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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奈良平安时期

一六○○年以前的日本 · 作者:佚名 · 字数:10,730 · 2026-10-0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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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宫圣德法王帝说

译自《世界历史事典》第二十七卷,第87页。圣德太子是用明天皇的皇子,原名厩户皇子,公元593年,被推古天皇立为皇太子,任摄政。他信奉佛教,奖励儒学。为了提高皇权,抑制豪族实力,他在公元603年制定冠位十二阶。这是他效法隋唐进行改革的开始。

(前略)少治田宫云,御宇天皇(推古)之世,上宫厩户丰聪耳命,与屿大臣(苏我马子)共辅天下之政,兴隆三宝①,起元兴、四天皇等寺②,制爵十二级:大德、少德③、大仁、少仁、大礼、少礼、大信、少信、大义、少义、大智、少智。

池边天皇(用明)之后穴太部间人王,出厩户时,忽产上宫王。王之命,幼少聪敏有智。到长大,一时听八人白言,辨其理。又闻一知八,故号曰厩户丰聪八耳命。池边天皇甚爱念其太子升德王,令住宫南上大殿,故号上宫王。

①三宝:即佛宝、法宝、僧宝。

②元兴寺:亦称法兴寺或飞鸟寺。四天皇寺:一般称四天王寺。

③少德:即小德。

二、宪法十七条

录自《日本书纪》第二十二卷,推古天皇十二年条,圣德太子颁布十七条宪法,以提高皇室威权。这是日本最古的一部成文法。

(推古天皇)十二年①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亲笔作宪法十七条:

一曰,以和为贵,无忤为宗。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邻里。然上和下睦,谐于论事,则事论自通,何事不成。二曰,笃敬三宝。三宝者,佛法僧也,则四生②之终归,万国之极宗,何世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教从之。其不归三宝,何以直枉。三曰,承昭必慎,不谨不败。四曰,群卿百寮,以礼为本。其制民之本,要在乎礼。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是以群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五曰,绝 弃欲,明辨诉讼。其百姓之讼,一日千事。一日尚尔,况乎累岁。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听谳,便有财之讼,如石投水;乏者之讼,似水投石。是以贫民则不知所由,臣道亦于焉阙。六曰,惩恶劝善,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见恶必匡。其 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剑。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于君,无仁于民,是大乱之本也。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滥。其贤哲任官,讼音则起。奸者有官,祸乱则繁。世少生知, 念作圣。事无大小,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宽。因此,国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公事靡 ,终日难尽。是以迟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尽。九曰,信是义本。每事有信,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万事奚败。十曰,绝忿弃瞋,不怒人违。人皆有心,心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讵能可定。相定贤愚,如镮无端。是以彼人虽瞋,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众同举。十一曰,明查功过,赏罚必当。日者,赏不在功,罚不在罪。执事群卿,宜明赏罚。十二曰,国司国造,勿敛百姓。国靡二君,民无二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十三曰,诸任官者,同知职掌。或病或使,有阙于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识。其以非与闻,勿妨公务。十四曰,群臣百寮,无有嫉妒。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妒之患,不知其极。所以智胜于己则不悦,才优于己则嫉妒。是以五百岁之后,乃今遇贤,千载以来难待一圣。其不得贤圣,何以治国。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则以私妨公,憾起则违制害法。故初章云:上下和谐,其亦是情欤。十六曰,使民以时,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间,以可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十七曰,大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少事是轻,不可必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辨,辞则得理。

①推古天皇十二年:即公元六○四年。

②四生:即卵生、胎生、湿生和化生,指一切生物而言。

三、大化改新诏

录自《日本书纪》第二十五卷。公元645年,孝德天皇仿效中国王朝年号,建元曰“大化元年”,这是日本有年号的开端。大化改新诏是在大化二年(公元646年)颁布的新诏书,其内容是效法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改革。

