是演绎过来的一个问题。

我们最早的时候搞企业改革,有成功的地方,有不成功的地方,后来我们在进入到上个世纪的90年代以后,中国大致上的改革,就是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我们说国有企业,原来叫国营企业,后来叫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历了十多年,11年的改革,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死胡同,那么我们在这个中间也采取了不少的措施,比如说调整一下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最原始的一个起步点,就是给企业放权让利,后来采取的其他制度上的一些安排,比如说承包、租赁,田纪云做副总理的时候,搞过二步利改税的改革。但是,没有一个措施是被比较长久的能够肯定下来的,为什么要否定前面的一个改革措施,就是它不成功的地方要大于它成功的地方,那么就采用另外一个方式来做。那么到90年代的时候,国有企业改革深层次的矛盾全部暴露出来,而且我觉得它是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它有它自身的很多弊端。然后再回过头去看,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怎么改,怎样想搞活它,都搞不活它,它有固有的一些问题在里面。我在外面讲课的时候我说,为什么国有企业搞不活?不是因为它的人浮于事,不是它资产关系不清等等问题,关键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从来都是由私人资本做的,所以它的问题在这里面。

那么,从国有企业的正面谈起,国家调动那么多的资源,花了那么多年的时间去搞活他,还是有问题,到了今天,他们也意识到,我们整个上市公司里面,国有股占大头的,几乎没有一家企业不搞那些乱七八糟的事情,比如说关联交易啊、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啊、圈钱、热钱。企业挣钱,大股东挣钱从哪里挣呢?是挣股民的钱,而不是从市场上挣了钱去分给股民,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就是大股东挣了钱,那么这是很不规范的,谁带来的?还是国有企业。

话题回到90年代,从反面的角度来讲,中国市场主体的立法,不可能单纯从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中得出来,它只能有一个反面的作用。那么,这样私营经济的发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同时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所遗留的一些政策,还是对国有企业有一些偏袒,有一个照顾,比如说给一个经营的许可,这种行业我就只允许国营企业进入,其他企业不让进入。那么强大起来的私营经济已经提出了一些要求,要求政府要淡出直接干预市场的作用,你要做规范的立法给我们,然后对国有企业的照顾,恐怕也要适当的减下来。那么这种情况下,中国立法的部门,中国的政府,法律的工作者,各类工作者,包括专家、学者等等所讨论的问题,大家就要承担起中国市场主体立法的这样一个重要的任务。

那么,我们从总体来说,这个市场经济体制,对我们的市场主体立法,这样一个平台上应该有若干个要求。我觉得第一个要求,就是市场主体的立法要规范化,规范就是整个经济运行的一个生命线,是一个规则的东西,那么如果你不规范,那么就不成方圆。这是第一个要求。

第二个要求,就是市场主体的立法要有透明度。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是通过政府直接干预到企业的行为,干预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内部有很多的文件,我可以这样说,我搞企业法、我搞公司法,若干个部门所发的文件,我要一不操心都不知道,甚至有的文件,就是内部文件,而且文件上打上绝密、机密,那么它内容上涉及到什么呢?它不是其他的东西,它涉及的是企业的制度。

另外一个,我觉得我们的市场主体的立法,应当跟国际----现在因为经济全球化,中国发展方向也很明确,是要接轨。那么一体化的情况下,我们要上我们的市场主体的制度,要跟国外的相关制度接轨,我们要看到跟谁接轨,有一个跟谁接轨的问题。我们不可能跟比如说北朝鲜接轨吗?我们不可能,我们也不可能跟古巴去接轨,我们所接轨的目标都很确定,这个轨道已经建造了将近几百年的历史,我们只是把我们的轨道跟它衔接起来,这个轨道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相关的商事、商业的法律制度、投资的法律制度、贸易管制。

