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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种族同盟 · 作者:松本清张 · 字数:5,025 · 2026-10-0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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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他就依据报纸上的广告,来“春秋庄”应征了。

阿仁连平所以为侦查人员注目, 是因为他于24日下午7点28分时,一个人由街

西(也就是河流上游处)急步走回来的情形被“春秋庄”的邻居太太看到的缘故。

这位太太当时正在等待即将由东京抵达的一位客人,频频看手表时无意中看到阿仁,

所以她对这个时间是有绝对把握的。她说她当时对阿仁打过一声招呼,而阿仁却佯

装没有听到,匆匆忙忙地走进“春秋庄”里了。一向喜欢说笑的这个人怎么变得这

样?邻居太太说她还这样纳闷过。

这些话为侦查人员听到了。

就“春秋庄” 调查的结果,知道阿仁于24日下午6点10分左右时,曾经在投宿

客人的央托之下,前往车站前面的照相器材店买过一卷底片。当时旅馆的脚踏车刚

好被别人骑走,于是他满肚子不高兴地嘀咕着徒步出去。由“春秋庄”到车站前时

必须向西走约一公里,那儿正在修路,然后向北折弯后再走约一公里的坡道。依普

通的步行速度,走到照相器材店大约需要半个小时。事实上他买好底片后走出照相

器材店的时间是6点45分前后。当中为要买底片而花的时间大约五分钟。

由照相器材店到杉山于鹤子淹死的地方或草地被践踏处,纵然走由车站前马路

分岔的小径,因为途上有吊桥,所以最少也需要二十三分钟。这个距离大约有一千

八百公尺。 这条弯弯曲曲的小径很窄,当地人称为“A小道”。由这个现场走路回

到“春秋庄”,起码需要二十五分钟。这个距离同样约为一千八百公尺。

因此,由“春秋庄”到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后中间走一趟大约需要一个小时。也

就是说,来回各需要半个小时,加上买底片的五分钟时间,总共有六十五分钟时间

就足够。

然而,阿仁连平于6点10分由“春秋桩”出发后,到7点28分才回来,这当中他

足足花了约七十八时间。由此计算,他花的时间较常人多出十三分钟。十三分钟时

间可以让一个人干出许多事情——这是警方当局的看法。

于是,阿仁连平受到警方的注意了。然而,仅凭这些理由,尚不能将他逮捕。

侦查人员深入侦查后,获得了颇有希望的旁证。他们弄到阿仁吸过的烟蒂后送往鉴

识课化验,结果判明阿仁的血型是AB型。也就是说,这和由杉山千鹤子的体内采取

到的精液为同一类型。

这里必须一提的是:血型分有分泌型及非分泌型两种,而非分泌型人的唾液和

精液都不会显示血型。 以A型的人为例来说,这一点可以由血型得到证明,却无法

由以上的分泌物判断。阿仁由于是分泌型的人,所以知道他的血型是AB型。然而,

采取到的精液由于和被害者的体液混杂会多少受到影响,这一点非考虑到不可。这

一点有待后述。

3

侦查人员终于将阿仁连平带到警署来。阿仁这时所做的答辩约略如下:

有一位客人托他买一卷底片, 他就拿着客人交给他的两百元,于下午6点10分

左右走出“春秋庄”。接到这种差事时,他平时是骑脚踏车的,而这时脚踏车刚好

被别人骑走,他就只有徒步而去。

这时他因白天的工作而相当疲惫,想到要走一趟来回两公里的路,心里就很沉

重,所以朝车站的方向缓缓移步过去。来到向北拐弯处时,他曾经遇到村里的一个

熟人。两人当时彼此简单寒暄了一下。

后来走在去车站的马路上时,他又遇见一个认识的别家旅馆的女服务员。他同

样和她寒暄了几句。买好底片回来的路上,他频频浏览了商店的橱窗。

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平时来回只需五十分钟的路程,他竟花了一个小时以上。

警方请来阿仁提到的这位村民和某旅馆的女服务员质询,结果,两人的叙述和

阿仁所说完全吻合。

第一个遇见的村民说相遇的时间大约是6点25分,某旅馆女服务员则说于6点40

分前和阿仁相遇。阿仁的步行速度由这两个人的证词得到证实。

阿仁的血型确实为AB型。这一点对他也相当不利。

另外,警方发现他原来有两次前科记录。其中之一为诈欺罪,另一则是和人打

架。警方利用将阿仁以重要参考人身份留置侦查中心的时间,派人强制搜索过他在

“春秋庄”的房间。可是,没有发现到任何和杀害杉山千鹤子有关的证据物品。

一项非常重要的东西却在这之后发现到。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

子交给警署一个附有坠子的银项链,说是阿仁于24日夜晚送给她的。这个坠子上有

维纳斯像的浮雕,嵌在里面的是被害者母亲的照片。侦查中心因而认定阿仁为杀人

凶手,立即将他拘捕。

阿仁在接受侦讯时的供述如下:

我在照相器材店买一卷客人托我买的底片时, 店里的时钟指着6点45分。我说

“已经这么晚了,”那个店员也回头望了一下时钟。从店里出来后,我缓慢地走着

原先的路。我前面说过我这一天特别疲倦,而且也没有脚踏车,所以我故意走得慢

一点。回到旅馆后马上又得干活,我怎么不看

看商店的橱窗, 趁机混水摸鱼一下呢?这条街在快分岔到A小道的地方有一家

叫做精巧堂的钟表店。我在这里看橱窗里的手表大约有五分钟。因为我的手表旧了,

正有意换一只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手表偶然低头时,我无意间看到一个掉在

墙角的白色的小东西。捡起来看才知道这原来是一条女人挂在脖子上的有坠子的项

链。坠子上有西洋女人的侧脸浮雕。我想这个东西掉在这里已有一些时候了,只是

没有被人发现。我左顾右盼后看到没有人注意,于是把它放在口袋里了。回来的路

上我没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庄”的时间晚了一些。回到旅馆门口

的时候,隔壁太太好像对我说了什么,可是我因为急着要进去,所以并没有回答她

的话。

我把口袋里的底片拿出来递给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要她交给客人时,本来想把放

在另一边口袋里的项链拿出来送她。可是,我想这时候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不太妙,

晚些时候送给她也不迟。镰田澄子对我很照顾,我对她有好感。后来大概是晚间10

点钟左右吧,我到别馆去看洗澡水有没有烧热时,在别馆的门口遇见了镰田。我从

口袋里掏出这条项链对她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镰田澄

子接到时说声“谢了”,浏览一番后又说:“这好像是进口货,我会好好珍藏的。”

……我在A小道之前的钟表店的墙角捡到这条项链是事实,我绝不是偷来的。

女服务员镰田澄子的证词和阿仁连平的供词完全一致。 侦查人员询问阿仁于7

点半前回到“春秋庄”时的神态如何,她做了这样的叙述:

“我记得阿仁先生当时好像有些气喘。……我因为做梦都想不到这是那个溺毙

了的女人的东西,所以没有在早些时候向刑警先生报告。等到阿仁先生被警察人员

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署报告。阿仁先生把项链送

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

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阿仁连平的涉嫌已成无庸置疑。他于是被起诉了。

检查官的起诉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阿仁连平的罪状。

①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在O街捡到乃一派胡言。

②残留于被害者阴道内的精液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与阿仁血型吻合。

③阿仁由“春秋庄” 至O车站前照相器材店步行往还所费时间过长。通常只需

要五六十分钟路程,实际花费时间达七十八钟。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阿仁对杉山千

鹤子犯罪所费。

④阿仁在去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但在回程上则无。根据推测,阿仁在归程

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春秋庄”的邻居主妇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匆

匆忙忙地回来, 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 ,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作证说:

“阿仁回来时神态慌张,而且略微显得昂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检察官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

阿仁连平于6点10分从“春秋庄” 徒步走出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

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店。他在这里买底片费时约五分钟,于6点

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杉山千鹤子,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

杉山干鹤子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电车在O站下车。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这

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的。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

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色起意,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

过前往吊桥的A小道,于7点前走过这座用桥。依据位于该用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

女儿的证词, 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气象报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