(大化)二年春正月甲子朔,贺正礼毕,即宣改新之诏曰:其一曰,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①,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②,处处屯仓,仍赐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赐官人百姓有差。又曰,大夫,所使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其二曰,初修京师,置畿内国司、郡司、关塞、斥候、防人、驿马、传马,及造铃契,定山河。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检户口,督察奸非。其坊令,取坊内明廉强直堪时务者充。里坊长,并取里坊百姓清正强干者充。若当里坊无人,听于比里坊简用。凡畿内,东自名垦横河以来,南自纪伊兄山以来,西自赤石栉渊以来,北自近江狭狭波合坂山以来,为畿内国。凡郡以四十里为大郡,三十里以下,四里以上为中郡,三里为小郡。其郡司并取国造性识清廉、堪时务者,为大领、少领,强干聪敏工书笔者为主政、主帐。凡给驿马传马,皆依铃传符尅数。凡诸国及关给铃契,并长官执,无,次官执。其三曰,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掌按检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随便量置。凡田长三十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二十二束。其四曰,罢旧赋役而行田之调。凡绢、絁、丝、绵,并随乡土所出。田一町绢一丈,四町成匹,长四丈,广二尺半;絁二丈,二町成匹,长广同绢;布四丈,长广同绢、絁,一町成端。别收户别之调,一户资布③一丈二尺。凡调到物盐贽,亦随乡土所出。凡官马者,中马每一百户输一匹。若细马每二百户输一匹。其买马值者,一户布一丈二尺。凡兵者,人身输刀、甲、弓、矢、幡、鼓。几仕丁者,改旧每三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而每五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以充诸司,以五十户充仕丁一人之粮。一户庸布一丈二尺,庸米五斗。凡采女者,贡郡少领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从丁一人,从女二人),以一百户充采女一人粮,庸市、庸米皆准仕丁④。

①子代之民:即天皇和皇族的私有民。

②部曲之民:即臣、连、伴造、国造等地方贵族的私有民。

③资布:即上等麻布。

④仕丁:即服役的壮丁。

四、班田收授

译自《世界历史事典》第二十二卷,第93—97页。大化改新诏书颁布后,把土地和人民收归国有,成为公地公民。在这基础上,效法唐朝的均田制,实行班田授法。在《养老令》中关于户法与田令的原文,摘译如下:

1.户令

凡户以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令掌检校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缴赋役。若山谷险阻,地远人稀处,随便量置。

凡户皆五家相保,一人为长,以相检察,使勿造非违。如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人有所行诣,并令告知同保。

凡户逃走,令五保追访,三周①不获,除帐,其地还公。在未还之间,五保及三等以上亲均分佃食,租、调代输。户内口逃,同户代输。六年不获,亦除帐。地准上法。

凡造计帐,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京、国官司责所部手实②,具注家口、年纪。若全户不在乡,即依旧籍转写,并显不在所由。收讫,依式造帐连署,八月三十日以前,申送太政官。

凡户籍六年造一次,起自十一月上旬,依式堪造。里别为卷,共写三通。其缝皆注其国、其郡、其里、其年籍。使五月三十日以前内讫。二通申送太政官,一通留国内。其杂户、陵户之籍更写一通送各本司。所须纸笔等调度皆令当户出。勘量国司所须多少,临时斟酌,不得侵损百姓。其籍至官,并即先纳后勘。若有增减隐没不同,随状下推。若国承错失,即在省籍具注事由。国亦注帐、籍。

2.田令

凡给口分田,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五年③以下不给。其地若有宽狭,从乡土法。易田④倍给。给讫,具录町、段及四至。

凡官户奴婢之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奴婢,随乡宽狭,并给三分之一。

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若以身死,应退田,每至班年,即从收授。

凡应班田者,在每班年正月三十日内,申请太政官。自十月一日起,京、国官司预行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总集应受人,对共给授。二月三十日以内讫。

凡授田时,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

凡给园地,随顾多少均给。若户绝,还公。

凡课桑漆,上户三百根,漆一百根以上。中户桑二百根,漆七十根以上。下户桑一百根,漆三十根以上。五年种毕。乡土不宜及狭乡未必不满数。

凡宅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员申牒⑤,然后听。

3.租庸调

凡田长三十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一段租稻二束二把,一町租稻二十二束。

凡田租,准国土收获早晚,自九月中旬起输,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纳毕。

凡调绢、絁、丝、绵、布,并随乡土所出。正丁一人,绢、絁八尺五寸,六丁成匹⑥。丝八两,绵一斤,布二丈六寸,并二丁成绚、屯、端。次丁二人,中男四人并准正丁一人。其调副物,正丁一人紫三两。(中略)京及畿内,皆正丁一人调布一丈三尺。次丁二人,中男四人各同一正丁。