所以,你要公司法、企业法它本身属于商法属性的话,商法一定程度上来说,在现代社会,还被认为是一个国内法,它还不是完全的(国际法)。欧盟、欧洲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公司法,但是我们亚洲国家,或者其他的一些地方,基本上把公司法、企业法还看成是一个国内法的渊源,但是问题是你的国内法跟他的国内法,相互能够有一个结合的地方,如果我们完全是人家拿过来的是一个公司法,我们拿出来一个集体所有制条例,那么在两种类型的法律调控下的企业行为,这两个企业打交道是很困难的,人家就不认识你,你是谁?你是从哪里来的?搞不清楚,所以我们说,接轨就要造就一个市场主体的立法,也跟规范性是一样的,这样一个意思。

所以,第四个方面的要求,就是企业市场主体立法的标准,我个人认为,它就是唯一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可以这么说,是企业法律形式,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那么什么叫企业法律形式呢?企业法律形式是这样一个现象,就是说它是指不同的企业,按照不同的法律标准,一定是法律的标准,不是经济上的,不是政治经济学上的,也不是地理上的,城乡的这种标准,或者规模上的,有大企业有小企业,但是我们探讨的是法律上的标准,那么这种法律的标准,是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有什么样的特定的地位,投资人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所以说,企业法律形式就是制定其市场主体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准。

那么,当然,我们社会里现在还有一些其他标准立的法,你们也知道中国关于企业的文化是很发达的,我们有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的三种企业,然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我们经常还会看到皮包公司,还有行政性公司了,过去的老国营企业在那里,这么多的企业形态,还有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这么多的叫企业的组织存在,很多大部分的情况都是有相应的法律已经做了规定,那么哪个东西是我们未来社会改革方向所选择的,哪个是要淘汰的?那么我想,唯一能选择的就是按照法律形式来立法的这样的企业立法,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立法,它是未来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几百年就管下去了,那么别的法律,要逐渐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就要淘汰掉了。

第五个要求,这个问题也是跟我们国家的环境要吻合的,就是说我们国家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你要考虑一个,因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了,几百年了,那么它的企业制度也是一步一步演化的。在中国古代也有相应的企业,也并不是没有,但是我们的商法是不发达的,中国古代是刑法、民法是合体的,民法也没有发展到认识企业。我跟学生们讲,我说中国古代有一个叫“厂”的那个东西,根本就不是企业,明代有厂,就是东厂、西厂,它是特务组织,所以我们古代有什么?有铺子,有没有?有酒私,还有什么“悦来客栈”,这些东西,都有,这都是小规模的企业形态。但是,公司企业在中国的成立就很晚了,大概也就一百年左右的历史,清末的时候,才有这个(情况)。

第二个问题,我想跟大家谈一下,按照我刚才所讲的企业法律形式这样一个标准,中国应该的有几种形态的企业。因为公司,你到泰国去看,泰国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公司,在香港有香港不同种类的公司,那么都不一样,我们国家建什么样的公司,有什么样的企业,这个立支点在哪里?我想把几种企业形态的情况,简单的做一个评价。

一个我想说的,我们首先有一个立足点,考察这个企业制度,这个商事的商主体法律制度的时候,我们一定立足于自然人,从来历史上都是自然人创办企业,最早的企业可能产生于几千年以前,就是人类刚刚有社会分工的时候,专业化的生产已经出现,他把他生产出来的某种东西叫做商品的时候,这就是第一个最早的企业。那么,这个时候,去卖的,那么他搞了一个铁匠铺,这种就是最简单的企业,往往把投资者,就是作为一个老板,和作为一个职业的选择,是结合起来的,因为我搞一个铁匠铺子,或者我蒸包子,包子铺,那么我做包子厨师,可能就是我,管理者也是我,老板也是我,他职业的选择和他谋生的道路是一体的,我们把它叫手工工场。那么,后来比如说规模搞大了,一个人搞不起来,或者有些项目本身是靠个人难以做的,比如说你可以做一个包子铺,做一个铁匠铺,但是你要做一个陶瓷的那么大的一个东西,个人所有的资金可能就不够了,那他要联合邻里的其他人,那么形成一个合伙形态的企业,那么,从来都是个人投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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