的女人和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

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杉山千鹤子,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

这一点应该不难论断。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遽然向她要求做爱。由

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强暴方式逞其兽欲。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

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 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

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根据推定, 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她溺毙。

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或海里时碰

伤的。被害者的尸体流至下游后,到发现现场之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处滞留。

依据推测, 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里丢弃,只是T河河心水流相当

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冲至下游,始终未被发现。

被告行凶后捡起项链放进口袋中,佯装若无其事地于7点28分回到“春秋庄”。

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时间有五六十分钟就足够,而他这一

趟却花费将近八十分钟,其多出时间花费于行凶之上应不难论断。

阿仁回到“春秋庄”后,也真大胆,将抢来的项链送给同一旅馆的女服务员镰

田澄子,以便获得欢心。

虽然被告否认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认,由于如上物证及情况证据存在,

被告将杉山千鹤子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为被告蓄意谋杀已昭然若揭。

4

这一天夜晚,我在事务所留到11点多,将这套“阿仁连平涉嫌抢劫、强奸、杀

人事件”有关文件全部阅读完毕。

这桩案件可以说相当棘手。

看来检察官对被告阿仁连平犯罪的举证确凿、无懈可击。第一个致命因素是项

链这么一个物证。 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条件。被告和被害者在O车站前相遇,这一

点在时间上确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场所“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

徒步往返所花费的时间委实也稍嫌过长。

应该由哪一点来推翻检察官的举证呢?我继续留在事务所一个多小时,一边做

笔记一边思考,回到独居的家里后,躺在床上时也继续思考着。这时我突然想起傍

晚时吻过冈桥由基子的前额和脸颊。我为这个时候有这样的联想觉得懊丧。由基子

绝不同于没有教养而心术不正的被告,我为什么会这样联想呢?

我努力把这个令人不愉快的想法从我脑海里去除。

最最棘手的是项链的问题。光凭这一点,被告的罪状就会成立。

然而,项链由颈部脱落,不见得一定为他力所致。挂在脖子上却在无意中掉落

遗失,这样的事例过去不是没有过。因此,被告阿仁在精巧堂前拉到这条项链,这

不是绝不可能的事情。

我看了文件上的略图。 这家钟表店在由车站前马路转入A小道的分歧点靠近车

站方向的第二家。 被害者走过吊桥到现场,因此,走过A小道乃是必然之事。正因

如此,在分歧点前的路上丢失项链,并不是不可能。

另外的时间问题倒是似乎有可以反驳的希望。被告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

器材店的往返时间确实有点长。可是,通常所需的时间倘若以六十分钟计算,被告

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约为八十分钟,多出不过二十分钟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后又将被害者推落河中——这样的事情果真能在短

短的二十分钟内完成吗?由现场步行回至“春秋庄”的所需时间据说以二十七八分

钟为标准,这和由车站前照相器材店至“春秋庄”的时间略为相同,因此,这多出

的二十分钟依然是检察官所推测的犯案时间。

阿仁的犯案真的在二十分钟内完成的吗?检察官对这一点持肯定的看法。虽然

这样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我总觉得有些不可能。

当初承办本案的楠田律师也以此为着眼点。他对我说过日后出庭时,将以“本

犯罪不可能于二十分钟内遂行”为理由据理争辩。

然而,纵然在这一点上争辩成功,俨然存在的项链和血型的问题却似乎甚难驳

斥检察官的论断。被告回到“春秋庄”时,神态略为慌张而昂奋,这是证人的主观

印象,倒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倒。

翌日,我较平时稍微晚到事务所时,冈桥由基子已来上班,正在交代办事员太

田影印一些别案的裁判记录。

“大律师,有没有想到如何辩护的好点子呢?”她看到我就露着微笑问道。

“没有,这件案子好像相当棘手。”我回答说。

“您昨晚看文件看到很晚吧?”

“嗯,我回到家里时已经11点40分了。”

“昨天您还没有从法院回来之前,楠田律师已派人把那些文件送来,所以我大

约浏览了一下。”

由基子赧红着睑说。她这不是因为在我之前阅读文件而觉得过意不去,而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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