凡调皆随近和成。绢、絁、布两头及丝、绵囊,具注明国郡里、户主姓名、年月日,各印以国印。

凡调庸物每年八月中旬起输,近国十月三十日、中国十一月三十日、远国十二月三十日以前纳讫。其调丝七月三十日以前输讫。若调庸尚未从本国发而身死者,其物退还。其运脚均出自庸调家。调庸物皆国司领送,不得随便□输。

凡正丁岁役为十日,若须收庸,为布二丈六尺,一日为二尺六寸。若留役满三十日,则租调俱免。若留役日数少,则计现役日数折免。正役不得超过四十日。次丁二人与正丁一人同。中男及京畿内收庸不在此例。(下略)

①三周:即三年。

②手实:即报告书。

③五年:即五岁。

④易田:即薄瘦地。

⑤申牒:即个人向官厅申请的文书。

⑥匹:即长五丈一尺,宽二尺二寸。

五、平城奠都诏

录自《续日本纪》第四卷,元明天皇和铜元年条。元明天皇在和铜元年(公元708年),颁发平城奠都诏。仿效唐朝首都长安建筑式样,在奈良修建了规模宏壮的帝都。到和铜三年(公元710年)正式迁入,称为平城京。从奠都奈良到延历三年(公元784年)迁都长冈止,历经七代共七十余年。日本史上称为奈良时代。

(元明天皇和铜元年)二月戊寅①,诏曰:朕祗奉上玄,君临宇内,以菲薄之德,处紫宫之尊。常以为作之者劳,居之者逸,迁都之事,必未遑也。而王公大臣咸言,往古以降,至于近代,揆日瞻星。起宫室之基,卜世相土,建帝皇之邑,定鼎之基永固,无穷之业斯在。众议难忍,词情深切。然则京师者,百官之府,四海所归,唯朕一人,岂独逸豫;苟利于物,其可远乎?昔殷王五迁,受中兴之号,周后三定,致太平之称,安以迁其久安宅。方今平城之地,四禽叶图,三山作镇,龟筮并从,宜建都邑。宜建营遘资须,随事条奏。亦待秋收后,令造路桥。子来之义,勿致劳扰。制度之宜,令后不加。

