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近代天皇制始终实行的是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联合专政。这是从近代天皇制的阶级属性或者国体来加以认识的,因此也可以说,近代天皇制是军事的封建的帝国主义。这是对近代天皇制的总的概括。但另一方面,近代天皇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变化既有日本国内的内部因素,也有国际的外部影响。这种变化主要是指社会结构和功能,以及统治方式和机能的变化。这种结构功能性变化反映出的基本特征,就是近代天皇制的两重性。从上述阶级性质和结构功能两个方面认识近代天皇制,我们可以看出日本近代天皇制以下的主要特点。
天皇总揽大权和多种政治力量集合体的集团统治方式。战前的日本天皇既不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的“虚君”状态,也不像美国总统那样握有国家的重大权力,但是天皇作为日本的最高统治者,不仅总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统帅权,而且实际上还拥有财权(财权指天皇以拥有大量财产的经济权势来干预政局)和文权(指天皇作为“国君”和“国师”,有权为国民规定思想道德准则,如发布《军人教谕》和《教育教语》等)。明治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第1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3条);天皇“总揽统治权”(第4条);“天皇批准法律,并命令其公布和执行”(第6条);如此等等。
在天皇总揽之下,作为行政机构的内阁,其国务大臣的职能是“辅弼天皇”,即辅佐天皇施政,只对天皇负责,而不像西方资产阶级国家那样,对国会负责。立法机关的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是敕任议员,众议院是选举议员(选举资格限制很严,在第1次选举时,有选举权者仅占日本人口的11%)。两院表面权力相等,实际上贵族院牵制众议院。司法机关的“裁判所”(法院),亦“以天皇名义,依照法律行之”。上述被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称为“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日本虽有其形,但其“实”却大打折扣。此外,在近代天皇制统治结构中还有两种占有特殊地位的力量,一是军部势力,它代表着“统帅权独立”(详见下节)。一是宫中势力,包括元老、重臣(内大臣)、枢密院等。其中枢密院作为天皇的最高顾问府,是天皇意志的重要体现。除具有对重大国事进行咨询的职能外,甚至可以否决议会的决议和内阁的政策。有学者认为,“像日本枢密院这样的机构,是其他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没有的。它和帝国议会、内阁,同为支撑天皇制统治的三根支柱”。万峰:《日本近代史》第188页。
由天皇总揽大权,各职能部门分权构成的近代天皇制,是一种既集权又分权的双重统治结构,这样各种势力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而由天皇掌握最终决定权,从而根本反映天皇制的集体意志。
近代天皇制的性质始终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联合专政,但各政治力量并不平衡,不同时期各有消长。其中主要有藩阀、财阀、官僚、政党、军部以及宫中势力等几种政治力量,其统治形态也相应出现过藩阀政治、政党政治和军部法西斯政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主要是由藩阀和军阀(两者经常浑如一体)为主导的藩阀政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1932年出现过短暂的政党政治,其后是军部法西斯专政。需要明确的是,各统治力量在维护天皇制统治的根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而且经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织的。
在对外关系方面,日本近代天皇制走的是一条从属与侵略并存的道路,即所谓“失之于西方,取之于东方”。明治维新时,日本仍然面临着半殖民地的危机,摆脱西方资本主义殖民势力的压迫,实现近代日本民族的独立自主,成为明治新政府头等重要的外交课题。明治政府成立后,立即开始了实现民族完全独立自主的斗争。这一斗争集中体现在修改不平等条约问题上。其中最突出的两个问题是“治外法权”和“关税自主”问题,然而在明治初期,日本收回国权的斗争并不顺利,西方列强以日本“不开化”、“没有资格修改条约”为由,拒绝交涉。为迎合西方列强的口味,日本曾经出现过“鹿鸣馆外交时代”(19世纪80年代,日本通过建洋馆,穿洋服等洋化手段,讨好西方国家)。到19世纪90年代,随着世界资本主义逐渐向帝国主义过渡,西方列强的矛盾斗争为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创造了条件。1894年7月,英国率先签订了日英新的通商条约,美、德等国也相继重订了新条约。通过这次修改条约,取消了治外法权,关税自主权也得到很大恢复。进而到1911年,日本再次与美、英等西方各国全面修订条约,完全实现了关税的独立自主和法权上的独立平等。至此近代日本民族的独立自主得以完全实现。
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历经40年,其成功的主要原因当然是日本人民要求实现民族独立自主的结果,但也要注意到,新兴的日本资产阶级也有维护民族独立,摆脱西方列强殖民压迫的要求。虽然他们的态度较之于人民显得十分软弱,但比较注重了解西方情况(如派遣岩仓使节团),重视发展自身实力,善于利用国际矛盾,在完成近代日本民族的独立自主和国家的完整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和历史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