六、国分寺建立诏

七、唐大和尚东征传

译自《世界历史事典》第二十二卷,第72~73页。唐大和尚鉴真(公元668-763年)为了向日本国传法,先后六次东渡,历尽艰辛,终于在753年抵达。他带去佛教各宗经典,在日本建立律宗,还传去了佛教有关的建筑、雕刻艺术,对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和文化交流做出贡献。 大和尚讳鉴真,扬州江阳县①人,俗姓淳于,齐大夫髡之后也,(中略)巡游二京,究学三藏,后归淮南,教授戒律,江淮间独为化主。(中略)日本国天平五年②岁次癸酉,沙门荣叡、普照等,随谴唐大使丹墀真人广成至唐国留学,是年唐开元二十一年也。唐国诸寺三藏大德,皆以戒律为入道正门。若有不持戒者,为僧中之不齿。于是方知本国传戒无人。(中略)唐天宝元年③冬十月,时大和尚在扬州大明寺,为众僧讲律。荣 、普照师至大明寺,顶礼于大和尚足下,具述本意曰:“佛法东流,至日本国,虽有其法,而传法无人。本国昔有圣德太子曰,二百年后,圣教将兴于日本。今钟此运,愿和尚东游兴化。”大和尚答曰:“昔闻南岳惠恩禅师④迁化后,托生于倭国王子。兴隆佛法,济度众生。又闻日本国长室王崇敬佛法,造一千袈裟,来施此国大德众僧。”(中略)诚是佛法兴隆有缘之国也。今我同法之众中,有谁应此远请,向日本国传法者乎?时众默然。(中略)和尚曰:“此为法事也,何惜身命!诸人若不去,我则去耳。”(中略)天宝二年癸未,当时海贼活动频多,台州、温州、明州海边均被其害,海路湮塞,公私断行。(中略)天宝二年十二月,举帆东下,到狼沟浦,遇恶风浪,波击舟破,人皆上岸,潮来水至人腰。(中略)冬寒风急,甚为辛苦。(中略)天宝七年十月十六日,(中略)离岸渐远,风急波峻,水黑如墨,沸浪一透,如上高山,怒涛再至,似入深谷,人皆荒醉,只唱观音。(中略)舟上无水,嚼米喉干,虽咽不入,虽吐不出。饮咸水则腹胀,一生辛苦,何比此激。(中略)到振州江口⑤,泊舟。(中略)和尚频经炎热,眼光暗昧。此处有胡人,闻能治眼,遂加治疗,但眼终失明。(中略)天宝十二年岁此癸巳十月十五日壬午,日本国使大使特进藤原朝臣清河、副使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卿大伴宿祢胡(广林吕)、副使银青光禄大夫秘书监吉备朝臣真备,卫尉卿安倍朝臣朝衡⑥等,来至延光寺,向和尚曰:“弟子等早知和尚遍渡海,正欲向日本国传教。今亲奉颜色,顶礼欢喜。(中略)弟子等自有载国信物之船四舶,行装具足,去亦无难。”和尚许诺己竟。时扬州道俗皆曰:和尚欲往日本国。因龙兴寺防护甚固,出发无由。时有仁幹禅师自务州来,密知和尚欲出,具备船舫于江头相待。和尚于天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戌时,由龙兴寺出至江头。(中略)乘船而下,至苏州黄泗浦,(中略)十一月十五日壬子,四舟同发,(中略)二十一日戊午,第一、第二两舟同到阿尔奈波岛(冲绳岛),岛在多祢岛(种子岛)西南。第三舟昨夜已泊在同处。十二月六日,南风起,第一舟著石不能动。第二舟发向多祢去。七日至益救(屋久岛)。十八日由益救岛出发,十九日风雨大作,不知四方,(中略)二十日乙酉午时,第二舟至萨摩国阿多郡秋妻屋浦⑦。二十六日辛卯,延庆师引和尚入太宰府。(中略)二月(中略)四日入京,(中略)引入东大寺安置。(中略)其年四月,始立戒坛于庐舍那佛殿前,天皇⑧初登坛受菩萨戒,次皇后⑧、皇太子⑩亦登台受戒。(中略)后在大佛寺西,别作戒坛院。(中略)宝字元年⑾丁酉十一月二十三日,敕施备前国水田一百町。大和尚欲以此田立伽蓝,时有敕旨,施大和尚园地一区,此故一品新田部亲王之旧宅也。(中略)即宝字三年八月一日,私立唐律招提之名,后请官额,依此为定(中略)所立而今唐招提寺是也。(中略)宝字七年癸卯(中略)五月六日,结跏趺坐,向西而化,春秋七十七年⑿也。(下略)

①江阳县:今江苏省扬州市。

②天平五年:即公元733年。

③天宝元年:即公元742年。

④南岳惠恩禅师:(公元515-577年),北魏时高僧。

⑤振州江口:即今海南岛的海口港。

⑥安倍朝臣朝衡:即阿倍仲麻吕。

⑦秋妻屋浦:即今萨摩半岛西南部。

⑧天皇:指圣武天皇。

⑨皇后:指光明皇太后。

⑩皇太子:这是孝谦天皇之误。

⑾宝字元年:即公元763年。

⑿春秋七十七年:据《群书类丛》等书所载为七十六岁,而不是七十七岁。

八、阿倍仲麻吕的“衔命还国作诗”①和“望乡诗”②

阿倍仲麻吕(公元698~771年)华名晁衡(或朝衡),于公元717年随遣唐使来中国留学,后在唐朝任从三品秘书监兼卫尉卿,擅长诗文。公元753年,想随遣唐使回国探亲,唐玄宗许之,并命他为回访使者。他写了一首“衔命还国作诗”,赠给他的唐朝朋友。他和遣唐大使藤原清河等,共乘一舟回国。船山长江口,他仰望明月,又写了一首“望乡诗”。后来由于海上飓风,船迷失方向,漂到南海一带。最后他又返回中国,继续在唐朝任职。公元771年,在长安逝世,终年七十三岁。

1、“衔命还国作诗”

衔命将辞国,非才忝侍臣。

天中③恋明主,海外忆慈亲。

伏奏违金阙,騑骖去玉津。

蓬莱④乡路远,若木故园林。

西望怀恩日,东归感义辰。

平生一宝剑,留赠结交人。

2、“望乡诗”

翘首望长天,神驰奈良边。

三笠山顶上,想又皎月圆。

①衔命还国作诗:摘自《全唐诗》七百三十二卷。

②望乡诗:译自《古今和歌集》406。

③天中:指中国唐朝。

④蓬莱:指日本。

九、空海撰“大唐神都青龙寺故三朝国师灌顶阿阇梨惠果和尚碑文”

摘录自《遍照发挥性灵集》卷二,空海(公元774-835年)于公元804年随遣唐使来中国,遍访长安诸名寺后,往青龙寺拜惠果和尚为师,学真言密教。惠国将真言密教传授给空海。公元805年12月,惠果逝世。空海受众弟子委托,撰写了追悼阿阇梨惠果和尚的著名碑文《大唐神都青龙寺故三朝国师灌顶阿阇梨惠果和尚之碑》。全文用精致熟练的汉文写成。

大唐神都青龙寺故三朝国师灌顶阿阇梨惠果和尚之碑

日本国学法弟子苾(?)空海撰文并书

(前略)弟子空海,顾桑梓则东海之东,想行李则难中之难,波涛万万,云山几千也。来非我力,归非我志。招我以钩,引我以索。泛舶之朝,数示异相。归帆之夕,缕说宿缘。和尚掩色之夜,于境界中告弟子曰:“汝未知吾与汝宿契之深乎?多生之中,相共誓愿,弘演密藏,彼此代为师资,非只一两度也。是故劝汝远涉,受我深法,受法云毕,吾愿足矣。汝西土接我足,吾也东土入汝之室。莫久迟留,吾在前去也”。窃顾此言,进退非我师,去留随我师,孔宣虽泥怪异之说,而妙幢说金鼓之梦,所以举一隅示同门者也。词彻骨髓,悔切心肝。一喜一悲,胸裂肠断。欲罢不能,岂敢韫默。虽凭我师之德广,还恐斯言之坠地。叹彼山海之易变,悬之日月之朽。乃作铭曰:

生也无边,行愿莫极。丽天临水,分影万亿。

爰有挺生,人形佛识。昆尼密藏,吞并余力。

修多与论,牢笼胸臆。四分秉法,三密加持。

国师三代,万类依之。下雨止雨,不日即时。

所化缘尽,泊焉归真。惠炬已灭,法雷何春。

梁木摧矣,痛哉苦哉。松槚封闭,何劫更开。

十、最澄奏请建立大乘戒坛表

译自《世界历史事典》第二十二卷,第111-113页。最澄(公元767-822年)是日本天台宗的开创者。他在公元804年随同遣唐使来中国,到浙江台州天台山国清寺,从行满和尚学天台宗,并把天台宗传回日本。他上表奏请建立大乘戒坛,虽曾受到奈良佛教各宗派的反对,但天台宗不久终成为日本佛教主要宗派之一。

沙门最澄言:罽宾①以西,大小别修。玄圃②以东,半满③兼学,虽东西有别,同期佛慧。究竟之了义,纯圆之教,为一乘妙法莲华经也。制问讯于小乘之类,断共住于讲堂之中。依当今顺经之制,将劝后学。伏维弘仁元圣文武皇帝④陛下,德合乾坤,明并日月,忠孝空古,礼乐新今。万国欢心,两蕃归化。天地相感,定治制礼。乃有先帝御愿之天台一宗,韵高和寡,法重人弱。奖训未弘,赞仰不至。诚须造一家之式,劝悔后学。大小别居,争澄心之道。山邑同心,竭护国之忠。故唐表云,制情猴之逸躁,击意象之奔驰。若不敛迹于山中,不可成就也。伏望自今以后,天台之年分,每年季春(三月)十七日,差敕使一人,为奉登天之尊灵于比叡山院,依大乘得度,宗式如别。然则所传之佛乘,年年新兴。能传之学生,岁岁清净。不任诚恳之至。谨奉表陈请以闻。

弘仁九年⑤五月二十一日

①罽宾:汉西域国名,今克什米尔一带。

②玄圃:昆仑山中地名。

③半满:半字教是小乘,满字教是大乘。

④弘仁元圣文武皇帝:即嵯峨天皇。

⑤弘仁九年:即公元818年。

十一、班田制下的农民生活

1、逃避徭役

下列两篇文件,第一篇录自《续日本纪》第八卷,元正天皇养老四年三月条。第二篇录自《续日本纪》第三十六卷,光仁天皇宝龟十一年条。大批农民负担不起高额的租赋和债务,贫困破产。他们为了规避徭役,多逃亡他乡,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摘录《续日本纪》第八卷

元正天皇养老四年①三月己巳,太政官奏:比来百姓例多乏少,至于公私不辨者众。若不矜量,家道难存。望请比年之间,令诸国每年春初出税,贷与百姓,继其产业。至秋熟后,依数征纳。(中略)又无知百姓,不闲条章,规避徭役,多有逃亡,涉历他乡,积岁忘归。其中纵有悔过还本贯者,缘其家业散失,无由存济。望请逃经六年以上,能悔过归者,给复一年,继其产业。奏可之。

摘录《续日本纪》第三十六卷

光仁天皇宝龟十一年②冬十月丙辰,伊势国言:当土之民,浮宕部内。差科之日,徭夫数少。精加检括,多获隐首。(中略)又敕,天下百姓,规避课役,流离他乡。虽有怀土之心,遂惧法而忘返。隣保知而相纵,课役因此无人。(下略)

2、贫穷问答歌

译自《万叶集》内有名诗人山上忆良所作的一首和歌。这首歌生动表达了当时农民过着何等穷苦的生活。

天地纵宽阔,贫者立足难;日光何皎皎,吾屋暗无暄。举世尽如此,抑吾独怆然。

村舍炊烟断,釜甑结蛛丝;炊?若已忘,相对泪空垂。里长执杖来,入室怒相视,厉声迫交租,岁月其何已!

①养老四年:即公元720年。

②宝龟十一年:即公元715年。

十二、班田制的破坏与庄园的发展

下列五篇文件,第一篇译自《续日本纪》卷九,养老七年四月辛亥条,第二篇译自《令集解》卷十二,田令荒废条,第三篇录自《续日本纪》卷三十八,延历三年十一月庚子条,第四篇译自《类聚三代格》延历十四年四月条,第五篇译自《类集三代格》廷喜二年条。贵族和地方官吏刊用职权,兼并土地。政府为了增加收入,也允许地主开垦荒地。公元723年制定了“三世一身法”,凡开垦生荒,可以传三世,再归还国家。熟荒开垦者,死后归还。政府还在公元743年允许垦田永远私有制。因此,豪门贵族的私有地增多,贵族的私有庄园逐渐发展起来。而农民则遭受更加残酷的剥削和奴役,贫困破产,妻离子散,农民户口大为减少。

1、三世一身法

录自《续日本纪》养老七年四月辛亥条。

养老七年①四月辛亥②,太政官奏:“顷者,百姓渐多,田地窄狭。望请劝课天下,开辟田畴。其有新造沟池,营开垦者,不限多少,给传三世。若逐旧沟池,给其一身。”奏,可之。

2、垦田永代私有

录自《续日本纪》卷十五,天平十五年五月乙丑条。

天平十五年③五月乙丑④,诏曰:“如闻,垦田依养老七年格⑤,限满之后,依例收授。由是农夫怠倦,开地复荒。自今以后,任为私财,不论三世一身,咸悉永年莫取。(中略)其亲王一品及一位五百町,二品及二位四百町,三品、四品及三位三百町,四位二百町,五位一百町,六位以下八位以上五十町,初位以下至于庶人十町。但郡司者,大领、少领三十町,主政、主账十町。若有先给地多过兹限,便即还公。奸诈隐欺,科罪如法。国私在任之日,垦田一依前格。”

3、禁止国司侵夺垦田令

录自《续日本纪》第三十八卷,桓武天皇延历三年十一月条。

桓武天王延历三年⑥十一月庚子,诏曰:民唯邦本,本固国宁。民之所资,农桑是切。比者诸国司等, 政多僻,不愧抚道之乖方,唯恐侵渔之未巧。或广占林野,夺苍生之便要;或多营田园,妨黔黎之产业。百姓 弊。职此之由,宜加禁制,惩革贪浊。自今以后,国司等不得公廨田外更营水田;又不得私贪垦辟,侵百姓农桑地。如有违犯者,收获之实,垦辟之田,并皆没官。即解现任,科违敕之罪。夫同僚并郡司等,相知容隐,亦与同罪。

4、禁止寺院买百姓田园令

录自《类聚三代格》第十九卷,桓武天皇延历四年四月条。

桓武天皇延历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太政官符:禁止百姓将田宅园地买卖与寺院事。右案田令云:凡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园地舍施及卖易与寺。又天平十八年五月九日符称:诸寺竞买百姓垦田园地永为寺地,宜加禁断,不得为然。如有违犯者,买卖人并依法科罪。又历延二年六月十日符称:自今以后,私立道场及将田宅园地舍施并卖易与寺,主典已上,解却见任;自余不论荫赎,决杖八十。官司知而不禁者,亦与同罪。

5、停止诸院诸宫及五位以上贵族买取民田舍宅、强占荒田令

录自《类聚三代格》第十九卷,醍醐天皇延喜二年三月条。

醍醐天皇延喜二年⑦三月十三日,太政官符:应停止敕旨开田,并诸院诸宫及五位以上买取百姓田地舍宅占请闭地荒田事。右检案内,顷年敕旨开田遍在诸国,虽占空闲荒废之地,是夺黎元产业之便也。加之,新立庄家,多施苛法,课责尤繁,威胁难耐。且诸国奸滥,百姓为遁课役,动赴京师,好属豪家。或以田地诈称寄进,或以舍宅巧号卖与。遂请使取谍,加封立榜。国吏虽知矫 之计,而惮权贵之势,钳口卷舌,不敢禁制。因兹出举之日,托事权门,不请正税。收纳之时,蓄谷私宅,不运官仓。赋税难济,莫不由私。加以赂遗之所费,田地遂为豪家之庄。奸 之所损,民烟长失农桑之地。终无处与容身,还流冗与他境。案去天平神护元年格云:天下诸人竞为垦田,多势之家驱使百姓,贫穷之民无暇自存。自今以后,一切禁断。宝龟三年格称:诸人垦田,任令开垦,但假势苦百姓者,宜严禁制。弘仁三年⑧格云:诸国司不率朝宪,专求私利,百端奸欺,一无惩革。或假他人名,多买垦田。或托言王臣,竞占腴地。民之失业,莫不由此。宜重下知,严加禁制。(中略)宜当代以后,敕旨开田,皆悉停止,令民负作。其寺社百姓田地,各任公验,还与本主。且夫百姓以田地舍宅卖寄权贵者,不论荫赎,不辨土壤,决杖六十。若有乖违符旨受嘱买取,并请占闲地荒田之家,国须具录耕主并署牒之人。使者之名,早速言上,论以违敕,不曾宽宥。(下略)

十三、三善清行的“意见封事”

录自《本朝文粹》卷二,意见封事。当时人称三善清行为“善相公”。他呈上十二条意见的奏折中,曾指出当时农民忍受不了过度的剥削和压迫,有些人不得已薙发为僧,或化男为女,以伪造户口。从此,农民户口大为减少。

臣某言,伏读去二月十五日诏,遍使公卿大夫,方伯牧宰进谠议,尽谟谋。改百王之浇(酉离),拯万民之涂炭。虽置陶唐之谏鼓,制隆周之官箴,德政之美,不能过之。臣某诚惶诚恐,顿首死罪。(中略)自后风化渐薄,法令滋彰,赋敛年增,徭役代倍,户口月减,田亩日荒。(中略)又使七道诸国,建国分二寺,造作费各用其国正税。于是天下费十分之五。(中略)臣去宽平五年①,任备中介。彼国下道郡有迩磨乡,爰见彼国风土记,皇极天皇六年②大唐将军苏定方率新罗军伐百济,百济遣使乞救。天皇行幸筑紫,将出救兵。时天智天皇为皇太子摄政从行,路宿下道郡,见此乡户邑甚盛。天皇下诏,试征此乡军士,即得胜兵二万人。天皇大悦,此邑名曰:二万乡。后改称迩磨。(中略)天平神护年中③,右大臣吉备朝臣,以大臣兼本郡大领,试计此乡户口,才有课丁千九百余人。贞观初,故民部卿藤原保利则朝臣为彼国介时,见此乡旧记有二万兵,次计大账,阅其课丁,有七十余人。某到任时,又阅此乡户口,有老丁二人,正丁四人,中男三人。去延喜十一年④,彼国介藤原公利任满归都。清行问:“迩磨乡户口当今几何?”公利答曰:“无有一人。”仅计年纪,皇极天皇六年庚申,至延喜十一年辛未,才二百五十二年,衰弊之速,亦既如此,以一乡而推之,天下之虚耗,指掌可知。(下略)

延喜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从四位上行式部大辅臣三善朝臣清行上

①宽平五年:即公元893年。

②皇极天皇六年:即公元660年。

③天平神护年中:即公元765-766年。

④延喜十一年:即公元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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